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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基于路径检视的逻辑展开 被引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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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詹馥静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38-152,共15页
我国反垄断法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窄化为“垄断高价”“限定交易”等滥用类型的专门规制,不仅造成规制范围的限缩,也容易导致规制标准的混淆。文本规范的限制和解释进路的乏力,与大数据市场滥用规制的必然需求形成冲突对立的紧张关... 我国反垄断法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窄化为“垄断高价”“限定交易”等滥用类型的专门规制,不仅造成规制范围的限缩,也容易导致规制标准的混淆。文本规范的限制和解释进路的乏力,与大数据市场滥用规制的必然需求形成冲突对立的紧张关系。传统规制框架须因应大数据领域的市场特性,从市场势力识别、滥用行为甄别和竞争损害效果分析三方面作出相应调适。具体而言,首先,要结合数据价值链的现实场域识别市场势力;其次,借助“单方排他性和剥削性滥用”的法律构造,甄别和归纳大数据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最后,对反映大数据竞争扭曲形式的“限制互操作性”“不当采集和使用数据”等行为建立相应的识别方法和竞争损害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市场支配地位 排他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 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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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反垄断法必要及实现——以德国脸书案为例的解说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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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赵青 《兰州学刊》 CSSCI 2022年第2期88-100,共13页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的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在跨边网络效应的影响下,还可能侵害到平台内经营者乃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危害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秩序,由此引发了反垄断法关注。认定收集非必...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的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在跨边网络效应的影响下,还可能侵害到平台内经营者乃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危害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秩序,由此引发了反垄断法关注。认定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的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以涉案行为为导向,着眼于现在或行为发生当时的市场情况来界定相关市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评价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行为是否存在“强制”,可以用户是否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程度享有选择权为判断标准。立足于平台多边市场的特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具有排他倾向的非纯粹剥削性滥用,在对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竞争者等多元合法利益进行比较衡量的过程中,应当增加对个人信息自决能力及实现程度的考量权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自决 反垄断法 德国脸书案 剥削性滥用 排他性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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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跨界竞争中的传导式排他性策略——以杠杆作用的竞争损害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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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胥智仁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1期138-158,共21页
在网络效应塑造下的数字平台市场上,积极网络效应不仅让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与用户数量形成正反馈,而且增加了平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回报。一方面,这促使平台通过对外扩张和跨界竞争进入多个相邻市场,发展和整合多产品和服务的生态... 在网络效应塑造下的数字平台市场上,积极网络效应不仅让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与用户数量形成正反馈,而且增加了平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回报。一方面,这促使平台通过对外扩张和跨界竞争进入多个相邻市场,发展和整合多产品和服务的生态系统,在数据、创新、技术等多维度竞争。另一方面,跨界竞争导致平台自营业务与相邻市场在位竞争者的利益冲突。数字平台有动机采取传导式的排他性策略,将其显著市场力量通过杠杆作用传导至其他市场从而排斥竞争对手和/或维护其核心市场上的主导地位,以使网络效应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竞争对手。反垄断法经济学认为,杠杆作用的反竞争影响和积极的福利效应往往是模糊的。数字平台市场是被创新压力和动态竞争驱动的市场,这一事实加剧了评估杠杆作用竞争影响的难度。加之,杠杆作用会同时影响多个市场,如果不明晰其竞争损害理论的分析标准,则容易导致系统性的反垄断执法不足,或者执法过度的问题。为此,建议从提高竞争对手实现网络效应的成本、进一步巩固已有支配性市场力量以及杠杆传导的竞争优势与绩效竞争是否相符三个方面构建竞争损害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杠杆作用 跨界竞争 排他性滥用 竞争损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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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垄断中的同等效率竞争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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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志成 秦建友 Sadam Hussain 《产业经济评论(山东)》 2023年第2期1-24,共24页
同等效率竞争者(as efficient competitor,AEC)原则及测试被欧盟反垄断机构用于对排他性滥用行为的效果进行量化分析,以界定此类滥用行为的市场封锁和反竞争效应。2022年判决的欧盟委员会诉Intel有条件折扣案、高通排他性支付案以及谷... 同等效率竞争者(as efficient competitor,AEC)原则及测试被欧盟反垄断机构用于对排他性滥用行为的效果进行量化分析,以界定此类滥用行为的市场封锁和反竞争效应。2022年判决的欧盟委员会诉Intel有条件折扣案、高通排他性支付案以及谷歌非法限制案中,欧盟委员会所提供的AEC测试结果都受到了法院的质疑并被全部或部分否定,这表明各方对于AEC分析原则及测试方面的理解和应用仍存在很大差异,AEC的未来应用充满挑战,AEC原则和测试相关的理论基础和应用边界还有待深入分析和研究。为此,本文借助学术文献以及欧盟反垄断法规和判例,从AEC原则及测试相关概念的来源和AEC测试的经济学原理出发,根据AEC在欧盟反垄断方面的具体规定,选取涉及AEC测试的排他性定价、掠夺性定价、选择性降价、有条件折扣以及利润挤压等具体判例进行对比和分析,以便完善对AEC分析的全面认识,弥补国内相关研究的缺失,并为未来国内反垄断工作在排他性滥用行为方面的量化分析和精准计算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反垄断 排他性滥用行为 同等效率竞争者(AEC)原则 同等效率竞争者(AEC)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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