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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修正案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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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黄楠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1-16,共16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的条文数量众多、内容广泛,既有罪状的修订,又有法定刑的调整,可以划分为升格、降格、入罪、出罪四种类型。部分条文包含多种修订内容,有同向的修订也有反向的修订。最新修正案生效后,新增罪名是否能溯及既往需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的条文数量众多、内容广泛,既有罪状的修订,又有法定刑的调整,可以划分为升格、降格、入罪、出罪四种类型。部分条文包含多种修订内容,有同向的修订也有反向的修订。最新修正案生效后,新增罪名是否能溯及既往需要结合个罪的立法背景及目的具体分析。当行为时法与裁判时法之间出现"中间法"时,应有条件地适用"看两头,弃中间"的规则。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中,"从旧"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从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处刑轻重的比较应以法定刑为标准,且应排除条文中量刑情节的考量。处刑轻重的比较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主刑与附加刑发生反向变化,应确定主刑优先原则。修正案通过压缩或增加量刑档次的方式调整法定刑,在与刑法原条文规定进行法定刑比较时不能简单对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增设罪名 法定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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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观之面相、根据和实践限度的教义学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分析文本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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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敏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34-44,共11页
当代刑法立法践行的积极刑法观,有社会根据、政策根据和民意认同。从技术层面看,积极刑法观是通过增设新罪或修改旧罪之构成要素实现的,且以无实害结果犯罪的面相呈现。《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典型的践行积极刑法观的立法,且以行为犯、... 当代刑法立法践行的积极刑法观,有社会根据、政策根据和民意认同。从技术层面看,积极刑法观是通过增设新罪或修改旧罪之构成要素实现的,且以无实害结果犯罪的面相呈现。《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典型的践行积极刑法观的立法,且以行为犯、危险犯和情节犯等面相回应社会之需,并以保护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军事利益等集体法益为重。与消极刑法观相比,积极刑法观的实质是朝向未来的预防理念。积极刑法观引领的刑法突破了传统刑法的范式,但以传统刑法理论批评积极刑法观,并不必然意味着其一定违反了法治原则。相反,其映照出了传统刑法的内卷化迹象。应理性看待积极刑法观,其以预防正义为基础,并通过对刑法功能的转变、扩张集体法益和把新权益纳入管辖范畴等方式去内卷化。但基于刑法双面刃特征,积极刑法观应把限制入罪的行为范畴和高概率因果关系作为最低的实践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回应性立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 预防正义
原文传递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行为入刑之评析与建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2条为视角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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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阴建峰 袁方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50-57,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2条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特定资格或待遇的行为单独构罪,旨在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身份权、姓名权等个人法益以及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等社会法益。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行为入刑能够凸显其独立法益保护价值,与...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2条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取得特定资格或待遇的行为单独构罪,旨在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身份权、姓名权等个人法益以及教育公平、社会公平等社会法益。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行为入刑能够凸显其独立法益保护价值,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并不矛盾,既是基于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合乎逻辑的选择,又是对既有罪名难以涵摄该行为之现实困境的适度反应。不过,该行为入刑的保护法益有必要进一步扩展,法定刑幅度尚需调整,法定最高刑可适度提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冒名顶替 身份 《刑法修正案(十一)》 法益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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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展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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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延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129-140,共12页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表明了法益侵害程度,属于客观方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中,一方面由于其中“情节”的客观属性,因此只有客观上能够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才能作为认定“情节严重”...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作为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表明了法益侵害程度,属于客观方面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在高空抛物罪中,一方面由于其中“情节”的客观属性,因此只有客观上能够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节才能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质料;另一方面,由于“严重”表征着规范性的含义,因此行为人需要对相关的“情节”具有认识,同时对情节属于“严重”具有社会意义的认识。由于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成员在建筑物或其他高空下安全、稳定地开展社会生活的秩序,因而,根据“情节严重”的一般法理以及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认定“情节严重”需要考量抛掷物品、抛物场所与危害后果等情节。至于反映责任程度的情节,反映特殊预防必要性大小的情节以及规范目的之外的情节应被排除出认定“情节严重”的考量视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社会秩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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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化路径选择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坚守——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一)》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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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波 方雅琦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3期67-78,122,共13页
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公众的安全感需求与日俱增,适当犯罪化成为刑法积极应对社会风险的必要之举。犯罪化路径选择须注重立法犯罪化与司法犯罪化的合理调适,在严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兼顾权力配置的合理性,细分两种路径的针对性以... 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公众的安全感需求与日俱增,适当犯罪化成为刑法积极应对社会风险的必要之举。犯罪化路径选择须注重立法犯罪化与司法犯罪化的合理调适,在严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兼顾权力配置的合理性,细分两种路径的针对性以及刑法解释技术的差异性,斟酌二者在成本与效率上的区别,正确审视法益的内在机能与象征性刑法的实际影响。鉴于司法及时性与立法稳定性之间的固有紧张,刑法与部分社会需求张力的弥合难以舍弃由司法犯罪化到立法犯罪化的转变,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得到较为全面的展现。正确选择犯罪化的路径应坚持以下四条位阶性规则:对不具刑事制裁必要性的行为,基于刑法最后性与谦抑性给予除罪化处理;对符合刑法相应罪名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善用解释技术通过司法犯罪化予以规制;对难以被刑法既有罪名涵摄,但具备规制必要性的行为,通过刑法修正予以立法犯罪化;对司法犯罪化脱离罪刑法定原则的现象,应及时运用立法犯罪化手段予以匡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化路径 司法犯罪化 立法犯罪化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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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时代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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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垚 冯玉婷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期54-63,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审慎下调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有利于更好体现司法正义、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这种寄托刑事立法的治理方式仍具有较强的“应急”局限。涉及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闻报道,集中体现了涉案人员低龄化、罪错行为危... 《刑法修正案(十一)》审慎下调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有利于更好体现司法正义、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这种寄托刑事立法的治理方式仍具有较强的“应急”局限。涉及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闻报道,集中体现了涉案人员低龄化、罪错行为危险性和不良习性恶化性等风险特征,暴露出社会、家庭、学校和司法四方面的多维治理短板。因此,单独倚赖刑事立法手段,长远难以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甚至会适得其反,应当树立系统治理观念,以未成年人“两法”修订为契机,从司法层面严格限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适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规程、衔接和数字预防机制等方面,积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支持和责任体系建设,以此巩固深化《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成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 行为特征 体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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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之法教义学检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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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虞红平 叶斌宇 《医学与法学》 2021年第5期41-46,共6页
因刑法原有罪名对基因编辑行为有适用的局限性,故“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作为新罪名,被《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该罪的构成不以违反前置法规为前提,将经基因编辑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或仅进行基因... 因刑法原有罪名对基因编辑行为有适用的局限性,故“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作为新罪名,被《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该罪的构成不以违反前置法规为前提,将经基因编辑的动物胚胎植入动物体内或仅进行基因编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为入罪的违法性构成要件,“情节严重”之认定是正确适用本罪名的关键;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须体现该罪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多次实施植入基因编辑胚胎行为、造成母体重伤或死亡、将人兽契合胚胎植入人体内或动物体内等情形;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基因编辑 非法植入 《刑法修正案(十一)》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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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我国适用之否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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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扈晓芹 樊刘佳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27-31,共5页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问世,以及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暴力事件的发生,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再度回到公众的视野。在英美法系国家,同样致力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成为重点研究对象,有观点主张将该规则引入并适...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问世,以及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暴力事件的发生,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再度回到公众的视野。在英美法系国家,同样致力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成为重点研究对象,有观点主张将该规则引入并适用于我国刑事司法中,以更好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但此种观点过于狭隘且缺乏相关理论支撑。首先,两大法系的本质区别决定了该规则与我国刑法存在互斥性;其次,该规则的性质特点与我国相关法律原则相违背;再次,我国当前国情与该规则的适用性引入存在冲突。因此,通过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来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非可行之举,对此应保持谨慎态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刑法修正案(十一)》 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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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性刑事立法反思——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被引量:3
9
作者 曹叶 《中州大学学报》 2021年第2期46-51,共6页
随着社会发展,刑法规范随之发生变化是必然的,但是刑法修正是一项科学严谨的工作,不应当随意被民意影响而动摇其立法价值。回应性刑事立法旨在解决当下社会中已经发生且引发广泛关注的问题,屈从民意在刑法中作出回应的非理性立法模式。... 随着社会发展,刑法规范随之发生变化是必然的,但是刑法修正是一项科学严谨的工作,不应当随意被民意影响而动摇其立法价值。回应性刑事立法旨在解决当下社会中已经发生且引发广泛关注的问题,屈从民意在刑法中作出回应的非理性立法模式。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针对近年来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包括长生疫苗问题、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性侵幼女案件问题,回应性刑事立法的应急性使其仓促、粗浅,并且非理性,在刑法体系中时常会出现兼容难问题,而且容易使得刑法沦为社会治理的工具,所以刑事立法应当坚持其自身规律,保证立法品质,维护法律权威,坚持谦抑主义,发挥好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回应性立法 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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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1条为切入点 被引量:1
10
作者 利子平 周树娟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1期58-65,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标准作了重要修改,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并将“其他严重情节”与“违法所得数额”并列作为本罪的入罪标准之一。因此,“其他严重情节”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意义不言而喻。然而...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标准作了重要修改,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并将“其他严重情节”与“违法所得数额”并列作为本罪的入罪标准之一。因此,“其他严重情节”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意义不言而喻。然而,对于何谓本罪的“其他严重情节”,目前尚无任何具体规定,亟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深入研究。在考量“其他严重情节”之“情节”的性质、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法益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入罪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将能够表明法益侵害程度的非法经营数额、复制品数量和电子网络数据等某一方面的客观事实作为“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在不完全符合上述单一情节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复合情节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其他严重情节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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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构造及司法适用 被引量:1
11
作者 童德华 任静 《警学研究》 2022年第4期15-23,共9页
由于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的秘密性、价值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此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方式多变,造成了罪名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随着国家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加深,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刑... 由于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的秘密性、价值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与此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方式多变,造成了罪名理解和适用上的困难。随着国家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加深,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使其内涵得以丰富,外延得以扩大,因此该罪的争议问题也就更加凸显,尤其是客观方面中对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理解,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主观上的认定等突出问题更需要做出合理的解释,以适应当下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客观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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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被引量:1
12
作者 刘晓梅 张浩宇 《警学研究》 2021年第1期5-14,共10页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将药品"黑作坊"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同等处罚;明确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具体情形;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提议废除对于假药与劣药的概念进行对立划分,统称为不合格药品;并合并《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相应的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罪;基于民生刑法观和风险刑法观,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时,同样不能忽视抽象危险犯问题,确有必要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药品安全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药品监管 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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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入罪的正当性论证 被引量:1
13
作者 李学良 《南海法学》 2021年第2期114-124,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置高空抛物罪,立法者认为当前刑法条文对此类行为缺乏规制或者缺乏有效规制。文献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入罪的作法大致持肯定态度,但对该行为所涉罪名的刑法分则位置存在争议。现行刑法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并非无可...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置高空抛物罪,立法者认为当前刑法条文对此类行为缺乏规制或者缺乏有效规制。文献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入罪的作法大致持肯定态度,但对该行为所涉罪名的刑法分则位置存在争议。现行刑法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并非无可作为,事实上草案第二款的规定也肯定了现行刑法规范可以起到定罪量刑的作用,故而草案第二款无疑是一项注意规定,草案第一款却事实上是在创设罪名。草案第一稿中拟将该罪设置为危险犯,而第二稿则修正为情节犯,但需要对何为情节严重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基于体系的考虑该罪中的严重情节应当不包含故意伤害罪等罪中已有的情节,否则只会造成刑法规范适用的繁琐,且不会实现设立该条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轻罪 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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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案件的刑事裁判分析——以404份裁判文书样本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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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育津 《新时代职业教育》 2022年第2期61-66,共6页
在袭警犯罪案件不断攀升和严惩袭警犯罪呼声持续高涨的双重推动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中首次增设了袭警罪,使暴力袭警行为正式从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模式调整为袭警罪独立规制的模式。袭警罪的增设,尽管为打击暴力袭警犯... 在袭警犯罪案件不断攀升和严惩袭警犯罪呼声持续高涨的双重推动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中首次增设了袭警罪,使暴力袭警行为正式从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模式调整为袭警罪独立规制的模式。袭警罪的增设,尽管为打击暴力袭警犯罪和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执法权威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但在袭警罪案件的刑事裁判中,还要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和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与其他罪名的竞合问题,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安善化解纠纷,着力提升人民警察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袭警罪 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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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的法律分析与司法适用
15
作者 崔仕绣 苑嘉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93-100,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29条中增设了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相关内容,是刑法规范层面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确认。与行政处罚相比,从法益保护、前置法处罚力度不足、该类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29条中增设了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相关内容,是刑法规范层面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确认。与行政处罚相比,从法益保护、前置法处罚力度不足、该类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考察,刑法给予该类行为否定性评价实属必要。从法教义学着手,着重对本罪的行为手段进行解构,其行为手段包含侮辱、诽谤以及其他手段,“英雄烈士”的范围应为英雄和烈士并从形式和实质层面认定更为妥当,侵害“活着的英雄”名誉、荣誉行为仍会造成严重不法侵害,“活着的英雄”理当在本罪保护范围,勘定“情节严重”界限应从侵害手段的恶劣程度、侵害动机、侵害行为次数、造成损害后果进行考量,特定时间场所也是情节严重必须考虑的该当范围,本罪侵害手段无需具有公然性。针对本罪与寻衅滋事罪可能产生一定混淆的问题,从保护法益、行为手段、对象、处罚程度入手将两者予以厘清,有助于合理适用该项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英雄烈士 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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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犯罪修改新思考——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1条的理解
16
作者 刘方可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2年第3期56-63,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1条大大扩展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但仍然需要进一步理清对象范围,方法是把握野生动物的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特性。本罪的法益是新型法益,需要根据一定规则,以目的解释作为原则,将陆生野生动物的食用管理秩序确...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1条大大扩展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但仍然需要进一步理清对象范围,方法是把握野生动物的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特性。本罪的法益是新型法益,需要根据一定规则,以目的解释作为原则,将陆生野生动物的食用管理秩序确立为本罪保护客体。另外,新增犯罪法定名称并未揭示本罪真实法益,有讨论余地。新增条款导致第341条第2、3款之间出现法条竞合,司法实践中要尤其予以注意。“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应当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相互衔接,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食用秩序 法条竞合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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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调法定最低刑责年龄的省思
17
作者 李金珂 刘婷婷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92-96,共5页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部分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倚仗法律保护肆意实施危害行为的"钻法律之空子"的情况发生,能够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使公众免受"12岁恶魔...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部分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倚仗法律保护肆意实施危害行为的"钻法律之空子"的情况发生,能够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使公众免受"12岁恶魔"的伤害。在作为调整对象的低龄未成年人一侧,最低刑责年龄的下调意味着他们必须为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戴上这只法律"金箍"的未成年人将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保持自身行为的检点合法。当然,虽然法律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但犯罪未成年人仍然需要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矫治环境中得到救赎,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关了之"[1]。在"疏"与"堵"并行的同时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使低龄未成年人可以在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中树立起对法律以及他人权益的敬畏之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修正案(十一) 低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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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资金罪的修改完善和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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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兆松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99-107,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废除了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加重处罚规定,并增设了退还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两高"应当及时修改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司法实务中要正确把握溯及力和追诉时效...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废除了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加重处罚规定,并增设了退还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两高"应当及时修改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司法实务中要正确把握溯及力和追诉时效,并准确理解和执行修改后的挪用资金罪特别从宽处罚的规定。退还从宽处罚规定,对今后的刑事立法会产生重大影响。挪用资金罪修改后,挪用公款罪的修改迫在眉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挪用资金罪 退还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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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刑事立法理念与技术评析——《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学术研讨会观点综述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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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天虎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57-65,共9页
由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和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理论研讨会,以"刑法修正中的基本理论探讨"和"草案中的具体个罪研究"划分议题,深入探... 由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和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理论研讨会,以"刑法修正中的基本理论探讨"和"草案中的具体个罪研究"划分议题,深入探讨了刑法的立场与价值取向、刑法修正中的司法因素、轻罪立法的体系性等刑事立法理论,同时聚焦于高空抛物行为、妨害驾驶公共交通工具行为、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等具体刑事立法热点问题展开了讨论,并对草案的完善提出了修改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刑法立场 轻罪立法 刑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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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碍驾驶行为的司法定性——基于231个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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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宏建 马寅翔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1年第1期105-125,共21页
经过统计分析可知,妨碍司机驾驶行为在实务中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碍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中,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占比较大,达到了32%。通过双变量分析发现,对于妨碍司机驾驶行为的罪与非罪、此... 经过统计分析可知,妨碍司机驾驶行为在实务中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碍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中,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占比较大,达到了32%。通过双变量分析发现,对于妨碍司机驾驶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实务部门已经有了初步的认定标准,其所考虑的变量包括车型、妨碍驾驶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驾驶者的行为、妨碍行为的起因以及所造成的结果。其中,车型与妨碍行为的起因这两个变量对于定罪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其他四个变量则仅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极弱或者弱相关关系)。将实证分析所得出的规律与倾向代入个案进行检验,能够筛选出实际裁判结果与根据规律所预测的结果不相符的案件。这些案件清楚地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实践中的某些做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难以定性通过妨碍驾驶所进行的自救行为;第二,忽视想象竞合犯;第三,遗漏对于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第四,危险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第五,滥用以刑制罪。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虽然有助于上述问题五的解决,但其余的疏漏和难题,仍然有待于实务部门重视并加以克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碍司机驾驶行为 实证分析 变量因素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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