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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作为执行标的时隐名股东的异议权研究 被引量:38
1
作者 刘俊海 《天津法学》 2019年第2期7-14,共8页
现行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无法解决执行程序中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及其债权人相互之间的权利冲突。建议法院对代持股权采取'别内外,论阴阳,分善恶,讲先后,重担保,防双悬,辨民商'的裁判与执行理念。在正确区分股权代持内外法律关系的... 现行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无法解决执行程序中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及其债权人相互之间的权利冲突。建议法院对代持股权采取'别内外,论阴阳,分善恶,讲先后,重担保,防双悬,辨民商'的裁判与执行理念。在正确区分股权代持内外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基于外观主义原则,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名义股东名下的所有股权,即使隐名股东提出异议,甚至出具股权代持协议或生效的确认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裁判文书,也不应获得支持。但外观主义原则也有例外规则。《公司法》中的'第三人'与《民法总则》中的'善意相对人'均包括申请执行人,而不限于交易关系中的合同当事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代持 隐名股东 名义股东 强制执行 债权人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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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债权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代位权——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被引量:8
2
作者 刘俊海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3年第1期44-57,共14页
债权人可对瑕疵出资股东主张代位权,请求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确保代位权理性行使,建议《公司法》构建债权人友好型规范体系。股东出资瑕疵体现为迟延、不足额与方式不当。出资瑕疵之识别、出资产权变动时的风险或孳息配置可准用买卖... 债权人可对瑕疵出资股东主张代位权,请求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确保代位权理性行使,建议《公司法》构建债权人友好型规范体系。股东出资瑕疵体现为迟延、不足额与方式不当。出资瑕疵之识别、出资产权变动时的风险或孳息配置可准用买卖合同规则。债权人对股东出资瑕疵合理存疑时,股东应自证清白。鉴于权利瑕疵与交付瑕疵的不利后果不分伯仲,建议放弃厚此薄彼的差异化责任原则。建议平衡股东瑕疵出资有限责任与众债权人平等保护,将先来后到模式转为平等催告模式。初始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终身负补充清偿责任,对后手采取过错推定规则。为体现程序正义,不应将瑕疵出资股东直接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应将债权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代位权回归裁判程序。为维护交易安全,建议落实外观主义,允许善意债权人对股权让与担保债权人就瑕疵出资主张代位权。董监高就增资阶段瑕疵出资股东(而非瑕疵出资发起人)负催缴出资责任,若要求董监高就发起人瑕疵出资承担赔偿责任,应配套设计责任减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债权人 瑕疵出资股东 代位权 名义股东 继受股东 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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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股东的学理解释及主要类型 被引量:2
3
作者 葛伟军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90-103,共14页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相互影响。如具备股东资格,可以推定其享有股东权利,但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可导致资格的确认。股权在三种层次上被混用:出资份额或股份、依附于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广义上的类别权利、股东权利。对股权享有利益的人包括名... 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相互影响。如具备股东资格,可以推定其享有股东权利,但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可导致资格的确认。股权在三种层次上被混用:出资份额或股份、依附于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广义上的类别权利、股东权利。对股权享有利益的人包括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以及股权利益分享人。名义股东为法律上的股东,享有法定利益。实际股东享有股权的受益性或物权性利益,而股权利益分享人的利益主要是契约性或身份性利益。根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或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否是信义关系,实际股东又可以分为受益股东和非受益股东两大类。应当在厘清股东资格、股东权利以及股权等概念的基础上识别实际股东,平衡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资格 股东权利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股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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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及其法律关系 被引量:3
4
作者 万菊 《沈阳大学学报》 CAS 2009年第2期45-48,共4页
介绍了国内外关于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学说及其立法。认为要认定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兼顾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标准。在形式要件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都有影响。在实质要件上... 介绍了国内外关于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学说及其立法。认为要认定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兼顾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标准。在形式要件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都有影响。在实质要件上,应考虑到挂名股东是否有作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对认定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也有重要意义。同时,提出要运用股权信托关系来梳理二者的法律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名股东 挂名股东 股东资格 股权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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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代持中名义股东民事责任的承担 被引量:3
5
作者 樊云慧 王曼雪 《经济问题》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6-22,共7页
股权代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投资优惠政策的出台应运而生。它为广大市场主体参与投资提供了新渠道,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经济增长。名义股东是股权代持中各方主体关系的交汇点,确定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中的民事责任十分必要... 股权代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投资优惠政策的出台应运而生。它为广大市场主体参与投资提供了新渠道,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经济增长。名义股东是股权代持中各方主体关系的交汇点,确定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中的民事责任十分必要。将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解释为委托代理,以此为基础将名义股东与各方主体间的关系分为3个层次。通过对不同层次关系和争议点的分析,确定名义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路径: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尊重内部契约、公平分配责任;在公司内部以委托代理为基础进行类型化分析并衔接公司法特殊规则确定责任;在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适用“内外有别”兼顾外观主义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代持 委托代理 名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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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商投资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被引量:1
6
作者 袁荣海 《铜仁学院学报》 2012年第4期1-3,共3页
境外投资者普遍采取隐名投资的投资方式,其目的主要在于规避我国法律和政策、简化手续和节约时间、利用本土优势等。然而,境外投资者作为隐名股东为其投资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并引发各种问题。因此,应当尽可能地避免隐名... 境外投资者普遍采取隐名投资的投资方式,其目的主要在于规避我国法律和政策、简化手续和节约时间、利用本土优势等。然而,境外投资者作为隐名股东为其投资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并引发各种问题。因此,应当尽可能地避免隐名投资。对隐名投资者,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最大限度地化解和降低法律风险,减少因隐名股东引发的纠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名股东 名义股东 外商隐名股东 隐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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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善意取得 被引量:1
7
作者 曹惠钦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第4期102-103,共2页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则,针对我国目前出现的几类主要股权纠纷,笔者选取名义股东对股权的处分这一类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在股权的性质、受让人的善意、公示公信的效力、价值平衡几方面,类推适用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则,针对我国目前出现的几类主要股权纠纷,笔者选取名义股东对股权的处分这一类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在股权的性质、受让人的善意、公示公信的效力、价值平衡几方面,类推适用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困境。最后,分析了德国在股权善意取得方面的立法经验,归纳了德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股权善意取得修法的质疑及其依据。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索,得出我国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方面存在困境的原因和一些解决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 真正股权人 名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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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人法律地位之辨 被引量:2
8
作者 杨姝玲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96-107,共12页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隐名出资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集中体现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何者为股东,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如何处理。《九民纪要》亦未规定隐名出资人显名应当考虑显名股东意愿。股东资格取得的基础应...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隐名出资的规定之间存在矛盾,集中体现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何者为股东,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如何处理。《九民纪要》亦未规定隐名出资人显名应当考虑显名股东意愿。股东资格取得的基础应为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意,完善股东名册的记载及修改程序,并进行登记,可以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形式标准,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隐名出资可以依信托制度分析,明确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合同效力不能及于公司,隐名出资人显名途径应当遵循《公司法》规定的股权对外转让程序,显名股东处分股权为有权处分,无涉股权善意取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名出资人 显名股东 股东资格 股东名册 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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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自然人持股及名义股东问题研究 被引量:2
9
作者 钟翔宇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23-29,共7页
随着资本市场全流通时代的到来,大量股份公司中由历史原因导致的名义股东问题浮出水面。这些名义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信托公司等,其存在的实质往往是为了掩盖自然人持股的事实。本文汇总与研读了与自然人持股和名义股东问题相关的法... 随着资本市场全流通时代的到来,大量股份公司中由历史原因导致的名义股东问题浮出水面。这些名义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信托公司等,其存在的实质往往是为了掩盖自然人持股的事实。本文汇总与研读了与自然人持股和名义股东问题相关的法规,分析了名义股东的各种模式及相应案例,对自然人持股的历史成因及名义股东的现实危害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上市公司中通过强制集中确权,在非上市股份公司发行审核中"新老划断"解决这一体制性遗留问题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份公司 自然人持股 名义股东 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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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0
作者 王叶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65-69,共5页
股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广泛运用,现已成为重要非典型担保方式,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因为现行立法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应当承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真... 股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广泛运用,现已成为重要非典型担保方式,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之一。因为现行立法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应当承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真实的合意应当被解释为债权人取得股权的优先受偿权,成为名义股东,而债务人仍是股权实际所有人。当债务到期未能清偿时,受“禁止流质”限制,需要引入清算条款。当外部第三人因信赖变更后的工商登记而与公司或名义股东发生交易行为时,就会设计股权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的问题,对此将进行深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让与担保 名义股东 禁止流质 对内效力 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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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离机制下代持制度再解构
11
作者 彭月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第3期70-75,共6页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是一个实践多发而法律规制较少的领域,系统的条文规范缺失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至今无法确立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确定股东资格归属于名义股东,第25条又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是一个实践多发而法律规制较少的领域,系统的条文规范缺失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至今无法确立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确定股东资格归属于名义股东,第25条又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这种模棱两可的规定导致在确认股东资格归属时,无法得出唯一的答案.另外将股权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相互糅合处理,不仅难以解决股东资格认定与股权归属问题,同时易有条文体系不一致之嫌.股权包含多种权能,可以概括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出资产生的财产利益归属按照《合同法》予以规制;而对于涉及股东资格的表决权、参与经营管理权等人身性利益交给《公司法》继续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 代持协议 股东资格 股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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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纠纷法律问题探究
12
作者 肖信平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第2期48-51,共4页
如今投资形式不断推陈出新,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形式,隐名出资因其"隐名"的特殊性,受到投资者的追捧。然而,隐名出资像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投资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法律困扰。针对隐名出资纠纷法律问题,最高人民... 如今投资形式不断推陈出新,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形式,隐名出资因其"隐名"的特殊性,受到投资者的追捧。然而,隐名出资像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投资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法律困扰。针对隐名出资纠纷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公布了《公司法》解释(三),在该司法解释的框架内,文章就隐名出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相关防范对策等问题予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名出资 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 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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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被引量:26
13
作者 刘俊海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30-142,共13页
在《公司法》即将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有助于在鼓励投资兴业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与同频共振。鉴于信托法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义务的严格性,除非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另有特别约定,应运用... 在《公司法》即将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有助于在鼓励投资兴业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与同频共振。鉴于信托法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义务的严格性,除非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另有特别约定,应运用信托关系去解释和梳理股权代持关系。要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现代法治理念,充分尊重和有效保护股权代持的效力。股权代持关系的效力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就对内关系而言,要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和信托文化,要全面夯实隐名股东的知情权、收益权、股权行使策略调整权、股权处分撤销权、名义股东解任权、治理参与权和显名权等一系列权利。就外部关系而言,外观主义是化解隐名股东与善意第三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股权代持情形,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改善股权流动性。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隐名股东也应礼让名义股东的善意债权人。但若名义股东的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则不适用外观主义原则。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股权代持的效力应采取"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取向。为严格限定无效股权代持协议的范围,建议导入"三步法"思维,精准识别效力性规范。裁判者援引"公序良俗"确认股权代持无效时更应慎之又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代持 股权信托 隐名股东 名义股东 债权人 外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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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被引量:26
14
作者 刘迎霜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30-141,195,共13页
我国《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对股权代持规范并不完整。股权代持协议可以根据隐名股东的"隐名"情况分为不同的情形,分别具有隐名代理、信托等法律性质。规避法律法规的股权代持协议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对股权代持规范并不完整。股权代持协议可以根据隐名股东的"隐名"情况分为不同的情形,分别具有隐名代理、信托等法律性质。规避法律法规的股权代持协议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股权代持协议应无效。股权代持协议有效的法律后果应是: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可以主张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应是:名义股东继续持有股权,但就股本金和获益适当补偿隐名股东。在上市公司或特殊金融公司中股权代持损害证券市场公开原则和金融市场秩序和安全时,股权应由监管部门或其下属机构或某种特定基金暂时持有,再拍卖给适格主体;股权代持协议双方均不能获得股权。我国《公司法》修订应完善隐名代理式股权代持制度和构建信托式股权代持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代持 名义股东 隐名股东 信托 隐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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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的内外关系与权利界分 被引量:19
15
作者 葛伟军 《财经法学》 2020年第6期36-50,共15页
股权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与担保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要求将作为担保物的股权登记在担保权人名下,从而引发了《民法典》和《公司法》之间的冲突。股权让与担保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图,没有违反国家强制... 股权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与担保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要求将作为担保物的股权登记在担保权人名下,从而引发了《民法典》和《公司法》之间的冲突。股权让与担保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图,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股权让与担保涉及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个方面。在对内关系中,担保权人是债务人的债权人,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受到限制。在对外关系中,涉及外观主义的适用。如果第三人对股权登记的外观事实产生了合理信赖,则应当保护该信赖。担保权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可以用信托原理加以解释。通过担保事项“记载/公示”的方式,一方面明确了股权是信托财产,另一方面可以阻却第三人合理信赖的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让与担保 名义股东 股东权利行使 外观主义 合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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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和法律地位 被引量:6
16
作者 钱玉文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5期68-77,共10页
市场经济中隐名出资现象十分普遍,隐名股东出资代持协议的定性、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等问题,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存在很大争议,因而有必要对此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以寻求解决路径。首先,应探析... 市场经济中隐名出资现象十分普遍,隐名股东出资代持协议的定性、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等问题,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存在很大争议,因而有必要对此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以寻求解决路径。首先,应探析股东资格认定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代持关系的性质,进而解决隐名股东资格问题。通过考察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代持关系可定性为类似委托合同的无名合同,隐名股东享有任意解除权,根据委托代理制度来解决其资格问题。其次,宜将隐名股东按其他股东知悉程度区分为完全隐名和不完全隐名股东。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仅当在完全隐名且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显名时隐名股东才不享有股东资格。由此,名义股东处分股权行为通常可以认定为无权处分,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与交易第三人的关系。而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不属于外观主义保护的交易第三人的范围,对其债权保护效力应低于股权所有者,因此隐名股东对其强制执行股权有权提出异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 代持关系 名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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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法律界定 被引量:4
17
作者 唐英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66-70,共5页
隐名股东是指在公司内部和(或)外部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以他人名义或虚拟主体的名义向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实际承担出资义务的公司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不同于干股股东和空股股东;隐名股东的产生有其经济、制度、社会等诸方面的原... 隐名股东是指在公司内部和(或)外部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以他人名义或虚拟主体的名义向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实际承担出资义务的公司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不同于干股股东和空股股东;隐名股东的产生有其经济、制度、社会等诸方面的原因;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隐名股东进行多种分类;非协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不存在协商一致的合同法律关系;协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有的是一种信托隐名投资合同关系,有的是一种委托隐名投资合同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名股东 名义股东 法律界定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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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细分代持股下的股权归属——以区分说为基点 被引量:5
18
作者 韩煦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5期19-24,共6页
代持股下的股权归属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由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因此需要更进一步的解释。我国理论界对此存在形式说、实质说和区分说等,相比较而言,区分说较为合理,但是现有的区分说还应予以完善,区分... 代持股下的股权归属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由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因此需要更进一步的解释。我国理论界对此存在形式说、实质说和区分说等,相比较而言,区分说较为合理,但是现有的区分说还应予以完善,区分对内对外关系的不同情形:对外关系中要注意保护完全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内关系中要注意区分代持股行为的不同性质,从而分别判断股权归属。同时,对于对内关系中代持股行为的不同性质应该加强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减轻法院对行为性质的判定难度。此外,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25条的争议,看似是法条规定的矛盾,实则是对内对外关系区分中法律解释顺序的问题,并未影响区分说下代持股股权归属的本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持股 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 区分说 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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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隐名投资合同的性质认定及效力边界
19
作者 郭富青 何林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87-96,共10页
股权隐名投资由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目标公司三方主体,以及两个连环合同关系构成。由于实际出资人在订立合同前并不持有股权,与目标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故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隐名投资合同只能产生债权,公司法只承认名义股... 股权隐名投资由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目标公司三方主体,以及两个连环合同关系构成。由于实际出资人在订立合同前并不持有股权,与目标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故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隐名投资合同只能产生债权,公司法只承认名义股东的地位及享有股权。在判定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股权隐名投资合同效力时,应坚持“一般无效,例外有效”的基本立场。股权隐名投资合同无效或解除仅导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名义股东与目标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名义股东继续享有股权,但是其独享股权权益构成不当得利,故应返还不当得利,并就股权增值部分公平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隐名投资合同 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 目标公司 性质认定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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