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不作为性质——基于保证人路径的反思 被引量:8
1
作者 王肃之 《南大法学》 2020年第3期95-111,共17页
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增设以来,对于其系真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并未取得一致认识,但是保证人理论日益成为理论阐释的主要依据。然而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保证人理论与保证人地位法定化和二元制的刑事立法体系有... 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增设以来,对于其系真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并未取得一致认识,但是保证人理论日益成为理论阐释的主要依据。然而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保证人理论与保证人地位法定化和二元制的刑事立法体系有关,我国存在不同的现实情况。应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不作为类型和不作为情节的法定化,将该类行为理解为真正不作为犯。在此前提下,应致力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定型化,推动不作为犯理论的本土适用和创新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保证人理论 真正不作为犯
下载PDF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两面性解读 被引量:54
2
作者 李本灿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38-145,共8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开创了网络犯罪领域的合作治理,值得点赞。但是,由于主观构成要件的错误定位以及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了该罪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关系的模糊以及规制范围的不当限缩,应当对此予以修正...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开创了网络犯罪领域的合作治理,值得点赞。但是,由于主观构成要件的错误定位以及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了该罪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关系的模糊以及规制范围的不当限缩,应当对此予以修正。在总体肯定该罪的同时,也应当保持适度理性,对构成要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刑事合规 合作治理 网络犯罪
原文传递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1
3
作者 韦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80-84,共5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事责任边界的划分,需要在明确其保护法益即信息网络安全秩序的情况下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目的性限缩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作为纯正不作为犯,认定本罪应坚持以义务犯法理解释网络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事责任边界的划分,需要在明确其保护法益即信息网络安全秩序的情况下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目的性限缩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作为纯正不作为犯,认定本罪应坚持以义务犯法理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审慎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监管部门的义务分配,作为情节犯,应明确列举情节的内涵,还需结合刑法条文有条件地引入过失责任,适用一种过失与故意的复合主观罪过的刑法评价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义务犯 情节犯
下载PDF
积极义务、犯罪化与信息网络犯罪治理
4
作者 史令珊 《法学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2-121,共10页
我国刑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了一系列积极义务,体现的是国家重视网络空间治理和刑法对网络共治原则的强化,在当下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但积极义务的违反并不具备刑法惩罚的当然性,国家有必要维护规范体系有序而合理的组合关系,避免将... 我国刑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了一系列积极义务,体现的是国家重视网络空间治理和刑法对网络共治原则的强化,在当下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但积极义务的违反并不具备刑法惩罚的当然性,国家有必要维护规范体系有序而合理的组合关系,避免将犯罪化作为塑造公民责任感的手段,合作义务的泛化及其带来的执法权限下放是存在法治风险的解决办法。我国未来信息网络犯罪治理的关键在于协同治理,在刑法领域,对积极义务的设定有必要秉持最小化的理念;在社会政策的整体性方面,需要国家妥善处理刑法与其他社会政策的有效合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犯罪化 网络空间治理
原文传递
风险社会视阈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4
5
作者 叶良芳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9年第6期5-11,共7页
网络服务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也导致网络犯罪的激增。就此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网络服务行为正是风险社会的一种新型风险。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应对这一风险的重要举措,而帮助行为正犯化... 网络服务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也导致网络犯罪的激增。就此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提供网络服务行为正是风险社会的一种新型风险。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应对这一风险的重要举措,而帮助行为正犯化则是该罪名增设的法理基础,体现了风险防控早期化。关于本罪的客观要件的理解,应当把握两点: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本罪需具备“二次违法性”,二是本罪属于真正的不作为犯。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的理解,应当强调“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由此可以得出本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只能是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网络服务提供者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不作为 主观罪过
下载PDF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实质解释
6
作者 卢雨薇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17年第6期43-46,共4页
基于刑事政策考虑增设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恐有实际扩大处罚范围之虞。站在刑法的实质主义立场,从利益衡量、行为可罚性及刑法谦抑性三个角度考虑,宜提倡在司法实践中审查涉案行政责令是否具有正当性。只有正当行政责令... 基于刑事政策考虑增设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恐有实际扩大处罚范围之虞。站在刑法的实质主义立场,从利益衡量、行为可罚性及刑法谦抑性三个角度考虑,宜提倡在司法实践中审查涉案行政责令是否具有正当性。只有正当行政责令履行的义务与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交集才是本罪的作为义务,保证不值得刑事处罚的行为不在犯罪圈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作为义务 实质解释
下载PDF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以刑事不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为中心 被引量:6
7
作者 邹玉祥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73-80,共8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围界定问题,直接决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处罚边界。既有的界定路径都没有能够充分结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前置法产生了脱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采...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围界定问题,直接决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处罚边界。既有的界定路径都没有能够充分结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前置法产生了脱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采用空白条款的法定犯,应当立足于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立场,根据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对前置法进行过滤和筛选,总结出适格的具有刑法价值的作为义务,才能合理避免前置性法律规范不当介入刑法领域,才能使本罪的处罚边界更加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违法判断独立性
下载PDF
网络中介服务的刑事归责:边界划定与罪名诠义
8
作者 智逸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53-67,共15页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在不作为共犯的路径上探寻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行性。网络中介服务者在客观上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准则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或是直接针...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在不作为共犯的路径上探寻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行性。网络中介服务者在客观上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准则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或是直接针对具有犯罪性质的软件、网页或功能提供技术服务,可判定逾越了中立帮助的界限;若客观上无明显异常,则要看主观上与正犯之间有无“通谋”。网络中介服务者对网络空间犯罪活动的不作为参与,未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过程,通常不能以犯罪论处,但与正犯就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具有提供服务前的明知或提供服务后的通谋的,可直接成立相关犯罪的不作为犯。网络中介服务者积极参与的帮助,看其是否与正犯具有指向一致的犯罪故意内容,再决定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正犯所为之罪的共犯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中介服务 中立帮助行为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下载PDF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司法适用问题及化解 被引量:5
9
作者 杨新绿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78-87,共10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自设立以来仅有四起认定为本罪的案件被公布。从宏观层面看,本罪司法保守倾向凸显,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同案异判现象突出。从微观层面看,本罪构成要件要素的阐释不够充分,刑事责任模式的说明付之阙如。作...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自设立以来仅有四起认定为本罪的案件被公布。从宏观层面看,本罪司法保守倾向凸显,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同案异判现象突出。从微观层面看,本罪构成要件要素的阐释不够充分,刑事责任模式的说明付之阙如。作为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本罪在认定时应采多维视角,防止单一思维的桎梏,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性的判断上,注重网络服务单位的认定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的确定;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认定上,注重与前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挂钩;在"拒不改正"的判断上,注重其兼具主客观方面的复杂属性并与"约谈"加以区分;在解释"其他严重情节"时应包含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并细化认定规则;在肯定本罪刑事责任模式为平台责任的前提下,揭示平台责任的独立性和依附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定罪和量刑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平台责任
下载PDF
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法教义学审视 被引量:3
10
作者 熊亚文 《刑法论丛》 2021年第2期375-402,共28页
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理论不仅可以限制传统中立帮助行为成立帮助犯的范围,而且也理应成为限制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及司法解释处罚范围的教义学渊源。基于“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的犯罪认定规律,应当倡导以客观归责理论为基础... 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理论不仅可以限制传统中立帮助行为成立帮助犯的范围,而且也理应成为限制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及司法解释处罚范围的教义学渊源。基于“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的犯罪认定规律,应当倡导以客观归责理论为基础的综合限制方案,在最大程度上限缩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当前我国刑法主要是将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因而有必要在传统中立帮助行为处罚教义的指导下,根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之特性对其可罚范围进行整体限缩。在此基础上再对典型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进行相应的限制解释,如此方能从狭义共犯的认定和具体罪名的适用两个层面将可罚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原文传递
刑事合规视野中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被引量:1
11
作者 周振杰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56-63,共8页
虽然《刑法》总则中并无有关刑事合规的规定,但分则具体罪名的规定可以成为推进刑事合规的规范基础,例如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该罪“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构成要素中的“改正措... 虽然《刑法》总则中并无有关刑事合规的规定,但分则具体罪名的规定可以成为推进刑事合规的规范基础,例如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该罪“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构成要素中的“改正措施”在实质上就是合规计划,“责令采取改正措施”体现了刑事合规“共治”的核心理念,以“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作为客体要件符合企业责任客观化的合规立法趋势。而且,该罪以无限额的模式规定罚金,为推动刑事合规提供了充分的司法裁量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合规计划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