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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派生诉讼适用标准的理论展开
被引量:
1
1
作者
王琦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79-92,共14页
双重派生诉讼是指在全资子公司遭受损害而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拒绝提起诉讼时,母公司股东代为行使全资子公司的诉权,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追究不法行为人的责任。《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以单一派生诉讼为基础,确立了双重派生诉讼的适用标...
双重派生诉讼是指在全资子公司遭受损害而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拒绝提起诉讼时,母公司股东代为行使全资子公司的诉权,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追究不法行为人的责任。《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以单一派生诉讼为基础,确立了双重派生诉讼的适用标准。母公司股东不仅在起诉时需要满足法定持股条件,而且在被诉不法行为发生时及诉讼进行中也需具有母公司股东身份。全资子公司有权起诉的任何主体均可成为双重派生诉讼的被告,但在母公司的董监高侵害全资子公司利益时,母公司股东可选择提起单一派生诉讼或双重派生诉讼。双重派生诉讼的适用仍需遵守先诉请求规则,在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母公司股东可向履行相应职权的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先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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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双重派生诉讼
单一派生诉讼
母公司
全资子公司
先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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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股东派生诉讼先诉请求规则的功能重校
2
作者
王琦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4期68-84,共17页
先诉请求作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和实践价值。完整的先诉请求程序包括股东向公司内部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公司进行内部审查后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现有理论和实践片面关注先诉请求作为派生诉讼启动要件的程序...
先诉请求作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和实践价值。完整的先诉请求程序包括股东向公司内部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公司进行内部审查后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现有理论和实践片面关注先诉请求作为派生诉讼启动要件的程序意义,未能重视公司对先诉请求的审查决定所具有的重要功能。起诉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民事责任属于公司的固有权利,在公司拒绝起诉而股东获得派生诉权时,公司理应有权基于董事会的合理商业判断,请求法院驳回或终止股东派生诉讼。股东在派生诉讼中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表明经过董事同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欠缺合理性。若股东请求追究董事责任,法院应当对董事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疏忽怠责进行司法审查,对于无法获得商业判断规则保护的董事,应当依法追究其违信责任。发现并重视派生诉讼先诉请求规则的多重功能,能够有效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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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派生诉讼
先诉请求
商业判断规则
董事独立性
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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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豁免--以“履行无意义”豁免为中心
被引量:
2
3
作者
陈芝铭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70-76,共7页
公司利益受损时,原则上应当由公司直接提起诉讼。公司拒绝起诉、公司怠于起诉、公司不能起诉、公司起诉将耽误时机,是将案件引流至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别理由。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履行无意义”豁免的现象,不利于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利益受损时,原则上应当由公司直接提起诉讼。公司拒绝起诉、公司怠于起诉、公司不能起诉、公司起诉将耽误时机,是将案件引流至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别理由。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履行无意义”豁免的现象,不利于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履行无意义”豁免并非不可或缺,为了降低该制度的运行成本,需要严格限制其适用,明确其适用规则。前置程序的履行是否无意义,应根据有利害关系或缺位的董事、监事在公司管理机构中的占比进行判断。原告股东兼任监事的,不应豁免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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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东代表诉讼
前置程序
豁免
履行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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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豁免规则研究——基于24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4
作者
邬逸峰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64-72,共9页
我国于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时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设置了诉讼启动的前置程序及其豁免规则。但《公司法》第151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定豁免事由的规定比较抽象,其范围和边界有待厘清,在实践中作用并不显著。此外,对股东代...
我国于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时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设置了诉讼启动的前置程序及其豁免规则。但《公司法》第151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定豁免事由的规定比较抽象,其范围和边界有待厘清,在实践中作用并不显著。此外,对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梳理表明,单一的法定豁免事由并不足以涵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特殊情形,如原告兼有股东与监事双重身份、被告包括董事和监事、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公司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原告股东无法履行前置程序或者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此时为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应当允许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非基于法定豁免事由免除原告股东的前置程序履行义务。因此,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实践出发,进一步明晰法定豁免事由的内涵与外延,并对法定豁免事由之外的可豁免情形进行类型化,有助于指引法官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推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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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东代表诉讼
前置程序
豁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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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双重派生诉讼适用标准的理论展开
被引量:
1
1
作者
王琦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处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79-92,共14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社科学术社团主题学术活动“公众公司的制度机理与立法范式研究”(23STA020)。
文摘
双重派生诉讼是指在全资子公司遭受损害而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拒绝提起诉讼时,母公司股东代为行使全资子公司的诉权,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追究不法行为人的责任。《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以单一派生诉讼为基础,确立了双重派生诉讼的适用标准。母公司股东不仅在起诉时需要满足法定持股条件,而且在被诉不法行为发生时及诉讼进行中也需具有母公司股东身份。全资子公司有权起诉的任何主体均可成为双重派生诉讼的被告,但在母公司的董监高侵害全资子公司利益时,母公司股东可选择提起单一派生诉讼或双重派生诉讼。双重派生诉讼的适用仍需遵守先诉请求规则,在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母公司股东可向履行相应职权的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先诉请求。
关键词
双重派生诉讼
单一派生诉讼
母公司
全资子公司
先诉请求
Keywords
double
derivative
suit
s
single
derivative
suit
s
parent
company
wholly-owned
subsidiary
pre
-
suit
demand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股东派生诉讼先诉请求规则的功能重校
2
作者
王琦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处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4期68-84,共17页
文摘
先诉请求作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和实践价值。完整的先诉请求程序包括股东向公司内部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公司进行内部审查后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现有理论和实践片面关注先诉请求作为派生诉讼启动要件的程序意义,未能重视公司对先诉请求的审查决定所具有的重要功能。起诉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民事责任属于公司的固有权利,在公司拒绝起诉而股东获得派生诉权时,公司理应有权基于董事会的合理商业判断,请求法院驳回或终止股东派生诉讼。股东在派生诉讼中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表明经过董事同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欠缺合理性。若股东请求追究董事责任,法院应当对董事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或疏忽怠责进行司法审查,对于无法获得商业判断规则保护的董事,应当依法追究其违信责任。发现并重视派生诉讼先诉请求规则的多重功能,能够有效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关键词
派生诉讼
先诉请求
商业判断规则
董事独立性
信义义务
Keywords
Derivative
suit
pre
-
suit
demand
Business
Judgment
Rule
Independence
of
Director
Fiduciary
Duty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豁免--以“履行无意义”豁免为中心
被引量:
2
3
作者
陈芝铭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70-76,共7页
文摘
公司利益受损时,原则上应当由公司直接提起诉讼。公司拒绝起诉、公司怠于起诉、公司不能起诉、公司起诉将耽误时机,是将案件引流至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别理由。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履行无意义”豁免的现象,不利于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履行无意义”豁免并非不可或缺,为了降低该制度的运行成本,需要严格限制其适用,明确其适用规则。前置程序的履行是否无意义,应根据有利害关系或缺位的董事、监事在公司管理机构中的占比进行判断。原告股东兼任监事的,不应豁免前置程序。
关键词
股东代表诉讼
前置程序
豁免
履行无意义
Keywords
derivative
suit
pre
-
suit
demand
exemption
request
for
futility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豁免规则研究——基于24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4
作者
邬逸峰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64-72,共9页
文摘
我国于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时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设置了诉讼启动的前置程序及其豁免规则。但《公司法》第151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法定豁免事由的规定比较抽象,其范围和边界有待厘清,在实践中作用并不显著。此外,对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梳理表明,单一的法定豁免事由并不足以涵盖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特殊情形,如原告兼有股东与监事双重身份、被告包括董事和监事、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公司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原告股东无法履行前置程序或者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此时为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应当允许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非基于法定豁免事由免除原告股东的前置程序履行义务。因此,从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实践出发,进一步明晰法定豁免事由的内涵与外延,并对法定豁免事由之外的可豁免情形进行类型化,有助于指引法官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推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
股东代表诉讼
前置程序
豁免规则
Keywords
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
pre
-
suit
demand
rule
exemption
rules
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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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双重派生诉讼适用标准的理论展开
王琦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股东派生诉讼先诉请求规则的功能重校
王琦
《经贸法律评论》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论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豁免--以“履行无意义”豁免为中心
陈芝铭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豁免规则研究——基于24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
邬逸峰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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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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