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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研究——以保留区及平行开发制为中心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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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丹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14年第3期11-18,共8页
保留区是"平行开发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及其实体就保留区的勘探开发享有优先权。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的《"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和《"区域"内富钴铁锰... 保留区是"平行开发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及其实体就保留区的勘探开发享有优先权。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的《"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和《"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对保留区制度进行了变革,这给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带来不利影响。发达国家的实体"借壳上市",恶意抢占保留区的勘探开发权。中国宜利用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积极考虑参与保留区的勘探开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法律制度 平行开发制 保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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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环境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应对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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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桂芳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41-51,共11页
2012年以来,国际海底管理局着力推进《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的磋商进程,其产业政策、管理流程及惠益分享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攸关深海采矿产业的未来走向,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其中有效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原... 2012年以来,国际海底管理局着力推进《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的磋商进程,其产业政策、管理流程及惠益分享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攸关深海采矿产业的未来走向,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其中有效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原则、环境标准和监管制度等内容,承包者在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担保国的责任等议题,更成为利益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2019年11月,历经多次讨论与修改《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再次公布。我国作为担保国,有必要"未雨绸缪",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尽早通过国内立法,完善我国深海采矿方面的法律体系,对海洋环境进行严格保护;对开展勘探和开发活动的组织、法人、公民进行有效管控,确保与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的良性衔接。同时,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在坚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同时,应深度参与国际立法进程,在提升我国的规则制定能力和话语权的同时,积极反映我国的利益与关切,为合理、有序、可持续开发深海矿产资源贡献中国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底区域 深海采矿 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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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的担保国的赔偿责任 被引量:10
3
作者 高健军 《国际安全研究》 2013年第5期36-51,155-156,共16页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底区域 担保国 赔偿责任 国际海洋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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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采矿活动与铺设海底电缆之间适当顾及义务的履行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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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世杰 《国际法研究》 2023年第1期22-37,共16页
随着国际海底区域(下文简称“区域”)内采矿活动的发展,以及铺设在“区域”之上的海底电缆数量的增加,未来二者出现冲突的可能性大增。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采矿活动和铺设海底电缆之间负有对等的适当顾及义务,但未言明如何... 随着国际海底区域(下文简称“区域”)内采矿活动的发展,以及铺设在“区域”之上的海底电缆数量的增加,未来二者出现冲突的可能性大增。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采矿活动和铺设海底电缆之间负有对等的适当顾及义务,但未言明如何具体履行该义务。目前在采矿活动和铺设海底电缆之间履行适当顾及义务,主要有物理隔离和冲突协调两种方案。前一种方案的优势是便于采矿活动承包者和海底电缆作业者具体执行,但障碍在于如何划设间距或保护区,因为采矿活动承包者都不愿意牺牲自己的合同区来划设间距或保护区。后一种方案的优势在于个案分析具有灵活性,但不足之处是具体活动实施者可能难以就实际措施达成协议,从而虚置适当顾及义务。此外,实现两类活动之间的适当顾及,不能仅仅依靠“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还需要两个行业之间的沟通对话,以及各国的国内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采矿活动 铺设海底电缆 适当顾及义务 “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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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国别立法的制度经验及其启示 被引量:4
5
作者 王虎华 翟仲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07-124,共18页
完善的深海法律体系是确保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和开发稳步推进的前提,也是缔约国履行担保国责任,提升海洋治理能力的保证。外国深海法在规则制定中重视落实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设立环境基金和保证金、完善安全作业与应急管理机制、细化信... 完善的深海法律体系是确保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和开发稳步推进的前提,也是缔约国履行担保国责任,提升海洋治理能力的保证。外国深海法在规则制定中重视落实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设立环境基金和保证金、完善安全作业与应急管理机制、细化信息披露和咨询协商机制、确立人才培养和就业培训要求,并以补充规则的形式协调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章制度,为中国深海法的改进提供了有益的域外经验。有鉴于此,我国的深海立法应以环境保护、优化服务、实现经济社会效益为重心,制定履行环境保护直接责任的操作规范,建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财务制度,明确并完善行政部门对“区域”内活动海上安全作业和紧急事故处理的职责,细化海洋科学研究权益保护和深海公共平台机制,为深海法和国际规则的发展预留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海国别立法 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管理局 海底矿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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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深海采矿反对之声的演变、根源与应对
6
作者 李雪威 李佳兴 《太平洋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76-89,共14页
伴随深海采矿业迈入关键阶段,各方围绕深海采矿的立场分歧也愈发凸显,形成开发促进派、环保至上派、开发观望派与开发霸权派等不同立场。深海采矿反对之声历经初现、扩散阶段后,开始在国际海底管理局中扩大影响力。因受生态环境认知不... 伴随深海采矿业迈入关键阶段,各方围绕深海采矿的立场分歧也愈发凸显,形成开发促进派、环保至上派、开发观望派与开发霸权派等不同立场。深海采矿反对之声历经初现、扩散阶段后,开始在国际海底管理局中扩大影响力。因受生态环境认知不足、自身利益分化以及地缘政治意识等因素影响,环保至上派对深海开发持消极态度,呼吁预防性暂停、暂停或禁止深海采矿,并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内阻扰深海开发议题的推进,影响深海资源开采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序出台,加剧国际海底战略博弈。国际社会应增进深海科学领域合作研究,发展绿色采矿技术,提升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海底事务的能力,促进“深海采矿规章”谈判工作,并构建深海采矿伙伴关系,维护和平稳定、利益共享的国际海底秩序。中国作为深海采矿的支持者,应不断提升深海开发能力,增强在国际海底管理局中的影响力,成为国际海底事务的引领者与贡献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深海矿产资源开发 深海采矿反对之声 国际海底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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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的环境保护立法——域外经验及中国策略 被引量:7
7
作者 王岚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91-98,共8页
国际海底富含大量的矿产资源,各国开始关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相关海洋环境问题相伴而生,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缔约过程中,各国在"区域"环境保护事项上形成了基本统一意见。《公约》和其他国家的相关国内立法... 国际海底富含大量的矿产资源,各国开始关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相关海洋环境问题相伴而生,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缔约过程中,各国在"区域"环境保护事项上形成了基本统一意见。《公约》和其他国家的相关国内立法亦有相应的环境考量。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和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先驱国家,需制定相关法律,履行成员国制定"区域"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之义务,以减轻乃至免除作为担保国的担保责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应纳入海洋法中,同时应当参考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制度设计;另外该法应当成为激励中国参与"区域"开发活动之立法,在立法原则上采取一般预防原则而非风险预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底区域 环境保护立法 海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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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矿物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的构建与执行 被引量:4
8
作者 郝艺颖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2年第1期117-130,共14页
《"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开发规章》)作为国际海底商业开发的前瞻性规则,其中关于开发后的收益分配的规定是国际社会关切的事项之一。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影响下,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了海底矿物资源"人类共同继承财... 《"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开发规章》)作为国际海底商业开发的前瞻性规则,其中关于开发后的收益分配的规定是国际社会关切的事项之一。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影响下,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了海底矿物资源"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地位,但对《开发规章》应如何分配"区域"开发所获得的收益仍然存在分歧。《公约》与《执行协定》均要求国际海底管理局公平分配"区域"内所获利益,但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目前的《开发规章》草案文本中,关于收益分配的具体执行方案仍然存在空白,利益攸关方也莫衷一是。收益分配机制的实施一方面需要国际海底管理局建立承包者缴费制度,鼓励承包者参与开发并且公平对待承包者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双方;另一方面需要国际海底管理局综合考虑各国的政治、经济、地理等因素制定公平分享标准。总体而言,收益分配机制在《开发规章》中的构建与执行需要发挥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核心作用,平衡承包者、国际海底管理局、担保国的利益,以适应目前深海采矿国际秩序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经济新秩序 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管理局 收益分配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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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适用和发展 被引量:6
9
作者 李汉玉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8年第4期70-75,共6页
文章阐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提出和确立过程,从不同角度论述该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的适用和发展;我国应在阐释、适用和发展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参与深海治理和深海国际规则构建以及规章制定和制度设计等方面谋取长远利益。
关键词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国际海底区域 深海资源 大洋勘探 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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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惠益分享研究
10
作者 曾令义 何艳梅 杨小艳 《矿业研究与开发》 CAS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31-37,共7页
随着深海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的商业化开发逐渐成为现实,但各利益攸关方对于缴费机制及惠益分享等核心议题的意见仍未达成一致。惠益分享是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解决区域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的重要手段。通过... 随着深海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的商业化开发逐渐成为现实,但各利益攸关方对于缴费机制及惠益分享等核心议题的意见仍未达成一致。惠益分享是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解决区域开发与环境保护矛盾的重要手段。通过文献分析法对惠益分享进行研究,基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简要分析了惠益分享的主体与客体,重点探讨了当前惠益分享制度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得出了如下结论:惠益分享的主体为独立的国家或民族,客体为基于区域资源产生的收益;在执行惠益分享时,应侧重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要充分考虑到代际间公平分享,还应考虑环境利益与科研利益等非货币利益的分配。基于此,对后续惠益分享制度的建立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实现相对的公平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资源开发 惠益分享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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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资格的认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效控制条款解释及适用
11
作者 王雨昕 潘翔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6期67-78,共12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资格条款中“有效控制”的规定语意模糊,国际海底管理局秉持监管控制解释思路,致开发资格标准过于宽松,纵容了“借壳开发”行为。单一监管控制标准混淆国籍与有效控制概念,强化发达国家国际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资格条款中“有效控制”的规定语意模糊,国际海底管理局秉持监管控制解释思路,致开发资格标准过于宽松,纵容了“借壳开发”行为。单一监管控制标准混淆国籍与有效控制概念,强化发达国家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支配地位,严重违背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有效控制条款解释与适用,应借鉴国际法中对资源的实际管控能力与国内法中对经营管理施加影响的经验,引入经济控制要素,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综合运用条约解释方法。构成要件可参考领土主权中的有效控制,分为排他行使控制权意愿的主观要件与存在监管控制和经济控制的实际联系的客观要件。后者判定应采取实质性审查立场,以监管控制为原则,经济控制为例外。其中,经济控制以实际控制人、利润分配流向及申请主体中主要经营管理机构及人事控制机构成员所在国逐步判断。中国正处于深海立法的探索阶段,应充分利用法律解释工具,为深海治理议题贡献中国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有效控制 法人国籍 深海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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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发展中的若干争议问题 被引量:6
12
作者 张辉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91-96,共6页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在最近10年中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了两个探矿和勘探规章,但在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重大争议问题,即勘探区域的重叠主张问题、反垄断问题和担保国的义务和责任问题,由于关涉各国的重大利益,在谈...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在最近10年中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了两个探矿和勘探规章,但在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重大争议问题,即勘探区域的重叠主张问题、反垄断问题和担保国的义务和责任问题,由于关涉各国的重大利益,在谈判中虽几经波折,但仍未能在现有规章中予以有效解决。我国作为国际海底区域的主要开发国,受到这几个问题的影响较大。因此,在立法中态度十分积极,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的安排应该说基本符合我国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重叠主张 反垄断 担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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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13
作者 吴浩 刘大海 王春娟 《海洋环境科学》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68-375,共8页
随着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技术和装备日渐成熟,深海采矿逐渐商业化,但随之而来的海洋环境问题迫使人类不得不暂缓脚步。开发规章规定在“区域”活动中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来保护海洋环境,但具体实施路径仍有待探索。分析国际海底区域... 随着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技术和装备日渐成熟,深海采矿逐渐商业化,但随之而来的海洋环境问题迫使人类不得不暂缓脚步。开发规章规定在“区域”活动中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来保护海洋环境,但具体实施路径仍有待探索。分析国际海底区域的环境风险,结合“区域”环境保护领域相关立法及实践总结归纳风险预防措施。借助科技、经济因素确立风险阈值;统筹国际国内深海采矿立法,建立、健全风险预防原则追责机制;加强公众参与,保障决策透明度将有助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贯彻和执行,符合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区域”矿产资源的使命。将风险预防原则纳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维护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环境风险 风险预防原则 海洋环境保护 国家权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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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法律属性探析 被引量:6
14
作者 张善宝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3年第4期94-100,共7页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具有极高的科研价值和商业价值,但作为晚近发现的资源,现有的国际法尚未对其法律属性做出明确规定。国际社会基于各自利益考量,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从各国的争议出发,分析公海自由原则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具有极高的科研价值和商业价值,但作为晚近发现的资源,现有的国际法尚未对其法律属性做出明确规定。国际社会基于各自利益考量,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从各国的争议出发,分析公海自由原则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历史发展和内容,并结合国际海底区域生物资源本身的特征,对该资源的法律属性进行论证,同时为中国如何应对该资源的开发提出建议,以期在该资源开发利用争夺战中,取得与中国地位相符的一席之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生物资源 法律属性 公海自由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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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管理机制探究 被引量:6
15
作者 叶泉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3年第4期101-105,116,共6页
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蕴藏着丰富的海洋遗传资源,但现有的国际法尚未对其管理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国际社会在多个论坛对此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了一系列可供参考的解决进路。其中,扩大管理局的职能范围,使其能对海洋遗传资源进行有... 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蕴藏着丰富的海洋遗传资源,但现有的国际法尚未对其管理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国际社会在多个论坛对此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了一系列可供参考的解决进路。其中,扩大管理局的职能范围,使其能对海洋遗传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具有诸多优势,但与发达国家的利益相左,实施难度较大;采用区域性管理机制能使特定区域纳入法律的运行轨道,却容易导致情势的碎片化;实施短效管理机制虽能防止形势恶化,可并不具有拘束力;制定一部《海洋法公约》的执行协定无疑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也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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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草案试采条款要求下的应对建议
16
作者 韩录维 王春生 张丹 《应用海洋学学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05-512,共8页
《“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正在协商中,环境保护与保全已成为各方谈判的焦点。2019年,德国提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一项书面意见中建议增加试采的条款,要求承包者在商业性采矿前进行试采。试采作为勘探阶段向开发阶段的过渡期间需求... 《“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正在协商中,环境保护与保全已成为各方谈判的焦点。2019年,德国提交给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一项书面意见中建议增加试采的条款,要求承包者在商业性采矿前进行试采。试采作为勘探阶段向开发阶段的过渡期间需求,对采矿技术、经济性和环境影响评估均起到验证性作用。相较来说,我国在深海采矿进程中紧随西方发达国家之后,但技术成熟性较弱。积极应对试采要求,在试采中验证经济性、技术性和环境影响,跨过环境门槛,成为第一批进入商业深海采矿的承包者对我国至关重要。为此,我国需要大力发展深海采矿关键技术、加强深海环境科学研究、参与环境规则的制定,实现深海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矿产资源及开发 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矿产资源 开发规章 试采 深海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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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深海多金属结核资源的勘探进展及思考 被引量:6
17
作者 初凤友 姜静 +6 位作者 刘禹维 李怀明 李小虎 朱克超 吕士辉 罗祎 曾轩 《中国有色金属学报》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2638-2648,共11页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是首批获得国际海底区域多金属结核资源矿区的承包者之一,近年来又先后推动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先驱高技术开发公司,分别在东太平洋CCZ区和西北太平洋海山盆地获得多金属结核资源矿区。本文分析了... 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是首批获得国际海底区域多金属结核资源矿区的承包者之一,近年来又先后推动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先驱高技术开发公司,分别在东太平洋CCZ区和西北太平洋海山盆地获得多金属结核资源矿区。本文分析了深海多金属结核成矿机制和矿床类型,回顾了中国大洋协会、中国五矿和北京先驱3个承包者结核矿区多金属结核资源勘探工作的主要进展,对比研究了东太平洋CCZ区和西北太平洋海山盆地多金属结核资源特征。认为我国的多金属结核资源矿区可为未来国家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战略金属资源保障,建议中国五矿和北京先驱应尽快完成矿址圈定。同时,3个承包者应合作解决储量评价的关键技术问题,以能够在国际上率先开展多金属结核资源的储量评价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金属结核 国际海底区域 资源勘探 储量评价 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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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两年规则”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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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向欣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2年第2期93-102,共10页
2021年6月,瑙鲁触发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下的“两年规则”,即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须在两年内完成开发规章的制定。否则,理事会将不得不在没有规章的情况下审议开发申请。尽管瑙鲁触发“... 2021年6月,瑙鲁触发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下的“两年规则”,即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须在两年内完成开发规章的制定。否则,理事会将不得不在没有规章的情况下审议开发申请。尽管瑙鲁触发“两年规则”的行为有权利滥用的嫌疑,但很难充分证明此种“滥用”并以此叫停“两年规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中环境、财政、检查、合规和执行以及机构事项下仍有许多议题有待商榷,按期出台规章的难度较大。理事会若在规章缺位情况下审核开发工作计划,只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规定和理事会暂时制定的规章审议和暂时核准该工作计划,待规章出台后再作终局决定。中国无须被“两年规则”的启动扰乱节奏,而应坚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并从全球深海治理的角度对“区域”布局进行全面的战略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管理局 《“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 “两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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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活动之国际环境法规制 被引量:4
19
作者 林灿铃 张玉沛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1-14,共14页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及其产生的环境影响更加严峻,对国际环境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蕴含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中的环境保护要素,逐步走向侧重于规范相关“区域”活动主体“义务+责任”...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际海底区域活动及其产生的环境影响更加严峻,对国际环境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蕴含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中的环境保护要素,逐步走向侧重于规范相关“区域”活动主体“义务+责任”的国际环境治理模式。但从当前的总体情况而言,“区域”及其资源的国际立法仍然侧重于保障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而对环境效应重视不足。故亟需国际社会扩大“区域”活动主体范围并加强能力建设和环境监管、统一相关环境标准并细化环境补偿基金等事项,促进“区域”活动之国际环境治理进程不断向前发展,以建立健全“区域”活动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环境法 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环境保护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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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技术转让规则的理想和现实之协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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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志文 吕琪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91-99,共9页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人类共同遗产属性要求"全人类"共同享有"区域"资源所产生的利益,保障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平等参与"区域"活动的权利。为此,"区域"技术转让规则应当最大限度促进技术要...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人类共同遗产属性要求"全人类"共同享有"区域"资源所产生的利益,保障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平等参与"区域"活动的权利。为此,"区域"技术转让规则应当最大限度促进技术要素向发展中国家流转,提升发展中国家参与"区域"的能力。然而,随着国际海底区域商业化开采的推进,"区域"技术转让规则却向着商业化转向,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最初设想,深刻地反映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导致相关规则在执行中难以保障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对技术的获取。因此,需要通过加强技术专利许可实施途径、完善联合企业安排以及促进技术合作等手段强化技术转让实效性,弥合技术转让现实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底区域 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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