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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及其适用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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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09-117,共9页
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 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管罪过要件具有罪名适用的界分功能,但是不能为了界分需要而反推本罪的主观罪过。本罪作为故意犯罪是心理事实与规范事实的统一,在具体适用中需要对本罪的刑罚受罚条件进行重新认识,并通过法益实体内容来界分极易混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主观罪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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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教义学解释——基于积极刑法观的立场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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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俊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39-151,共13页
为了充分保护公共交通领域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的设立体现了积极刑法观的立场,不仅能有效抑制司法实践扩张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趋势,也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因而具有立法的必要性。从性质... 为了充分保护公共交通领域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的设立体现了积极刑法观的立场,不仅能有效抑制司法实践扩张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趋势,也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因而具有立法的必要性。从性质上而言,妨害安全驾驶罪虽然规定了“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素,但这一要素只是对行为性质的限定,因而该罪实质上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基于以上理解,解释论上应扩张解释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以体现设立轻罪的意义。从罪数关系来说,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基本法与补充法的关系,司法机关应从行为性质与结果危险两个方面,严格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范围,以此来体现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积极刑法观 妨害安全驾驶罪 准抽象危险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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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危险方法”边缘类型的入罪化评析——以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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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弘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1期124-137,共14页
犯罪认定本身系一种"归类"的过程,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归类判断中,争议主要集中于"其他危险方法"。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行为已成为常发的、亟须厘清行为性质的"其他危险方... 犯罪认定本身系一种"归类"的过程,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归类判断中,争议主要集中于"其他危险方法"。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妨害安全驾驶、高空抛物行为已成为常发的、亟须厘清行为性质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边缘类型。"公共"仅指不特定而与数量无关,不应以"公共安全"这一结果要素完全取代"其他危险方法"这一行为要素。类型化的"其他危险方法"是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该罪虽然属于典型的口袋罪,但不宜进行过度的扩张,尤其对于处在概念边缘的待规制行为类型,需要具体判断是否符合"相当性"的危险。《刑法修正案(十一)》集中应对妨害安全驾驶与高空抛物行为,显示了在风险社会中刑法顺应民众需求、遏制公共危险的积极态度。结合"其他危险方法"的实质内涵,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和高空抛物罪有针对性地展开实证分析,以期检视司法理论与实务中可完善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危险方法 公共安全 妨害安全驾驶 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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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界域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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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旭 《天津法学》 2020年第4期100-106,共7页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新冠疫情中针对妨害防控措施类传播疫情行为最主要适用的罪名。对其准确理解和适用应在微观层面对主体、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必要司法限制,明确其过失的罪过形态,并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中观层面...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新冠疫情中针对妨害防控措施类传播疫情行为最主要适用的罪名。对其准确理解和适用应在微观层面对主体、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必要司法限制,明确其过失的罪过形态,并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中观层面要将其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进行区分,虽然罪名之间可能出现想象竞合的罪数形态,但行为之间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危险性上具有本质区别;在宏观上,应注重区分罪与非罪,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从而在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划定该罪的适用界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冠疫情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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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界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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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佳宁 陆旭 《刑法论丛》 2020年第4期39-56,共18页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新冠肺炎疫情中针对妨害防控措施类传播疫情行为最主要适用的罪名,对其准确理解和适用应在微观层面对主体、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必要司法限制,明确其过失的罪过形态,并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中观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新冠肺炎疫情中针对妨害防控措施类传播疫情行为最主要适用的罪名,对其准确理解和适用应在微观层面对主体、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必要司法限制,明确其过失的罪过形态,并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中观层面要将其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进行区分,虽然罪名之间可能出现想象竞合的罪数形态,但行为之间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危险性上具有本质区别;在宏观上,应注重区分罪与非罪,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从而在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划定该罪的适用界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冠疫情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学因果关系 适用界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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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实证分析与规则重述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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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磊 陆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46-54,共9页
刑法第114条“口袋罪”的兜底性设定,极易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度适用。通过实证分析可发现,行为危险的直接性和扩散性、场所人员密集、强化行为危险和主观故意等因素对司法认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理论... 刑法第114条“口袋罪”的兜底性设定,极易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度适用。通过实证分析可发现,行为危险的直接性和扩散性、场所人员密集、强化行为危险和主观故意等因素对司法认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理论契合度分析表明,应以不特定且多数人说来解释“公共”的含义,通过综合行为的“相当性”和场所的“相当性”来判定“危险方法”。同时,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中,应明确行为危险具有极度暴力性、高度盖然性和迅速扩散性,且发生在人员密集、流动之场所,并有必要以行为能够“一次性”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强化行为危险的前置要件,从而将其与故意杀人等其他罪行区分开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因素 Logistics回归 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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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立法观下高空抛物入刑的教义学解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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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夏 闫娇娇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2年第3期86-91,共6页
高空抛物入刑是积极立法观下刑事立法的产物,立法机关增设高空抛物罪是基于我国目前复杂的司法实践现状和人们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而做出的理性选择,是我国刑事立法活跃化与科学化的重要体现。在认定高空抛物罪时,应注意对高空抛物罪所... 高空抛物入刑是积极立法观下刑事立法的产物,立法机关增设高空抛物罪是基于我国目前复杂的司法实践现状和人们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而做出的理性选择,是我国刑事立法活跃化与科学化的重要体现。在认定高空抛物罪时,应注意对高空抛物罪所侵害法益的把握。从本质上而言,高空抛物罪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应从抽象危险犯的角度出发对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做出认定,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进行严格区分,旨在防止其不当扩张,沦为轻罪中的口袋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积极立法观 抽象危险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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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适用《刑法》第330条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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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鹏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3期66-70,共5页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意见》)。根据《疫...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意见》)。根据《疫情防控意见》规定,适用于妨害甲类传染病防控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同时也适用于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针对此项规定,《疫情防控意见》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是否进行了创设性规定?为解决这一争议,本文论证了《疫情防控意见》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于乙类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具有合法性,并未进行创设性规定。同时在文中界定了此罪的适用范围,以避免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混淆。分析目前我国《刑法》有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的缺陷,对此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在重大疫情期间充分发挥该罪维护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冠状病毒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罪刑法定原则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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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刑事规制的教义学解读——以《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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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泽星 《刑法论丛》 2020年第4期270-299,共30页
刑事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罪名,但总体来看,对于高空抛物的刑事规制存在失序、失准和失范的状况。依《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危险方法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依循法教义学的解释路径:对高空抛... 刑事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罪名,但总体来看,对于高空抛物的刑事规制存在失序、失准和失范的状况。依《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危险方法罪规制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依循法教义学的解释路径: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是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以及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规范判断。以该意见为主线,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遵循如下步骤:在行为没有导致严重后果时,应考察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是,则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处罚;如果否,则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构成故意犯罪(未遂)或者不构成犯罪(过失)。在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时,应当考察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是,则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否,则区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构成相应的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刑事责任之外,应当引入行政责任以规制无法进行刑事评价的高空抛物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教义学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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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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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玮 牛永防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80-85,共6页
近年来,司法机关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加以规定,自由于该罪本身所具有的构成要件不明确、罪名规定十分模糊等问题,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被不断扩大,口袋化趋势愈加明显。不当地扩大以危... 近年来,司法机关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情形加以规定,自由于该罪本身所具有的构成要件不明确、罪名规定十分模糊等问题,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被不断扩大,口袋化趋势愈加明显。不当地扩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会对司法机关的权威性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罪 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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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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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学敏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24-30,共7页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一方面对公共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刑法规制提出了新的问题。《刑法》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象限定为"甲类传染病",本次新冠肺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而...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一方面对公共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刑法规制提出了新的问题。《刑法》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象限定为"甲类传染病",本次新冠肺炎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从而引发了该罪法律适用上的困境。司法解释的渐进扩张虽然具有注重公共卫生安全法益保护的一面,但却与刑事法治理念不相契合。为了更好地发挥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应当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对象与行政法律相衔接,并对其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科学构造,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冠肺炎疫情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法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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