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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移除”规则的应然定位与相关制度构造 被引量:38
1
作者 周学峰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21-35,共15页
通知-移除规则应当被塑造为免责规则而非归责规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将涉嫌侵权的信息移除,则应被免除赔偿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经判断后认为不构成侵权而拒绝移除,即使事后证明用户发布的信息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移除规则应当被塑造为免责规则而非归责规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将涉嫌侵权的信息移除,则应被免除赔偿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经判断后认为不构成侵权而拒绝移除,即使事后证明用户发布的信息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并非当然地承担侵权责任,而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进行具体的判断。为了维持权利人与被指控侵权的用户之间利益平衡,建议将"通知-移除"的流程修改为: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通知-被指控用户发出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判断并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移除 网络服务提供者 电子商务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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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时代版权法“通知删除”之实质审查机制 被引量:1
2
作者 郑金涛 《南大法学》 2024年第1期149-166,共18页
现行版权法的通知删除规则诞生于本世纪之初,其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侵权通知作形式审查后应当立即采取删除措施,具有高度程式化的特征。随着互联网进入新技术时代,用户实现从大众传播到大众创作的角色蜕变,版权人施行从依赖法律到依赖算法... 现行版权法的通知删除规则诞生于本世纪之初,其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侵权通知作形式审查后应当立即采取删除措施,具有高度程式化的特征。随着互联网进入新技术时代,用户实现从大众传播到大众创作的角色蜕变,版权人施行从依赖法律到依赖算法的策略升级,网络服务商完成从稚嫩弱小到发展壮大的面貌转换,这些共同导致现行通知删除规则无法继续平衡三方利益,尤其不利于用户表达权益的保护。为保护网络用户的表达权益、提高网络盗版的治理效率以及协调相关的法律规则体系,有必要引入基于实质审查的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服务商是否尽到合理的实质审查义务,应依据理性人标准而非侵权可能性标准予以判断,且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应承担不同程度的实质审查义务。鉴于实质审查给网络服务商留下自由裁量空间,应当要求其遵循程序均衡、程序透明和程序便捷等基本法律程序规范,以防止权力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侵权 通知删除 实质审查 理性人标准 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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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移除”制度研究 被引量:4
3
作者 周强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62-67,共6页
通知移除制度,兼顾了网络服务商和版权人的利益,使双方得以合作共同防止网络侵权。和帮助侵权中的"知道"要件不同,版权人的通知,并不必然导致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承担。我国关于网络服务商责任的立法相对分散,需要制定统一的法... 通知移除制度,兼顾了网络服务商和版权人的利益,使双方得以合作共同防止网络侵权。和帮助侵权中的"知道"要件不同,版权人的通知,并不必然导致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承担。我国关于网络服务商责任的立法相对分散,需要制定统一的法律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通知移除 帮助侵权 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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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新论——从“通知-删除”到“通知-屏蔽” 被引量:2
4
作者 周熙莹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66-70,共5页
在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下,短视频平台中版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平台上侵权短视频泛滥的问题也日益严峻。欧盟在2019年通过的《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中明确规定了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的版权过滤义务,美国版权局也于2020年发布《... 在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下,短视频平台中版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平台上侵权短视频泛滥的问题也日益严峻。欧盟在2019年通过的《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中明确规定了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的版权过滤义务,美国版权局也于2020年发布《“避风港”第512条款的研究报告》,提出了内含版权过滤义务的“通知-屏蔽”规则。立法确认的版权过滤义务及过滤技术为“通知-删除”规则向“通知-屏蔽”规则发展与改进提供了可能,使平台预防和治理侵权视频的能力获得极大提升。鉴于我国短视频平台现状,我国可有借鉴、有创新地引入“通知-屏蔽”规则,通过设定合理的过滤标准和错误屏蔽的救济机制等措施使该规则具有可适用性,从而进一步强化短视频行业的平台治理,有效规范网络版权行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通知-删除 版权过滤义务 通知-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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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知-删除”规则对云服务器提供商的豁免--兼议“转权利人通知” 被引量:8
5
作者 姚震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61-70,共10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通知-删除”规则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中的免责条件。《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条款将这一规则改造为归责条件,《民法典》延续并细化了该条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通知-删除”规则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搜索、链接服务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中的免责条件。《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条款将这一规则改造为归责条件,《民法典》延续并细化了该条款。云服务器提供商为云计算和用户接入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存在本质区别,云服务器提供商不应适用《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同时,云服务器提供商不能采取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效的“必要措施”,也不应承担“转权利人通知”义务,不应适用网络侵权责任条款中的“通知-删除”规则。云服务器提供商不仅应完全豁免“通知-删除”规则,更应豁免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云服务器提供商 豁免 民法典 转权利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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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
6
作者 朱晓娟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28-144,共17页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网络侵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侵权形势日趋复杂,亟须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以应对频发的错误通知。对比分析不同法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差异,尊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进行审查的事实,从法解释论视角,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我国法语境下的“通知-删除”规则应为归责规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是其注意义务的组成部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审查义务的内容应当同步考量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负担,以“盖然性优势”为标准对通知的不同要素进行审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通知的审查义务的一般性内容。针对不同类型权利的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逻辑和判断标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审查义务 侵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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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条款之定性与适用 被引量:5
7
作者 王杰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5期182-194,共13页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条款在适用层面引发不少争议,这源于对该条款的属性认识不清。结合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的演进历程与《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应当确认《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条款的归责属性。通知-删除条款的归责定性...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条款在适用层面引发不少争议,这源于对该条款的属性认识不清。结合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的演进历程与《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应当确认《电子商务法》中通知-删除条款的归责属性。通知-删除条款的归责定性要求电商平台承担审查者而非信使的角色,进而影响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适用。在归责语境下,通知中的初步证据应当被界定为使侵权行为明显的证明材料,必要措施的范围应具有开放性,何为"及时"应采取多因素考量法,平台需承担防止反复侵权的义务,平台因过错误删需承担侵权责任,15天"冷静期"应被解释为推定性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通知-删除规则 归责条款 初步证据 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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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知—删除”规则的重构——从版权到其他领域的思考 被引量:5
8
作者 秦洋 盛星宇 《网络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145-160,共16页
发端于网络著作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建立在数字复制传播的匿名性、快速性以及界权成本相对较低的基础之上.'通知—删除'规则本身属于诉前措施,未经司法程序对行为进行认定而采取相关措施,本身就需要慎重,而'... 发端于网络著作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建立在数字复制传播的匿名性、快速性以及界权成本相对较低的基础之上.'通知—删除'规则本身属于诉前措施,未经司法程序对行为进行认定而采取相关措施,本身就需要慎重,而'通知—删除'规则通过反通知、错误删除的责任承担制度来进行调整,以避免出现规则滥用的现象.商标、专利领域并不具有数字复制领域的特征,而且在商标、专利领域'通知—删除'规则并未建立反通知制度、错误删除的责任承担制度等来进行权利义务平衡,导致规则滥用现象明显.以商品实物为载体的商标、专利领域通过一般规则完全能够解决侵权问题.退一步而言,如果在商标、专利领域建立'通知—删除'规则,需要通过形式要求、反通知、担保等制度构建来平衡各方权利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权利滥用 反通知 错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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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视域下“通知-移除”规则的失范与重构--基于比例原则的考察 被引量:3
9
作者 程娅 《电子知识产权》 2021年第11期42-52,共11页
“通知-移除”规则作为互联网发展初期的制度产物,以人工审查为预设。在智能算法的加持下,“通知-移除”规则逐步向自动化侵权审查、预防性必要措施演进,加剧了网络空间侵权治理的比例失调风险。为促使“通知-移除”规则的算法实施实现... “通知-移除”规则作为互联网发展初期的制度产物,以人工审查为预设。在智能算法的加持下,“通知-移除”规则逐步向自动化侵权审查、预防性必要措施演进,加剧了网络空间侵权治理的比例失调风险。为促使“通知-移除”规则的算法实施实现理性回归,我国应在比例原则“适当”“必要”“均衡”的规范指引下,积极探寻“通知-移除”规则算法施行的比例协调之道,以严格形式要件的合格通知、区分性适用的必要措施以及合理使用情形的利益衡量实现规则适用的最佳状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移除规则 比例原则 通知 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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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移除”规则在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中的适用 被引量:3
10
作者 刘润涛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第11期51-58,共8页
商标权与著作权属性不同,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纠纷中不能机械地照搬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通知—移除"规则。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制度中"通知—移除"规则的性质为免责条款,只要符合"通知—移除"规则的... 商标权与著作权属性不同,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纠纷中不能机械地照搬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通知—移除"规则。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制度中"通知—移除"规则的性质为免责条款,只要符合"通知—移除"规则的条件,不管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交易平台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都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纠纷的"通知—移除"规则应包含通知与反通知的完整通知、明确采取必要措施和合理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规定"通知—移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滥用"通知—移除"规则的法律后果,实现"通知—移除"规则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 商标侵权 “通知—移除”规则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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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专利侵权合理注意义务的司法判定 被引量:2
11
作者 李晓秋 郭沁璇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2年第1期170-179,共10页
是否履行注意义务是判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专利纠纷中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重要因素。《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中均设定了“通知—删除—转通知—反通知—转反通知—恢复(终止)”规则,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事前预防义务和事... 是否履行注意义务是判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专利纠纷中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重要因素。《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中均设定了“通知—删除—转通知—反通知—转反通知—恢复(终止)”规则,确立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事前预防义务和事后补救义务两大类注意义务。在典型案例中,法官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专利侵权中是否履行注意义务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应当重新构建判定规则:首先,对照注意义务的法定类型确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某种注意义务;其次,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专利权的特性,合理确定通知和反通知的效力,通过审查义务的履行和必要措施的采用来判定是否违反注意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专利侵权 注意义务 “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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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在ISP适用的困境与出路
12
作者 蒋言斌 王雨溪 《伊犁师范大学学报》 2021年第4期31-36,共6页
“通知-删除”规则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三方利益,是ISP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我国“通知-删除”规则存在ISP界定和分类不完善、合格通知性质不明晰、合格通知要件不准确、不合格通知后果不明确、不重视转通知程序和反... “通知-删除”规则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三方利益,是ISP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我国“通知-删除”规则存在ISP界定和分类不完善、合格通知性质不明晰、合格通知要件不准确、不合格通知后果不明确、不重视转通知程序和反通知程序等问题,存在ISP于网络服务协议中直接规定“不通知用户即可删除资料”的现象。因此,应完善ISP主体方面的规定;增加通知实质性符合要件时视为合格通知的规定;完善合格通知要件的表述;鼓励ISP在能力范围内自主创新,采取事前措施以减少不合格通知;修改转通知程序、反通知程序方面的规定。应注重平衡三方利益,不忽视用户利益,让ISP真正中立,促进网络环境的繁荣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规则 ISP 适用困境 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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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以ChatGPT为例 被引量:44
13
作者 徐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9-80,共12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为在技术上的特殊性,对侵权责任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包括行为主体的复杂化、加害行为的智能化、损害后果的不确定、因果关系的多元化和过错认定的新颖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并非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也不宜被认定... 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为在技术上的特殊性,对侵权责任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包括行为主体的复杂化、加害行为的智能化、损害后果的不确定、因果关系的多元化和过错认定的新颖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并非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也不宜被认定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而应是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需从生成维度的过错和移除维度的过错来分别加以判断。在生成维度,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自动生成的内容原则上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在移除维度,应基于事实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能以合理的成本和较高的准确度来避免侵权内容的再次生成来决定其是否负有移除义务。鉴于技术仍处于快速发展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也需基于技术的发展而适时作出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ChatGPT 算法 通知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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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版权纠纷解决的制度困境及突破 被引量:40
14
作者 陈绍玲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7-30,共14页
短视频的特点在于其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这导致现有的网络版权保护规则不适于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我国网络产业的现实决定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等国外方案在我国没有借鉴的可能性。行业竞争的格局也决定了权利人企业向... 短视频的特点在于其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这导致现有的网络版权保护规则不适于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我国网络产业的现实决定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等国外方案在我国没有借鉴的可能性。行业竞争的格局也决定了权利人企业向平台企业授权的方案缺乏可行性。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依赖于对"通知—删除"规则的改造。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典型的合理使用情形,并将典型合理使用情形纳入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范围。据此,权利人可以依据"通知—删除"规则通知平台删除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侵权视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短视频 用户生成内容 合理使用 通知—删除 红旗标准 二次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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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的再检讨 被引量:31
15
作者 李扬 陈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25-38,共14页
“通知删除”规则通过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接收来自权利人的侵权通知,采取相应必要措施,配合权利人维权,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已然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修正为“通知与必... “通知删除”规则通过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接收来自权利人的侵权通知,采取相应必要措施,配合权利人维权,制止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已然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修正为“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实践中,包括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等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考比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且其采取的措施并不限于“定位清除”,还包括建立顺畅的“通知受理转通知”渠道以及提供侵权行为人相关信息、终止网络服务等与其所提供服务的特点相匹配的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侵权行为 “通知删除” 必要措施 适用主体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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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通知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 被引量:20
16
作者 崔越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10期71-78,共8页
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三方的利益。我国现行立法偏重于保护权利人利益而对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欠缺关注,最终将导致"通知与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落空。现行立法中的反通知... 互联网领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三方的利益。我国现行立法偏重于保护权利人利益而对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欠缺关注,最终将导致"通知与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落空。现行立法中的反通知规则以及对滥用通知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不能发挥防止前述不良后果的作用,因此应对相关规则之设计进行修正。对于发送错误通知时权利人状态的判断应以故意为限。权利人就合理使用的构成为初步判断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应作为判断其是否故意的考察因素之一。而对于权利人不存在故意发送错误通知的举证责任亦应由权利人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通知 合理使用 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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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中合格通知和必要措施的认定——指导案例83号评析 被引量:19
17
作者 徐伟 《交大法学》 CSSCI 2020年第3期174-192,共19页
指导案例83号涉及了通知制度中的两项关键问题:合格通知的要件和必要措施的范围。尽管该案的裁判要点给出了妥当的规则,但裁判理由却不足为训。投诉人的单方侵权声明无法满足"侵权初步证据"要件,应允许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侵权... 指导案例83号涉及了通知制度中的两项关键问题:合格通知的要件和必要措施的范围。尽管该案的裁判要点给出了妥当的规则,但裁判理由却不足为训。投诉人的单方侵权声明无法满足"侵权初步证据"要件,应允许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侵权比对表和订单编号设置为投诉必备材料。在收到合格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删除等能有效阻止损害扩大的措施。除非采取此类措施有悖于比例原则,否则转通知不足以作为必要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移除 必要措施 转通知 嘉易烤 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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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来了,平台怎么办?——论《电子商务法》下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 被引量:17
18
作者 范艳伟 王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21-26,共6页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删除”义务,但针对该义务的具体实施在平台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者对电商平台存在高度依赖,接到通知、不经审核直接删除链接会对平台和卖家均产生直接经济...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通知-删除”义务,但针对该义务的具体实施在平台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者对电商平台存在高度依赖,接到通知、不经审核直接删除链接会对平台和卖家均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为了实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与商家正当利益的平衡,抑制恶意投诉,平台对侵权通知进行一定的审核是必要的。针对版权、商标和专利等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和判断侵权的不同难度,应细化侵权成立的证明材料形式与内容的要求,同时从实务操作来看,15天的等待期是不必要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通知-删除” 等待期 恶意投诉 错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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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使用对滥用通知现象的遏制——美国“跳舞婴儿案”的启示与反思 被引量:14
19
作者 蔡元臻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24-34,共11页
设立避风港规则的初衷是为了减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其核心内容是通知—删除机制。当前该机制在版权领域的滥用现象日益严重,一大诱因是通知合格性要求的不完善,主要源于侵权证明中合理使用审查制度的缺位。关于应否将合理... 设立避风港规则的初衷是为了减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其核心内容是通知—删除机制。当前该机制在版权领域的滥用现象日益严重,一大诱因是通知合格性要求的不完善,主要源于侵权证明中合理使用审查制度的缺位。关于应否将合理使用审查纳入通知的合格性要求范畴,需要对合理使用的本质先予澄清。而合理使用审查结果的优劣抑或真伪,会涉及主观和客观两项评价标准。至于未满足合理使用审查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则要求将合理使用与善意要件、真实性要件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美国"跳舞婴儿案"突破性地将合理使用审查纳入通知的合格性要求,值得借鉴。但在后续的诸项规范上多有商榷之处,我国应当引以为戒,构建一个更为平衡的避风港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版权 通知—删除规则 权利滥用 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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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到规范:论权利人滥用取下通知的规制路径选择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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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 冯秋翔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9年第11期41-51,共11页
网络通信技术和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更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日益严重,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法》第42条有力回应了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畸生且泛滥的知识... 网络通信技术和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更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日益严重,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法》第42条有力回应了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畸生且泛滥的知识产权侵权恶意投诉现象。该条款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权利人滥用“通知-删除”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仍然面临着诸如合格通知构成要件不明确、平台主动义务界限不明、通知处理时效不清晰等问题。因此,结合“通知-删除”的价值功能看,应构建完善的通知审查机制,细化电商平台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再配合以技术手段,建立担保救济机制、投诉分层机制和网页冻结的利益矫正机制,以期能构建起有规制作用的“通知-删除”规则,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知-删除 电子商务 恶意投诉 知识产权 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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