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4篇文章
< 1 2 3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私法自治——兼析《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 被引量:27
1
作者 冉克平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45-157,共13页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是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引致与概括授权条款。鉴于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现实状况,在存疑时应将第153条第1款诠释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表达,以尽可能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是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引致与概括授权条款。鉴于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现实状况,在存疑时应将第153条第1款诠释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表达,以尽可能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判断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规范目的设定的合宜程度,着眼于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正当性;二是规范目的和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手段之间的理性联系,意指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合理性。法律行为违法可划分为主体、目的、标的与程序性违法,应结合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并依比例原则予以具体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 私法自治 规范目的 比例原则 目的理性
下载PDF
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之解释基准——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分析文本 被引量:23
2
作者 徐涤宇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98-113,共16页
就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学理上存在多种判断基准,以至于引发不同的结论。以物权法第106条的证明责任问题为例,存在"善意推定说"、"善意要件之批评说"、"善意要件之肯定说"等学理争议。就上述学说,需要回到... 就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学理上存在多种判断基准,以至于引发不同的结论。以物权法第106条的证明责任问题为例,存在"善意推定说"、"善意要件之批评说"、"善意要件之肯定说"等学理争议。就上述学说,需要回到法学方法论的立场进行评判。证明责任的确定,实际上是实体法规范的解释问题,应遵循当代法解释学以规范目的为核心的方法论。也即确定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法解释学操作,应当以规范目的为其基准。这种操作首先是综合各种解释方法,论证物权法第106条的规范目的;其次是从规范目的出发而非拘泥于法条的文义,重新对该条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确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三种学说进行评判。这种分析路径和结论,不仅验证了以规范目的为解释基准的方法论的可行性,而且也实现了证明责任问题与主流法学方法论的合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善意取得 证明责任 规范目的 解释基准
原文传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范目的与规制范围 被引量:15
3
作者 胡宗金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61-173,196,共14页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理论界与司法界未能达成共识。为了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应当对该罪的规范目的展开研究。既有的存款管理秩序说、金融管理秩序说、准入秩序说与存款安全说均存在问题。立法者禁止非...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理论界与司法界未能达成共识。为了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应当对该罪的规范目的展开研究。既有的存款管理秩序说、金融管理秩序说、准入秩序说与存款安全说均存在问题。立法者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旨在防范由此引发的挤兑风险和坏账风险。金融风险防范说不但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而且契合了P2P网贷平台监管措施。金融风险防范说能够妥当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存款"意在表明本罪的规制对象是债权集资,应当将股权集资排除出本罪的规制范围;构成要件中的"公众"是指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公众的判断标准为民间借贷预留了合法化空间;集资用途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即使以生产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应当认定为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规范目的 金融风险 具体解释
原文传递
相当因果关系的现代变迁与本土抉择 被引量:11
4
作者 王磊 《财经法学》 CSSCI 2022年第1期76-89,共14页
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工具通常被认为是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缘起于完全赔偿原则对因果关系的采用,解释论上为弥补事实因果关系的不足发展出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以"一般地提高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作为理... 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工具通常被认为是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缘起于完全赔偿原则对因果关系的采用,解释论上为弥补事实因果关系的不足发展出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以"一般地提高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作为理论构成,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本源意义的相当因果关系已无法有效规范损害赔偿的范围,为达致法结论的妥当性,基于盖然性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开始转向法评价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同时,规范目的说抛弃了相当因果关系的思考方法转而直接对损害赔偿范围实施规范性的评价工作。从相当因果关系的"输出国"来看,法评价立场的相当因果关系得到了压倒性的支持,相当因果关系的性质已经发生潜在的变迁,并受到其他理论构成的强烈冲击。从我国本土资源来看,立法上形成了以合理性为中心法律构成,司法上亦倾向于有别于因果关系的主观路径。基于此,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应摒弃相当因果关系的法技术,在区分归因与归责的基础上寻求规范性的理论构成,从而更具优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当因果关系 损害赔偿 规范目的 合理性 有责性
下载PDF
违法合同的效力评价与无效类型——《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释论 被引量:10
5
作者 蔡睿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第1期45-60,共16页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继往开来,引入目的保留条款,契合了扩大自治、放松管制的民事立法潮流。在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路径上,应认为第153条第1款摒弃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为代表的规范分析进路,而是采用了以规...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继往开来,引入目的保留条款,契合了扩大自治、放松管制的民事立法潮流。在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路径上,应认为第153条第1款摒弃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为代表的规范分析进路,而是采用了以规范目的为指引,综合各项利益关系认定合同效力的个案衡量进路。在具体操作上,法官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引,审慎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在此,对强制性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整理仍可作为辅助手段,增强裁判的稳定性。在违法合同的效力判断中,须注意强制性规范的禁止对象,准确认定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款的但书规定在合同绝对无效与有效之间预留了一个弹性空间,在个案中,法官须根据规范目的,以必要性原则为指引,可以将违法合同灵活认定为相对无效、部分无效、非当然无效、向后的无效、不确定的无效等无效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合同 强制性规定 效力评价 规范目的 无效类型
下载PDF
识别影响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的路径思考 被引量:8
6
作者 陈树森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1年第5期109-120,共12页
《民法典》第153条围绕着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设置了两种类型的强制性规定。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上,首先可结合司法文件、理论共识和司法经验累积,识别出已有共识的不影响或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当某一法律法规属性难以确... 《民法典》第153条围绕着是否影响合同效力设置了两种类型的强制性规定。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上,首先可结合司法文件、理论共识和司法经验累积,识别出已有共识的不影响或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当某一法律法规属性难以确定时,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须结合规范目的等因素予以判断,不宜直接认定其影响合同效力;即便该规定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时,仍须考量法益保护、违法行为后果、对交易安全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利益衡量、效果核验,确保适用强制性规定评判合同效力的妥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性规定 “三步法” 规范目的 利益衡量
下载PDF
刑法立法上的主体针对性与平等性之辨 被引量:7
7
作者 崔志伟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83-100,共18页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完全可以为罪刑法定所含括,此原则仅仅有着"宣示"效果。仅以法教义学方法对现行规定进行精细地解释无法解决法规范内在的平等性问题,立法论层面的探讨就十分必要。在刑法立法平等原则缺失的情况下,亟需宪法...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完全可以为罪刑法定所含括,此原则仅仅有着"宣示"效果。仅以法教义学方法对现行规定进行精细地解释无法解决法规范内在的平等性问题,立法论层面的探讨就十分必要。在刑法立法平等原则缺失的情况下,亟需宪法平等原则的补济;与形式上的平等要求相比,合理的差别对待仅限于极为个别的领域。当下刑法立法中存在特殊保护"强者"以及倾斜规制"弱者"的欠合理的主体针对性立法现象,需要予以鉴别。衡量主体针对性立法是否合理,可以从三个方面切入:其一,以"强弱"比对作为检验的一般标准,防止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现象;其二,立法目的是否正当,如果设立规范的目的本身便不符合宪法确立的一般原则,或者目的并非足够重要,或者理由本身明显难以自圆其说,基本可否定差别对待的合理性;其三,如果平等对待便可达到相应的目标,或者差别对待代价过于昂贵,也可否定其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立法 主体针对性 平等原则 规范目的 比例原则
原文传递
以类型思维检视刑法罪名设立的失调及修正 被引量:6
8
作者 蔡荣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81-93,共13页
刑法立法上罪名的扩张旨在严密刑事法网,但过于零散的罪名增补导致我国《刑法》分则罪名体系的协调性不足,模糊了关联性罪名的边界,造成了司法者的界分难题。过度分立的各罪设定既有表述明确性的追求,又有从立法层面保持刑法适应性的动... 刑法立法上罪名的扩张旨在严密刑事法网,但过于零散的罪名增补导致我国《刑法》分则罪名体系的协调性不足,模糊了关联性罪名的边界,造成了司法者的界分难题。过度分立的各罪设定既有表述明确性的追求,又有从立法层面保持刑法适应性的动因。立法活动是将具体生活事实上升为规范事实的过程,刑法罪名体系分立与整合的动态调整,需要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运用“归类式”的类型思维,以各罪设定的规范目的为标准,对《刑法》分则罪名体系进行类型化整合,以精简罪名体系,降低司法适用的难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名关系 规范目的 类型思维 归类思维
原文传递
规范目的比较下的“行刑”区界与出罪路径——以“行刑”衔接下的违反管理秩序型行为为视角 被引量:6
9
作者 崔志伟 《人大法律评论》 2020年第2期202-229,共28页
对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标准,"量(程度)的区别说"占据主流,这种区分理论在实践中难免会遭遇说理上的障碍且不利于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教义学规则的形成。规范目的系以目的解释为中心,又容纳了客观解释、体系解释的优势,相... 对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标准,"量(程度)的区别说"占据主流,这种区分理论在实践中难免会遭遇说理上的障碍且不利于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教义学规则的形成。规范目的系以目的解释为中心,又容纳了客观解释、体系解释的优势,相较单纯的法益理论,能够为司法出罪提供更多元的视角和更坚实的理据,也有助于从内、外双层视角确定具体法益的性质,进而更好地指导构成要件解释。将"行刑"两法置于体系性比较下才能更好地诠解各自的规范目的指向,在内部封闭的视阈下理解刑法规范,容易陷入"唯分类论"的形式泥沼从而对规范目的作出不妥适的解读。通过外围视角的横向比对可以得出结论,规制"行刑"衔接下的违反管理秩序型行为,"两法"存在规范目的上的"质"的差异,行政规范目的在于维护某种既成的行政管理秩序,而刑法规范则意在保护该秩序背后的与人相关的具体权益;罪状文义所描述的行为类型如果没有形成对这种具体权益的抽象危险,便缺乏成立犯罪的实质根据,应当据此排除构成要件该当。在"秩序"与这种具体权益处于重叠状态的个别情形下,便应从"可罚的违法"及"可罚的有责"上寻找"行刑"区分的"量"的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目的 法益 违反管理秩序型行为 出罪
原文传递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之合理性判断标准
10
作者 黎华献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657-1676,共20页
保密措施的合理性认定,是我国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难点。对于何为合理的保密措施,理论界也没有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方案。其表层原因在于,秘密性要件、价值性要件等外在因素的干扰,使得保密措施要件徒有独立之名,却无独立之实。究其深层原因... 保密措施的合理性认定,是我国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难点。对于何为合理的保密措施,理论界也没有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方案。其表层原因在于,秘密性要件、价值性要件等外在因素的干扰,使得保密措施要件徒有独立之名,却无独立之实。究其深层原因,适用者未认识到保密措施要件的规范目的,在于促进商业秘密的有限分享。基于此规范目的,在义务型获取商业秘密情形中,合理的保密措施表现为义务“范围”和“内容”的限制;在非义务型获取中,保密措施可类型化为商业秘密窃取的阻止措施和反向工程禁止措施,在这两类保密措施中,有关保密措施合理性的争议,均要回归保密措施要件的规范目的才可得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密措施 依附性 规范目的 保密义务 反向工程
原文传递
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与教义阐释
11
作者 夏娜 姚石京 刘晓山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 2024年第5期34-41,共8页
危险作业罪的增设是预防性刑法观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积极体现。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在于遏制实施危险生产、作业行为危害生产安全,预防在生产、作业中可能会发生的危害生产安全之重罪。运用法教义学对本罪的行为方式展开规范解读,对“重... 危险作业罪的增设是预防性刑法观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积极体现。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在于遏制实施危险生产、作业行为危害生产安全,预防在生产、作业中可能会发生的危害生产安全之重罪。运用法教义学对本罪的行为方式展开规范解读,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行业、领域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予以判断;对“责令行为”的认定,可将其界定为行政责令行为予以探讨;对“拒不执行”的认定主要涉及拒不执行的前提、对象、时间三方面;对“未经依法批准与许可”的认定总结实践经验主要包含四种情形;对“危险物品”的认定可采取同类解释规则严格限制其范围。危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驾驶罪等犯罪之间的界限,特别是在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时,需结合形式与实质标准进行判断,确保罪刑之间的均衡,实现刑罚的公平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规范目的 行为方式 关联犯罪
下载PDF
科研人员违规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司法认定——从法益保护视角切入 被引量:4
12
作者 孙连刚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90-102,共13页
科研人员违规套取科研项目经费行为具有可谴责性,但刑事违法性并不明确。科研经费套取行为多以贪污入罪,但存在广泛争议,此罪、彼罪界定不清晰。可通过梳理科研经费性质、科研人员身份、经费使用行为、科研合同属性等问题,从"套取... 科研人员违规套取科研项目经费行为具有可谴责性,但刑事违法性并不明确。科研经费套取行为多以贪污入罪,但存在广泛争议,此罪、彼罪界定不清晰。可通过梳理科研经费性质、科研人员身份、经费使用行为、科研合同属性等问题,从"套取行为"侵害法益入手,结合法定犯理论,阐释国家科研利益的实现途径,科研经费管理权和科研经费自主使用权的冲突,科研经费规范禁止性规定与科研规范目的冲突的价值选择。在现行科研经费管理模式下,应提倡刑法"谦抑性"理念,从合目的性、相关性、科研经费"公共财产"部分排除角度出发,限制违规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入罪范围,同时提倡科研人员犯罪刑事责任"轻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目的 合目的性 谦抑性 实质违法性
原文传递
论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侵权责任——以规范目的论为视角 被引量:4
13
作者 王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65-76,共12页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应有之意,不容忽视。美国司法实践表明,以规范目的论为视角,可以通过转介条款将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行为纳入到侵权法体系中,从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违反融资融券交易...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应有之意,不容忽视。美国司法实践表明,以规范目的论为视角,可以通过转介条款将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行为纳入到侵权法体系中,从而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侵权责任并非没有界限。当投资者具有故意引诱行为时,加害人可以投资者存在与有过失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经由司法实践发展而来的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侵权责任,有效地弥补了行政管制的不足,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价值。我国应当首先明确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具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范目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法律解释,逐渐构建《侵权责任法》体系内违反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融券 交易规则 规范目的 侵权责任
下载PDF
职务公正性作为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再提倡——以规范目的与保护法益相分离为视角
14
作者 郝川 袁瑞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29-146,共18页
当前学界关于受贿罪保护法益的讨论,基本是立足于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角度,围绕职务行为可收买性说与职务行为公正性说展开。我国普通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发生了从无到有,再到司法解释将其逐步虚化的演变。与之相对... 当前学界关于受贿罪保护法益的讨论,基本是立足于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角度,围绕职务行为可收买性说与职务行为公正性说展开。我国普通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发生了从无到有,再到司法解释将其逐步虚化的演变。与之相对,为了发挥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功能,一些学者立足于实定法,力图从构成要件中发现受贿罪的保护法益,代表性的法益学说经历了廉洁性说到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说,再到公职不可谋私利说的发展。由于不可收买性说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之间存在无法弥合的罅隙,更能解读受贿罪全部行为类型的公职不可谋私利性说,在学界占据了上风。集体法益的公职不可谋私利性说是根据受贿罪构成要件推导而来,可以说,规范是什么,集体法益便保护什么。集体法益静态、封闭的特征使其无法发挥对动态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而且由于内容抽象,也不能为受贿罪立法提供正当性根据,仅仅起着犯罪分类的作用。因此,应取消集体法益概念,将受贿罪保护法益理解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这样,职务行为公正性能为受贿罪的立法正当性以及违法性提供根据,规范目的能解释普通受贿罪构成要件由紧到松的缘由,并且为犯罪分类提供标准。此外,职务行为公正性说,也能回应国内学者的质疑,因为大多渎职罪的渎职行为与普通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并不一致,其并非普通受贿罪对应的实害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保护法益 规范目的 个人法益 集体法益
原文传递
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新探——兼论介入因素因果关系 被引量:4
15
作者 晋涛 刘士心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61-73,79,共14页
因果关系判断应分为归因和归责两个部分,归因部分采用条件说,归责部分采用规范目的理论。条件说的实质标准是科学法则,是以概率体现出来的支配力标准。按照支配力标准,行为与结果存在强力支配、普通支配、忽略支配三种关系。不作为犯罪... 因果关系判断应分为归因和归责两个部分,归因部分采用条件说,归责部分采用规范目的理论。条件说的实质标准是科学法则,是以概率体现出来的支配力标准。按照支配力标准,行为与结果存在强力支配、普通支配、忽略支配三种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不需要类似于条件说的事实判断,只需归责判断。因果关系的归责判断采用规范目的理论,第三人责任领域应该在整体规范目的内考虑,防止被滥用。渎职犯罪只要有渎职行为,并且产生了渎职犯罪要求避免的结果,就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通常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定。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判断重点就是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因果关系,若不能中断,介入因素是否与前行为共同成立因果关系,最后再考虑介入因素的彻底排除。将被害人自残、自杀的认定为结果加重犯违反了被害人自我答责原理、不符合规范保护目的,形成了间接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因果关系 条件说 客观归责 规范目的 介入因素
下载PDF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违法的相对独立判断——以刑民交叉案件展开
16
作者 成功 徐立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30-138,186,187,共11页
随着市场经济与司法实践的深度发展,刑民交叉案件日趋增多。民法如何影响刑法以及在何种范围上影响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成为关键问题。“法秩序统一性”是指立法者通过统一的行为规范向公民传递一致的规范指引,形成规则之治,但从中不能推... 随着市场经济与司法实践的深度发展,刑民交叉案件日趋增多。民法如何影响刑法以及在何种范围上影响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成为关键问题。“法秩序统一性”是指立法者通过统一的行为规范向公民传递一致的规范指引,形成规则之治,但从中不能推导出一般违法性。在刑法违法性的判断上,违法的“相对独立说”更具有理论、立法与司法的合理性。单纯的法益标准说很难为相对独立说提供判断标准,需考察法益背后的规范目的。在“相对冲突型”的场合,刑民规范具有相同的规范目的,刑事违法性的判断“相对”独立于民法。在“绝对冲突型”的场合,刑民交叉规范目的截然不同,刑事违法性的判断“绝对”独立于民法。实务中,对于符合民法保护性规定的行为,原则上不存在犯罪;符合民法惩戒性规定的行为,民事不法结论仅能为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提供参考;民法没有具体规定的行为,刑事违法性应独立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交叉 法秩序统一性 违法的相对论 规范目的 违法性
下载PDF
商标侵权判断中混淆要件的解释适用研究
17
作者 殷少平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82-96,共15页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了商标相似侵权的混淆要件,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该要件的理解分歧较大,特别是在涉外定牌加工等涉及商品出口的纠纷中,关于涉案行为是否满足混淆要件的问题,长期争论不休。应基于商标权保护的基本理念,采... 《商标法》第57条第2项规定了商标相似侵权的混淆要件,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该要件的理解分歧较大,特别是在涉外定牌加工等涉及商品出口的纠纷中,关于涉案行为是否满足混淆要件的问题,长期争论不休。应基于商标权保护的基本理念,采用恰当的解释方法,厘清混淆要件的规范目的和功能:其目的是确保不同经营者使用的商标之间保持足够距离;其功能是划定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并作为衡量纠纷双方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程度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澄清混淆要件与消费者的关系,明确国内消费者是否接触被控侵权商品并不影响混淆要件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淆标准 体系解释 规范目的 判断主体拟制性
下载PDF
公私协动视野下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认定 被引量:2
18
作者 王磊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103-116,共14页
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认定不应该单纯以维护竞争秩序为取向,须注重竞争秩序与私法秩序的协调。总体而言,私法秩序要尊重反垄断法背后的竞争秩序,运用其法技术促进反垄断法规范目的的实现,但也要抵抗反垄断法的侵入,以保全私法的必要机能... 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认定不应该单纯以维护竞争秩序为取向,须注重竞争秩序与私法秩序的协调。总体而言,私法秩序要尊重反垄断法背后的竞争秩序,运用其法技术促进反垄断法规范目的的实现,但也要抵抗反垄断法的侵入,以保全私法的必要机能。应基于垄断行为的具体样态,结合条文的规范旨趣﹑规制对象﹑交易安全﹑公共秩序具体认定垄断行为的私法效力。因垄断协议严重侵害竞争秩序而须否认其法律效力,但可以通过部分无效的方式予以缓和,至于基于垄断协议衍生出来的个别契约,应该结合履行阶段的因素动态地认定其法律效力,以调和交易安全与消费者保护的冲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多元的行为样态,应分别从公法制裁与私法评价的维度作出灵活认定,原则上应承认掠夺性定价的私法效力,将其他行为认定为相对无效则更能协调私法秩序与竞争秩序的关系。此外,单纯违反程序性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只需公法制裁即可,只有违反实体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才需要否认私法效力,但仍应基于法秩序的统一性避免评价矛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行为 私法效力 竞争秩序 私法秩序 规范目的
原文传递
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反思及解读 被引量:1
19
作者 姜天琦 《医学与法学》 2021年第5期47-51,共5页
考察与分析规制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立法沿革,进而从刑法上探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建立在社会生命伦理基础上的器官移植监管秩序,而不是供体的身体健康权益;从该罪的规范目的出发,其第一款与第二款是对立关系,组织... 考察与分析规制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立法沿革,进而从刑法上探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建立在社会生命伦理基础上的器官移植监管秩序,而不是供体的身体健康权益;从该罪的规范目的出发,其第一款与第二款是对立关系,组织行为所指向的被“组织”的对象既包括人——供体,也包括信息的聚合,故信息中介行为也可能成为本罪的规制对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规范目的 被害人同意 组织行为
下载PDF
“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
20
作者 李雨杭 陈山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93-101,共9页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节是法官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目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同案不同判问题较为突出。司法实践的困境源于“逃逸”情节认定的法理争议,即“逃避法律追究说”与“逃避救助义务说”的...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节是法官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目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同案不同判问题较为突出。司法实践的困境源于“逃逸”情节认定的法理争议,即“逃避法律追究说”与“逃避救助义务说”的理论冲突,而解释论下的“逃避救助义务说”具有适用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基于此,首先应当明确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是行为必须先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要件,其次要厘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处罚行为人肇事后的不救助行为,避免被害人遭受的法益侵害加剧,而非惩罚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最后在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时应当综合客观方面的不履行救助行为和主观方面的故意心态进行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 逃逸 独立情节 规范目的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