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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寻衅滋事罪“口袋”属性的限制和消减 被引量:22
1
作者 陈小炜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49-160,共12页
寻衅滋事罪具有"口袋罪"属性,其在刑法体系中应当坚持补充性辅助地位。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该罪侵犯法益、目的动机、行为方式、情节要素等条件,几种情节并不严重的行为叠加在一起不适宜整体评价,在和其他罪名发生竞合时... 寻衅滋事罪具有"口袋罪"属性,其在刑法体系中应当坚持补充性辅助地位。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循该罪侵犯法益、目的动机、行为方式、情节要素等条件,几种情节并不严重的行为叠加在一起不适宜整体评价,在和其他罪名发生竞合时原则上优先适用普通罪名,尽量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限制和消减寻衅滋事刑事责任。立法改进上,建议限定犯罪动机、廓清模糊用语、增设转化犯条款、确定优先适用一般罪名规则、逐渐将某些行为方式分解到其他罪名和行政法规中,最终废除寻衅滋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口袋罪 属性论 规范论 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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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法理探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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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红飞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5期92-98,共7页
法益具有制约犯罪其他构成要件的机能。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包括社会公众平稳的生活秩序,其特点是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本罪行为人侵害的潜在对象。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存在竞合现象,在排除因竞合犯理论适用其他重罪... 法益具有制约犯罪其他构成要件的机能。寻衅滋事罪的法益包括社会公众平稳的生活秩序,其特点是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本罪行为人侵害的潜在对象。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存在竞合现象,在排除因竞合犯理论适用其他重罪的情形下,寻衅滋事罪才有专属适用空间,在专属范围内需要根据情节限定寻衅滋事行为违法性的下限。寻衅滋事罪行为中的"随意""任意""起哄闹事"与流氓动机的认定具有同一性,都应当围绕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纠纷,其他人可否成为潜在被害人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法益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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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规制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的可行性分析 被引量:5
3
作者 江奥立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2期119-128,共10页
针对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013年9月6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015年11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 针对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013年9月6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015年11月1日生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设立并不意味着寻衅滋事罪完全丧失规制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的功能。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相当程度的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在网络时代的自身"救赎"以及对言论自由的相对性能够消除本罪适用中的观念障碍。承认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并对寻衅滋事罪第4类行为中前后"公共场所"做不同的理解,可以消除其中的技术障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信息 寻衅滋事罪 观念障碍 技术障碍 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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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4
作者 陈永革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6期67-68,共2页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都是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罪后规定的罪名。由于两罪具有同源于流氓罪的历史渊源,实践中两罪很容易混淆。应从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两罪加以区分。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 区别 流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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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型网络谣言的刑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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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冰 《泰山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70-78,共9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后,仍有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将这类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会导致两方面问题:一是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口袋罪”,适用此罪会有违反罪刑法定...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后,仍有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将这类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会导致两方面问题:一是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口袋罪”,适用此罪会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而且将此罪的适用范围扩张到网络空间,是一种类推解释,有不当扩刑事处罚范围的嫌疑;二是将编造、故意传播一般信息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会导致罪刑不均衡。鉴于此,有必要对扰乱公共秩序型网络谣言的刑事规制进行重新思考。一是从刑事规制内容的层面,公共利益是公民享有包括言论自由权在内的个人权利的基础,分析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规制的内容的合理性方面;二是从刑事规制路径的层面,既要结合现有的刑事立法规定对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类型进行定罪处罚,也要及时完善扰乱公共秩序型网络谣言的立法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谣言 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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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对象理论述评及其实践意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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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成军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81-188,288,共8页
刑法中的行为对象理论来自并脱离于传统的犯罪对象。对于行为对象的概念内涵,目前学界主要有六种观点,经过梳理归纳,本文在对当前观点的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综合的比较研究,并且对行为对象的理论价值和司法适用实例做出了分析,希... 刑法中的行为对象理论来自并脱离于传统的犯罪对象。对于行为对象的概念内涵,目前学界主要有六种观点,经过梳理归纳,本文在对当前观点的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综合的比较研究,并且对行为对象的理论价值和司法适用实例做出了分析,希望对于该理论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中更广泛的适用提供更多的理论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行为对象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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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在涉诉信访治理中的适用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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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玉晓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53-62,共10页
涉诉信访主要是对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是对“案结事未了”的程序外救济,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然而,随着信访形势的变化,非正常涉诉信访案件的增多,涉诉信访成为被治理的对象。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以后,非正常涉诉信访行为从社会治安问... 涉诉信访主要是对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是对“案结事未了”的程序外救济,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然而,随着信访形势的变化,非正常涉诉信访案件的增多,涉诉信访成为被治理的对象。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以后,非正常涉诉信访行为从社会治安问题转化成了刑事犯罪。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上搜集的404件与涉诉信访相关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进行归纳分析,寻衅滋事罪在涉诉信访中有被滥用的趋势:一刀切式适用子;扭曲化解释构成要件;人为控制入罪标准;甚至变成了政府打击批评意见的借口,本质上架空了涉诉信访者的权利。涉诉信访的治理应当使用法治化手段,由司法给予理性回应。只有科学解释该罪的构成要件,坚持罪刑法定,秉承客观损害标准,准确认定行为在涉诉信访中是否在侵害个体法益的同时侵害了公共法益,才能避免该罪被滥用的遗祸,促使涉诉信访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正确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诉信访 寻衅滋事罪 理性回应 治理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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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以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为例
8
作者 秦智贤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46-52,共7页
主观解释论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的子罪名,因此流氓动机应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从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的"随意"是指流氓动机支配下的"随意"。然而立法者原意难以探明... 主观解释论认为,由于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的子罪名,因此流氓动机应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从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的"随意"是指流氓动机支配下的"随意"。然而立法者原意难以探明,时代也发生了变化,新刑法的解释不应被旧刑法所禁锢,否则刑法将止步不前。此外,流氓动机本身含义模糊,采用沿革解释导致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难以区分,造成诸多定罪乱象。因此,应当按照客观解释论对寻衅滋事罪进行解释。法律应当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流氓罪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有其特定的历史意义,但是在现代社会应当予以摒弃。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应当遵循刑法的目的和价值,关注法益是否实际受到了侵害或威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解释 客观解释 随意殴打 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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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型寻衅滋事罪问题研究
9
作者 丁鑫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23-26,共4页
为规制网络造谣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首先阐述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由来,在此基础上论证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存在缺陷。在理论上公共场所可以扩大解释为网络空间,但公共场所秩序不能等价为网络空间秩序。网络造谣行为引起的社... 为规制网络造谣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首先阐述了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由来,在此基础上论证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存在缺陷。在理论上公共场所可以扩大解释为网络空间,但公共场所秩序不能等价为网络空间秩序。网络造谣行为引起的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不仅在认定上有一定的困难,而且此行为与所引起的社会秩序混乱在空间上存在不一致,与寻衅滋事罪规定的起哄闹事引起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不相符合。因此若要规制网络造谣行为,需要对此行为进行专门立法,具体规定该行为的类型和范围,真正起到维护公民言论自由和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社会秩序 公共场所 网络空间秩序 网络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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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分与适用——以张某“毁损财物”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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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奎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40-42,45,共4页
准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界限,一直困扰着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结合个案来分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关系,便于揭示两者之间的区分标准与处理原则。
关键词 寻衅滋事 毁坏财物 犯罪构成 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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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场域——以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界分为视角
11
作者 付恒 付雷荣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72-78,97,共8页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模糊界域,以致司法实务难以把握二者的适用场域。基于承认解释有效的立场,从事实和规范的双重维度,采用限缩解释的技巧,确立“公共设施”标准界定“险情”内涵,可以较清晰解决两罪适用场域模糊之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网络型”寻衅滋事罪 互联网谣言型犯罪 适用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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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寻衅滋事罪立法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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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松峰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10-10,共1页
寻衅滋事罪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犯罪,亦是理论界及务实界中争议激烈的犯罪。目前我国寻衅滋事罪立法仍存在不足,本文试图分析其不足之处,进而期望对本罪立法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及建议。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立法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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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背景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3
13
作者 翟慎海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67-71,共5页
近20年来,我国刑法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已日臻严密,笔者特予以梳理;同时,探讨了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恐怖信息的特征及恐怖疫情与普通疫情的区别,并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三个常见罪名的定罪分歧予以辨析。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恐怖信息 恐怖疫情与普通疫情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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