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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谁为集体所有权人?——风险界定视角下两者关系的再辨析 被引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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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飞 《财经法学》 2016年第1期44-50,共7页
我国既有规范性文件在"集体所有权人为谁"的问题上表述不一,理论上也争议巨大。而无论是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还是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观点,都无法回避集体资产经营者破产后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风险... 我国既有规范性文件在"集体所有权人为谁"的问题上表述不一,理论上也争议巨大。而无论是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还是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观点,都无法回避集体资产经营者破产后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风险。笔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投资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关键在于,"农民集体"并非、也不需要以土地所有权进行投资,而只需以各种用益物权进行投资。经营失败的"集体经济组织"需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前述用益物权偿债,土地所有权不被波及。用益物权期限届满后,土地所有权基于弹力性恢复其完满状态,"农民集体"又可以设立各类用益物权,并再次向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上设计,可望兼顾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稳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真正市场主体化、农民生存保障不被根本破坏等多个价值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集体 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权人 风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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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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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边学芳 吴群 《广东土地科学》 2005年第1期36-39,共4页
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及其代表的确定在理论界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为了能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集体产权的合理流转,规范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本文针对长期存在的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的模糊、虚置与错位等问题,着重分析了其产生和形成的原因... 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及其代表的确定在理论界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为了能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集体产权的合理流转,规范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本文针对长期存在的集体土地产权主体的模糊、虚置与错位等问题,着重分析了其产生和形成的原因。由此在尊重历史和合乎法理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杈主体界定为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全体农民,并提出了使集体土地所有杈主体人格化的政策性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土地产权 农村土地产权主体 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代表 人格化 土地产权主体 农村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流转 政策性建议 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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