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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护原则:立法批判功能的证伪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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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冀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105-122,共18页
法益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学中被塑造成在司法上具有构成要件解释功能、立法上具有构成要件批判功能的完美指导原则,但它根本无法承担反思犯罪化立法的任务。法益概念之所以被创立,正是为了迎合当时刑法典中存在的宗教伦理犯而以“法益”... 法益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学中被塑造成在司法上具有构成要件解释功能、立法上具有构成要件批判功能的完美指导原则,但它根本无法承担反思犯罪化立法的任务。法益概念之所以被创立,正是为了迎合当时刑法典中存在的宗教伦理犯而以“法益”证成此类犯罪的保护目的,这导致法益概念自始具有形式性、开放性之特征,缺乏先天自由主义内涵,相关概念史的误解值得澄清。为摆脱实证性法益概念对立法的无力,形式法益被实质法益取代,但无论超实证法性还是宪法性的实质法益均无法为立法提供限制标准,刑法不必借助法益这一中介,这是它面临理论悖论和实践冷遇的根本原因。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刑法不会因违背法益保护原则而被宣布违宪,宪法保护范围、合宪性审查制度两大因素决定“目的正当”并不重要,对犯罪化立法只能在立法草案阶段通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益保护手段进行事前监督,“手段正当”的评价标准直接源自宪法的比例原则,法益保护原则完全被包含于比例原则,因而法益可有可无、应被替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保护原则 立法批判 形式法益 实质法益 合宪性审查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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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益的宪法基础——兼及《刑法》分则之检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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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伟 刘蕾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645-659,共15页
法益概念是自然法世俗化和自由主义作用于刑法(学)后的产物,其创设意在划定刑事可罚性之界限,以此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然而,法益的发展历程却始终存在着价值空洞化、概念精神化等弊端,导致其沦为立法者扩张刑罚权之工具。现今刑事立... 法益概念是自然法世俗化和自由主义作用于刑法(学)后的产物,其创设意在划定刑事可罚性之界限,以此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然而,法益的发展历程却始终存在着价值空洞化、概念精神化等弊端,导致其沦为立法者扩张刑罚权之工具。现今刑事立法之正当性检验仍离不开法益,然单纯依靠传统的法益概念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宪法的实质法治国精神、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及高度开放与包容的性质决定了,法益只有依附于宪法才能真正发挥出法益保护原则之规范效力。故文章先通过梳理法益理论发展历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探寻法益保护原则失效之成因;然后证立唯有以宪法为基础方可振兴法益保护原则;进而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以基本权为核心重塑法益体系;最后,通过以宪法为导向的法益理论检视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条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理论 个人法益 集体法益 立法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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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益批判立法功能的反思与确认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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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18-30,共13页
所谓“法益理论危机”不过是法益论与规范论之争的另一种延续。法益标签化的现象表明,刑法中的规范论从未真正退场,而是以变换概念的方式潜藏在法益论之中,并以法益论的名义传播“刑法是通过维护规范效力来实现法益保护”的规范论命题,... 所谓“法益理论危机”不过是法益论与规范论之争的另一种延续。法益标签化的现象表明,刑法中的规范论从未真正退场,而是以变换概念的方式潜藏在法益论之中,并以法益论的名义传播“刑法是通过维护规范效力来实现法益保护”的规范论命题,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在法益论的语境下实现规范论的复兴。将对法益的保护代换为对规范效力的维护,并据此否定法益批判立法的功能,是对法益论的根本性误解。刑法中的法益具有批判立法的功能,它不仅在前实定法意义上为犯罪化立法的正当性判断提供指导,还在实定法意义上确定了可罚性的限定标准,并据以甄别行为之合法与不法。确立法益批判立法的功能,对于正确认识法益论和规范论的本质差异以及防止法益概念的标签化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论 规范论 标签化 批判立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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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观下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的再检视
4
作者 赵天红 施杰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28-34,共7页
为回应社会治理需求,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法益是否具有并发挥了立法批判机能面临广泛质疑,需要再次检视。法益立法批判机能具有积极与消极两个侧面:对于值得刑法保护但尚未纳入的法益,应及时增设新罪或扩充旧罪,这是积极侧面的实... 为回应社会治理需求,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法益是否具有并发挥了立法批判机能面临广泛质疑,需要再次检视。法益立法批判机能具有积极与消极两个侧面:对于值得刑法保护但尚未纳入的法益,应及时增设新罪或扩充旧罪,这是积极侧面的实现,而非立法批判机能的丧失;对于不保护法益的犯罪,法益事实上发挥了立法批判机能的消极侧面,对于部分犯罪已予以除罪化,但仍有赌博罪等极少数不保护法益的犯罪尚未废除。比例原则无法替代法益,为实现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应将二者有机结合。借助比例原则,根据法益立法批判机能所提供的基础与依据,对于不保护法益的犯罪应及时通过违宪审查制度予以废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立法批判机能 积极侧面 消极侧面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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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性刑事立法:概念、范围及其应对 被引量:20
5
作者 陈金林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1年第4期110-121,共12页
象征性刑事立法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批判性标签。不过,就象征性刑事立法的存在范围,我国学界存在明显的分歧。由此引发了对这一立法批评模式的反批评,甚至有观点转而承认象征性刑事立法的正当性。从象征性刑事立法的起源与流变中,可分别... 象征性刑事立法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批判性标签。不过,就象征性刑事立法的存在范围,我国学界存在明显的分歧。由此引发了对这一立法批评模式的反批评,甚至有观点转而承认象征性刑事立法的正当性。从象征性刑事立法的起源与流变中,可分别获取其积极面与消极面,即作为价值建构的“象征”以及法益保护机能的缺失。象征性刑事立法应被界定为完全没有法益保护机能仅以价值认同为存在根据的罪刑规范。目前的学说要么过于侧重其表象,要么过于狭隘地理解了法益保护机能的实现方式,导致象征性刑事立法批判的误用。肯定象征性刑事立法的观点,低估了其负面效果,高估了其对民众情绪的意义。欠缺适格的法益、法益侵害归因错误和违背刑法保护法益的作用机理,都可能导致象征性刑事立法。对象征性刑事立法,可通过立法进行纠正,也可以通过司法限缩等方式予以补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象征性刑事立法 象征性互动理论 刑法修正 法益保护 立法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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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与启蒙运动 被引量:17
6
作者 李秋零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65-70,共6页
启蒙运动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其固有的弊病。康德继承了启蒙思想,亦对它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出了自己思维、自我批判和自己立法的原则,把启蒙思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康德著作中体现出的... 启蒙运动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场伟大的思想解放运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其固有的弊病。康德继承了启蒙思想,亦对它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出了自己思维、自我批判和自己立法的原则,把启蒙思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康德著作中体现出的启蒙精神即便对于我们今天的中国社会,也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康德 启蒙 自己思维 自我批判 自己立法
原文传递
法益论、危害原理、宪法判断——刑事立法分析框架的比较法考察 被引量:16
7
作者 蔡燊(译) 储陈城(校)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1年第3期142-160,共19页
世界范围内的刑事立法活性化促使各法域反思传统犯罪化标准,表现为德日刑法对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的批判、英美刑法对危害原则的质疑。前实定法法益面临着无法从社会契约说直接导出法益与谁能决定法益的问题,而宪法法益面临有效性和妥当性... 世界范围内的刑事立法活性化促使各法域反思传统犯罪化标准,表现为德日刑法对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的批判、英美刑法对危害原则的质疑。前实定法法益面临着无法从社会契约说直接导出法益与谁能决定法益的问题,而宪法法益面临有效性和妥当性的批判。德国刑事立法中实际违宪审查操作采用的检视工具是比例原则,法益论无法为立法者提供法益保护应以怎样的手段实施的视点。作为法益侵害的镜像,英美刑法中的危害原则也面临着困境,并在实际刑事立法的违宪判决中发展出类似比例原则的论证结构。法益论、危害原理本身不足以承载立法批判机能。将来检视刑事立法的工具应从内外两个方向着眼,即外部界限求诸宪法理论,内部界限则交由刑法理论的“刑事立法分析的二阶段构造”。法益论能明显发挥作用的是该构造下的内部领域,即期待基于法益论提出更好的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危害原则 立法批判 比例原则 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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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导游从业相关法律之检讨与重构 被引量:3
8
作者 牛立夫 《天津法学》 2012年第3期40-46,共7页
曾经风光无限的导游如今成为众多旅游纠纷中的众矢之的。强迫购物、改点加点、甩团离团、殴打谩骂游客等都被认为是导游惹的祸。其实,导游也是受害者,内容陈旧粗疏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无法充分保护导游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得已而"... 曾经风光无限的导游如今成为众多旅游纠纷中的众矢之的。强迫购物、改点加点、甩团离团、殴打谩骂游客等都被认为是导游惹的祸。其实,导游也是受害者,内容陈旧粗疏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无法充分保护导游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得已而"为恶"。文章认为,应当制定一部内容全新、效力更高的《导游人员法》。同时要提高导游的从业资格,建立以基本工资为主,带团津贴和佣金为辅的薪酬办法并赋予导游报酬请求权,适当放宽导游禁止执业的条件。唯此,方能形成融洽的导游—游客关系和规范的旅游市场并最终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家形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导游业 检讨 立法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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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信息技术安全法及其争议和评析 被引量:2
9
作者 王亦澎 《现代电信科技》 2016年第4期23-27,共5页
2015年年底,德国通过了《信息技术安全法》。该法作为2011《德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的贯彻和延伸以及《欧盟网络与信息安全指令》在德国国内法落地的一部分,以信息关键基础设施为重点,搭建了网络安全的保护和协作框架,明确了政府机构、... 2015年年底,德国通过了《信息技术安全法》。该法作为2011《德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的贯彻和延伸以及《欧盟网络与信息安全指令》在德国国内法落地的一部分,以信息关键基础设施为重点,搭建了网络安全的保护和协作框架,明确了政府机构、运营者以及用户的权责。其中涉及到安全标准不明确、企业成本增加、隐私保护等问题也引发了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全 网络和信息安全 关键基础设施 立法 信息技术安全法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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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研究 被引量:16
10
作者 张彦超 丰诗朵 +1 位作者 赵爽 李强 《现代电信科技》 2015年第5期7-10,15,共5页
随着信息化快速发展和普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重要性、战略性地位日益突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事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乃至国家安全。深入研究国外对关键基础设施保护... 随着信息化快速发展和普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重要性、战略性地位日益突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事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乃至国家安全。深入研究国外对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的重要和最新措施,梳理我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具体举措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网络安全 信息基础设施 安全 立法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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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立法、政策现状评析及发展趋势 被引量:10
11
作者 王康庆 张绍武 《信息网络安全》 2015年第9期41-45,共5页
美国对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的关注由来已久。20世纪90年代,62、63号总统行政令的颁布奠定了美国关键基础设施立法、政策保护体系的基础。"9·11"事件后,美国先后出台多部法律、国家战略、行政命令以完善关键基础设施的法律... 美国对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的关注由来已久。20世纪90年代,62、63号总统行政令的颁布奠定了美国关键基础设施立法、政策保护体系的基础。"9·11"事件后,美国先后出台多部法律、国家战略、行政命令以完善关键基础设施的法律政策保障制度,逐步形成了体系完善、权责统一、层次分明的关键基础设施保障制度。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概念日渐明确、保护机构间的分工更加合理、保护框架趋于完善成为这一时期美国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立法、政策保护体系的突出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 关键基础设施保护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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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立法的基本思路和制度建构 被引量:8
12
作者 刘金瑞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4-23,共10页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已成为各国网络安全立法的重点议题,但在隐私权保护、反垄断、责任承担和政府权限等方面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域外法治框架以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为典型代表,界定了应共享的网络安全信息...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制度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已成为各国网络安全立法的重点议题,但在隐私权保护、反垄断、责任承担和政府权限等方面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域外法治框架以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为典型代表,界定了应共享的网络安全信息的类型;规定了联邦政府和非联邦主体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规定了私主体隐私、自由等权利的保护和共享信息的责任豁免;限制了政府对共享信息的后续利用。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立法提出如下建议:明确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的定位和范围,不仅限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规定网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信息共享,确立具有军民融合特色的行政体制机制;规定强制义务与责任豁免相结合,以促进私主体参与信息共享;平衡信息共享与私权保护的关系,避免政府滥用共享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网络安全法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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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立法定位与内容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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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敏 《信息安全研究》 2015年第2期163-169,共7页
关键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保护是保障国家安全、社会正常运转以及实现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前提.提出关键基础设施的基本概念、认定标准,试图阐明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立法与《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草案)》、等级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 关键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保护是保障国家安全、社会正常运转以及实现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前提.提出关键基础设施的基本概念、认定标准,试图阐明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立法与《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草案)》、等级保护制度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关键基础设施立法的法律定位——安全保障法.我国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立法应以信息安全保障为重心,在立法内容的设定上即应着眼于对关键基础设施信息安全风险的预防与控制,还应提升对关键基础设施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能力、组织保障能力、执法保障能力,加强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的国际合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键基础设施 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立法 信息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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