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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论刑法的目的 被引量: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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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 陈璇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548-559,共12页
在刑法目的这一问题上,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并非相互排斥,而是两个分属不同层次、完全能够彼此兼容的思想。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条文既说明了制裁规范,又揭示了行为规范的内容。行为规范的作用在于保护法益。法益概念不仅具有指导构... 在刑法目的这一问题上,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并非相互排斥,而是两个分属不同层次、完全能够彼此兼容的思想。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条文既说明了制裁规范,又揭示了行为规范的内容。行为规范的作用在于保护法益。法益概念不仅具有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方法论机能,而且也是检验罪刑条文是否正当的根据。客观上符合了构成要件的行为,未必违反了行为规范;同时,客观上不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也未必没有违反行为规范。刑罚只能以通过维护行为规范的效力、强化国民对规范之信赖的方法,间接实现法益保护。因此,刑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行为规范的效力,而行为规范的目的则在于保护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保护 规范违反 行为规范 制裁规范 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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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洗钱行为当罚性分析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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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汇玉 汪明亮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年第3期109-118,共10页
《刑法》第191条将上游犯罪行为人排除在洗钱罪的行为主体之外,既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也不符合国际组织原则要求。就自我洗钱行为而言,在违法性层面,行为具有独立于上游犯罪的法益侵害性,不仅妨害司法而且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刑法》第191条将上游犯罪行为人排除在洗钱罪的行为主体之外,既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也不符合国际组织原则要求。就自我洗钱行为而言,在违法性层面,行为具有独立于上游犯罪的法益侵害性,不仅妨害司法而且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在有责性层面,行为人具有不实施自我洗钱行为的可能,并无规范性的责任阻却事由,因而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此外,无论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与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否成立法条竞合,均不妨碍自我洗钱行为在立法论层面的当罚性,且惩罚自我洗钱行为不会影响他罪适用,以致不当扩大刑罚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洗钱 法益侵害性 期待可能性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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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社会视野下中国刑法的现代转型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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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0年第6期99-108,共10页
诉讼案件剧增,中国已提前进入诉讼社会。这在刑法领域又集中体现为犯罪率的急剧攀升,监狱人满为患。尽管造成当下犯罪率攀升之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犯罪观与刑罚观的错位以及罪刑模式的失当,则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有给予重新定位之必要... 诉讼案件剧增,中国已提前进入诉讼社会。这在刑法领域又集中体现为犯罪率的急剧攀升,监狱人满为患。尽管造成当下犯罪率攀升之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犯罪观与刑罚观的错位以及罪刑模式的失当,则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有给予重新定位之必要。其中,重视积极的一般预防、重新定位犯罪本质和强化限制性刑法解释就是诉讼社会下刑法理论的基本样态,这又带来了严格控制犯罪圈大小、强化犯罪级别划分和重视二元化犯罪模式之刑法转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社会 刑法谦抑 法益侵害说 积极的一般预防 二元化犯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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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的证伪——以社会危害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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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华余铭 张超 《济宁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119-123,共5页
犯罪本质问题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探讨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和法益侵害说的对峙,至今也没有形成一个确定的结论。犯罪本质问题所要解决的是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之间所具有根本不同... 犯罪本质问题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我国学者们对这个问题的探讨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和法益侵害说的对峙,至今也没有形成一个确定的结论。犯罪本质问题所要解决的是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之间所具有根本不同的内容,而实际上,无论是社会危害性理论还是法益侵害说,都不能真正明确的、一次性的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分开——无法解决犯罪本质问题,而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刑法、民法、行政法之间根本并不存在一个清晰的分界,对罪与非罪的问题也就无法从理论上作出一个清晰明确的分界标准。这就导致了在现有的理论语境下讨论犯罪本质问题是无法得出一个真正确切的结论的,也就是说犯罪本质问题其实只是一个伪命题。但不应当否认探讨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即罪与非罪的问题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本质 社会危害性 法益侵害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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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侵害说和犯罪的认定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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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143-150,共8页
在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的观念;体现这种观念的是法益侵害说。在分析法益是否受到侵害的时候,只能从客观方面来考虑。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下,坚持法益侵害说,必须主张客观判断优先的观点,同时,在犯罪概念上,提倡多... 在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的观念;体现这种观念的是法益侵害说。在分析法益是否受到侵害的时候,只能从客观方面来考虑。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下,坚持法益侵害说,必须主张客观判断优先的观点,同时,在犯罪概念上,提倡多元的犯罪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去益侵害 规范侵害 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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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法学中犯罪本质认识的三个误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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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檬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31-35,共5页
犯罪本质是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在中国刑法学界对其研究也是由来以久。但中国的刑法学者关于规范刑法学中犯罪本质的认识存在三个误区:第一,认为社会危害性说与法益侵害说是关于犯罪本质学说的分歧;第二,法益侵害说的过度提倡;第三,... 犯罪本质是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在中国刑法学界对其研究也是由来以久。但中国的刑法学者关于规范刑法学中犯罪本质的认识存在三个误区:第一,认为社会危害性说与法益侵害说是关于犯罪本质学说的分歧;第二,法益侵害说的过度提倡;第三,形而上的犯罪本质研究与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笔者采取叙述性的描述方式,阐述了这三个误区,澄清了规范刑法学中犯罪本质研究的相关概念,为关于犯罪本质研究奠定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法益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 积极的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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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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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楠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第7期85-90,共6页
刑法解释应当采用法规范维护说的立场。法规范维护说关注行为和伦理秩序,能在解释中紧扣条文做出严格解释并为公众提供行为标准以发挥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同时,面对社会风险,刑法的反应需要适度提前到对行为的处置,这恰好与规范维护说... 刑法解释应当采用法规范维护说的立场。法规范维护说关注行为和伦理秩序,能在解释中紧扣条文做出严格解释并为公众提供行为标准以发挥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同时,面对社会风险,刑法的反应需要适度提前到对行为的处置,这恰好与规范维护说的要义相契合。法益侵害说只关注结果是否侵害法益,容易使解释主体忽视对行为构造的具体阐明,从而无法为守法主体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同时,根据结果寻找行为的回溯思维会不当扩大法律条文的用语范围,违背罪刑法定主义;另外,法益侵害说的违法判定始点迟滞,不利于防控社会风险。法益侵害说应是后法治时代奉行的立场,而我国尚处于前法治时代,必须在规范维护说的立场下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和秩序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解释 法益侵害说 规范维护说 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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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变通的教义学立场:法益侵害说或结果无价值论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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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选洪 《刑法论丛》 2019年第2期421-444,共24页
刑法变通意在解决国家制定的刑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与紧张关系。根据已有的研究现状与立法现实,对刑法变通问题的研究方向应当回归教义学思路。刑法变通的规范违反说立场存在相应缺陷。法益侵害说具有更符合民族地区民众的常识、... 刑法变通意在解决国家制定的刑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与紧张关系。根据已有的研究现状与立法现实,对刑法变通问题的研究方向应当回归教义学思路。刑法变通的规范违反说立场存在相应缺陷。法益侵害说具有更符合民族地区民众的常识、常理、常情、与不完全理性人观念具有一致性、视犯罪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和是一种相对保守的刑法观的优点。同时,法益侵害说也并不违背责任主义原则,我国刑法的特殊立法模式特点也决定了刑法变通的教义学立场不应当采取规范违反说,而应当提倡法益侵害说或结果无价值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变通 规范违反说 法益侵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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