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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犯罪证明困境及其出路——兼论否定性命题之司法证明
被引量:
2
1
作者
陈小彪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53-61,共9页
网络谣言因其虚假性信息的本质,呈现为一种否定性命题。网络谣言犯罪在刑事诉讼中存在证明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主观方面明知、故意要素的确定,客观方面信息、言论的真实性以及发布虚假信息、言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
网络谣言因其虚假性信息的本质,呈现为一种否定性命题。网络谣言犯罪在刑事诉讼中存在证明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主观方面明知、故意要素的确定,客观方面信息、言论的真实性以及发布虚假信息、言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变更待证事实、严格责任制度、阶梯型罪名体系、法律推定等方法都具有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功能。这些模式在解决证明困难的范围、有效性、正当性上有各自优势与不足。相较而言,法律推定是解决上述证明困难的较佳选择,然而法律推定在正当性层面存在冲击无罪推定原则、破坏法治之虞,因此,要合理设置法律推定适用的实体与程序规则,谨慎适用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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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谣言犯罪
否定性命题
证明困境
法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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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涉众型网络谣言刑事治理的规范逻辑与责任边界
被引量:
11
2
作者
王平
徐永伟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3期80-89,共10页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谨防过度化的刑事治理消解言论自由的应然空间。为了在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之间预留合理的缓冲空间,应当在形式解释论的指引下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并通过对“虚假信息”的二元限定、“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范围限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限缩来重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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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涉众型网络谣言
形式解释
寻衅滋事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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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场域——以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界分为视角
3
作者
付恒
付雷荣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72-78,97,共8页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模糊界域,以致司法实务难以把握二者的适用场域。基于承认解释有效的立场,从事实和规范的双重维度,采用限缩解释的技巧,确立“公共设施”标准界定“险情”内涵,可以较清晰解决两罪适用场域模糊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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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
互联网谣言型犯罪
适用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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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网络谣言犯罪证明困境及其出路——兼论否定性命题之司法证明
被引量:
2
1
作者
陈小彪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53-61,共9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文化安全的刑法保护研究”(16BFX062)
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2021年度项目“公共突发事件中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21XXFZ06)。
文摘
网络谣言因其虚假性信息的本质,呈现为一种否定性命题。网络谣言犯罪在刑事诉讼中存在证明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主观方面明知、故意要素的确定,客观方面信息、言论的真实性以及发布虚假信息、言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变更待证事实、严格责任制度、阶梯型罪名体系、法律推定等方法都具有解决犯罪构成要件证明困难的功能。这些模式在解决证明困难的范围、有效性、正当性上有各自优势与不足。相较而言,法律推定是解决上述证明困难的较佳选择,然而法律推定在正当性层面存在冲击无罪推定原则、破坏法治之虞,因此,要合理设置法律推定适用的实体与程序规则,谨慎适用法律推定。
关键词
网络谣言犯罪
否定性命题
证明困境
法律推定
Keywords
internet
rumors
crime
Negative
Proposition
Proof
Difficulty
Legal
Presumption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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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涉众型网络谣言刑事治理的规范逻辑与责任边界
被引量:
11
2
作者
王平
徐永伟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3期80-89,共10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轻微犯罪出罪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CFX069)。
文摘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谨防过度化的刑事治理消解言论自由的应然空间。为了在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之间预留合理的缓冲空间,应当在形式解释论的指引下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并通过对“虚假信息”的二元限定、“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范围限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限缩来重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制范围。
关键词
涉众型网络谣言
形式解释
寻衅滋事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Keywords
internet
rumors
related
to
public
formal
interpretation
crime
of
provoking
and
provoking
trouble
crime
of
fabricating
and
intentionally
disseminating
false
information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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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场域——以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界分为视角
3
作者
付恒
付雷荣
机构
四川师范大学
出处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72-78,97,共8页
文摘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模糊界域,以致司法实务难以把握二者的适用场域。基于承认解释有效的立场,从事实和规范的双重维度,采用限缩解释的技巧,确立“公共设施”标准界定“险情”内涵,可以较清晰解决两罪适用场域模糊之难题。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
互联网谣言型犯罪
适用场域
Keywords
crime
of
fabricating
and
deliberately
spreading
false
information
“network
type”
crime
of
provocation
internet
rumor
crime
applicable
field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网络谣言犯罪证明困境及其出路——兼论否定性命题之司法证明
陈小彪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涉众型网络谣言刑事治理的规范逻辑与责任边界
王平
徐永伟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2
1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场域——以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界分为视角
付恒
付雷荣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2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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