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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需求与物权法之回应——兼论我国本土化用益物权体系之建构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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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飞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03-111,共9页
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本土化,体现在对我国发展中将长期面临的三大因素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上。首先是财产类型的变化,据此,动产不应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应当规定各种特许物权并引入地役权和人役权。其次是土地的公有制,其与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本土化,体现在对我国发展中将长期面临的三大因素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上。首先是财产类型的变化,据此,动产不应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应当规定各种特许物权并引入地役权和人役权。其次是土地的公有制,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应当强化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独立性用益物权的效力,使之成为"类似所有权"的权利,从而能够进入市场流转。第三是长期、大规模人口流动和城市化进程,这要求允许农村土地权利自由流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益物权 本土化 土地公有制 城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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