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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业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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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彦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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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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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0-74,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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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商业混淆行为的违法性在于破坏商业标识的指引功能,扰乱消费者在商业标识、商品和商品来源之间建立的联系。认定商业混淆行为需要界定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该商业标识所附的商品和商品的来源,可以采用“剥离法”将商业标识和商品的各个要素分解与组合,找到具有值得法律保护最低限度指引功能的拟制商业标识和商品。考察涉案商业标识是否会构成混淆,可以从客观上判断商业标识外观的近似度,也可以直接考察消费者主观上是否对相关商业标识产生误认或误认的可能。对商业标识权益的归属问题可以选择采用权利保护模式和利益保护模式:权利保护模式将商业标识作为权利客体,适用在先使用标准确权;利益保护模式则通过过去的利益结构和未来可能的利益结构对商业标识利益进行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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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标识
商业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法
红罐之争
剥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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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mercial mark
commercial confusion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red cans fight
stripping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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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F414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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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商业标识混淆法律认定中的市场相关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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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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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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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66-94,共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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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20FFXA004)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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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最高人民法院在鳄鱼商标案的判决中,论证新加坡鳄鱼公司商标不构成混淆时,着重从国际和中国市场上的共存现状进行阐明。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保护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作为一种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切入财产制度的内核,而是通过划定他人的不作为义务来界定利益受保护之人免于侵犯的法益空间。长久以来,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通常移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而不是从竞争法对经营者法益进行制度保护的法律思维出发进行分析。脱离商品而单纯地比较商品的标识是否知名,无异于形而上学的玄思。商业标识混淆的认定既可能涉及商品相关市场分析,也可能涉及地域相关市场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竞争法组成部分,不可能彻底摆脱竞争法的共性而构成独立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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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业标识混淆
市场混淆
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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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ommercial mark confusion
market confusion
Relevant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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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9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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