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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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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彦强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95-108,共14页
随着刑事立法的日趋活跃,采“分则立法模式”的竞合条款日益呈现“立法肥大症”,可考虑将竞合条款(尤其是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条款)进行总则化改造。就新增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而言,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从一重处断条款,其适用关键是“一... 随着刑事立法的日趋活跃,采“分则立法模式”的竞合条款日益呈现“立法肥大症”,可考虑将竞合条款(尤其是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条款)进行总则化改造。就新增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而言,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从一重处断条款,其适用关键是“一行为”与“数法益”的判断;新修正的我国《刑法》第229条第2款,标志着立法者对牵连犯现象的进一步肯认,其适用以客观上存在牵连关系、主观上具备牵连意图为限;新增的数罪并罚条款(第280条之二第3款),则存在修正程序与实体内容两方面的瑕疵,应将其视为想象竞合数罪并罚的“拟制规定”加以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竞合条款 立法模式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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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的最新修正及其适用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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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湘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232-245,共14页
在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规范体系进行了大幅修改,不仅加强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规范供给,而且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从具体内容来看... 在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规范体系进行了大幅修改,不仅加强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规范供给,而且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从具体内容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知识产权刑法的修改,主要表现为通过增设新罪和拓展旧罪的方式扩大知识产权刑法的规制范围,通过调高法定刑的配置加重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透过知识产权刑法规范可以发现,此次修法充分体现了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积极保护知识产权和法秩序相统一的最新立法理念,这些立法理念对知识产权刑法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正式施行,应当对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系统解释,以便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能够在司法层面得以充分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知识产权刑法 积极刑法观 法秩序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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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犯罪的立法修订评析——以2019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为切入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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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陈奕欣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63-73,共11页
为与2019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我国药品犯罪的行为规制环节向前拓展至药品的研发、申报、审批过程,向后延伸至药品的使用环节,对药品... 为与2019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我国药品犯罪的行为规制环节向前拓展至药品的研发、申报、审批过程,向后延伸至药品的使用环节,对药品管理秩序的专门保护得以凸显。由此,我国药品犯罪的刑法规制范围得以扩大。在《刑法》对生命、健康法益与药品管理秩序的分立化保护的过程中,就修订后的药品犯罪的规定而言,仍然存在着生命、健康法益与药品管理秩序法益分立不彻底、相互杂糅和罪名体系位置不当的现象。为此,应当删去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具体危险犯形态的规定,将该罪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生命健康 药品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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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其实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标志性立法实践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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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京平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9,共9页
特定不法行为引起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现实、紧迫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严格限制入罪的条件下,以极轻微业务危险犯的设置和适用,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危害生产安全重罪的发生,是《刑法修正案... 特定不法行为引起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现实、紧迫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严格限制入罪的条件下,以极轻微业务危险犯的设置和适用,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危害生产安全重罪的发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与典型的刑法保护前置化不同,危险作业罪规制的行为原本就处于刑法既有的调整领域,新设业务危险犯,没有实质变动行政法律与刑法规定既有调整领域的界限,只是在传统调整领域内对刑法规制方式进行了结构优化,并列设置业务危险犯与过失结果犯等。摒弃机械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做法,在立法中为司法出罪预留必要的、适度的实体性裁量空间,是危险作业罪规定的标志性特征。危险作业罪的具体功能,既包括预防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过失犯罪的发生,也包括遏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故意犯罪的发生。充分利用特定业务危险犯的制度资源,可以实现以轻罪适用预防重罪发生、以处罚危险犯预防实害犯发生的立法预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作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业务危险犯 公共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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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前途安全”:冒名顶替行为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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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陈辰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22-130,共9页
先前我国刑法采取“附随打击”进路应对冒名顶替行为,即以打击伴随犯罪的方式遏制该行为的实施并实现对行为人的处罚。“附随打击”进路在未进行刑法修改时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其固有局限。为回应社会公众对“前途安全”的关切,《中... 先前我国刑法采取“附随打击”进路应对冒名顶替行为,即以打击伴随犯罪的方式遏制该行为的实施并实现对行为人的处罚。“附随打击”进路在未进行刑法修改时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其固有局限。为回应社会公众对“前途安全”的关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将冒名顶替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规定为冒名顶替罪,其符合立法趋势与现实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冒名顶替罪的理解与适用,“盗用”必然未获得权利人同意,“冒用”存在共谋的情形,二者属于交叉关系,在身份盗窃范围内重合。“顶替”强调由于行为人对相关资格或待遇的获取而导致被害人权利的丧失,是一种非此即彼的状态。冒名顶替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组织、指使”包括以言语或行动指挥、唆使他人实施某行为以及从事冒名顶替的经营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包含高校校长、招生办负责人等学校管理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冒名顶替 身份 附随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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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司法适用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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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堂 庞博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9-64,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入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司法实践中,认定高空抛物罪存在内涵和边界不够清晰明确的问题。一方面,对于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入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高度重视。司法实践中,认定高空抛物罪存在内涵和边界不够清晰明确的问题。一方面,对于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准确区分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此罪与彼罪,避免过度适用,从而真正贯彻立法本意。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与宣传引导,防止泛化而成为“口袋罪名”,真正打击高空抛物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认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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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主义视角下非法基因编辑犯罪圈的审查与评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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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超 《宜宾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25-33,共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是落实整体国家安全观中生物安全的重要体现,对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保护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入罪在法益理论根据、罪名的体系地位以及罪状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是落实整体国家安全观中生物安全的重要体现,对构建国家生物安全保护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入罪在法益理论根据、罪名的体系地位以及罪状设置方式上面临诸多现实挑战。整体主义强调社会整体性,与刑法保障机能具有先天亲和力,能够为非法基因编辑行为入罪提供新的诠释路径。整体主义视角下,积极预防刑法观为抽象秩序法益提供确证和体认,消除了本罪法益定位含混的基础理论问题;刑事政策为完善多维度生物安全责任规制体系提供了积极借鉴。基于整体主义刑法积极预防思路以及生物安全刑法的特殊性,现行规制思路过于保守,对罪状的设置也是立法便宜的体现,为全面推进生物安全刑法规制,刑法应具有前瞻性,保障法体系对于危害生物安全犯罪行为规制的周延与完整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整体主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 审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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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嬗变与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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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宏 徐亚奇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51-55,共5页
纵观中国历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变化趋势与时代特点,变化原因不仅仅是少年生长发育情况的差异,立法技术的不同发展以及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也不可忽视。面对当下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未成年人触法事件频发的局面,就需要对这三方面因... 纵观中国历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变化趋势与时代特点,变化原因不仅仅是少年生长发育情况的差异,立法技术的不同发展以及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也不可忽视。面对当下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未成年人触法事件频发的局面,就需要对这三方面因素作出综合考量,谨慎评价,尚不应整体下调法定最低年龄,要借助《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契机,发挥出补充措施的作用,完善矫治制度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制度变迁 年龄下调争议 《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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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及其问题解决 被引量:1
9
作者 郝川 时晨珂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76-84,共9页
发生在人群密集场所的高空抛物行为,施于公共场所,指向公众中不特定的人,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这打破了公众生活的平稳和安宁,体现了“公共”的社会性,再加上其有导致不特定人伤亡的具体危险,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具有... 发生在人群密集场所的高空抛物行为,施于公共场所,指向公众中不特定的人,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这打破了公众生活的平稳和安宁,体现了“公共”的社会性,再加上其有导致不特定人伤亡的具体危险,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危险性相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并非对以往《意见》的否定,将高空抛物罪定位为抽象危险犯的直接起因涉及回应民意和现象立法,但同时具有深层的理性依据,即基于个人安全需要-免予恐惧的权利-他人行为义务的逻辑链条,为维护保护法益所必须的社会秩序,立法者改变了依照具体危险犯惩罚行为的司法套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空抛物 安全权 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 《刑法修正案(十一)》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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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中国实践发展--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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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艳红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62-75,共14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严密刑事法网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风险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结构化分析可知,整部修正案就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其具体体现:在刑事实体领域...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严密刑事法网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风险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结构化分析可知,整部修正案就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其具体体现:在刑事实体领域,通过对新型行为的犯罪化强化对侵犯集体法益的犯罪治理;在刑事制裁领域,通过提升法定刑加大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值得反思。刑事立法在将集体法益纳入刑法保护体系时应遵循法益侵害实质化与宪法比例原则,避免因集体法益的抽象化与入罪标准的降低而导致法益保护原则的虚空。刑法应避免成为单纯的社会控制手段,应当重返以自由和人权为核心的刑法,防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演变为激进式刑法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积极预防性刑法观 集体法益 犯罪化 重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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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的道德诉求 被引量:40
11
作者 孙万怀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02-113,共12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布伊始就引发了广泛讨论,随后的调整甚至引发了更大的争议。所有争议的本质还是立场选择——如何看待回应型的积极性立法的问题。法益理论无法提供一个批判立法的武器,无法撼动积极立法观的价值基础,反而常常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布伊始就引发了广泛讨论,随后的调整甚至引发了更大的争议。所有争议的本质还是立场选择——如何看待回应型的积极性立法的问题。法益理论无法提供一个批判立法的武器,无法撼动积极立法观的价值基础,反而常常为积极立法助力。即使承认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也只能在刑法解释论范围内腾挪,在政策评价领域或者说在刑事立法领域,无法直接证明法益保护理论可以提供一个立法批判功能。在刑事立法领域应遵循规范保护为主的原则。立法的合理性包含着外在道德评价和内在道德评价。外在规范伦理的层次性特征恰恰为行为入罪与否提供了相对规范的标准。刑事立法首先要遵循规范伦理,要受到法律内在道德的制约与立法良知的制约。这是刑法成为良法的基本前提。同时,刑事法又因为涉及底线人权,所以其受到的制约应该更为广泛和严格。此外,刑法的修正不能也无法建立在期望其他法律配合的基础之上。就内在道德而言,刑事立法应当满足清晰性、一致性以及可实现性等诉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回应型立法 刑事政策 法益 法律的内在道德 刑法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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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扩张与限缩解释 被引量:12
12
作者 汪东升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41-55,共1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大幅修改,契合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这既符合解决司法适用难题的要求,又满足了衔接前置法的需要。修改后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改为情节犯,降低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增...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大幅修改,契合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这既符合解决司法适用难题的要求,又满足了衔接前置法的需要。修改后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改为情节犯,降低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增加行为方式和扩大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内容呈现大幅扩张态势。面对该罪在立法上的积极扩张,无论持何种刑法观,都应该坚持司法适用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这既是贯彻刑法谦抑原则的需要,也是由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特点所决定的。未来可以通过对"盗窃""贿赂""欺诈""电子侵入""其他不正当手段""违反保密义务"等术语的合理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加以限缩,从而防止处罚范围不当扩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侵犯商业秘密罪 反不正当竞争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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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犯罪所得财物中“所得”的实质解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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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文杰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44-55,共12页
没收洗钱犯罪所得财物是不当利益平衡措施,意在合理剥夺洗钱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财物,贯彻"任何人都不能从不法行为中获益"的法理要求。"洗钱犯罪"是指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不法行为;"财物... 没收洗钱犯罪所得财物是不当利益平衡措施,意在合理剥夺洗钱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财物,贯彻"任何人都不能从不法行为中获益"的法理要求。"洗钱犯罪"是指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不法行为;"财物"是指一切货币、物品与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等财产性利益。应坚持规范因果关系说,实质解释洗钱犯罪所得财物中的"所得",合理限定洗钱犯罪所得财物的没收范围。洗钱犯罪所得财物包括洗钱犯罪直接所得及其孳息与洗钱犯罪直接所得的替代(财)物及其孳息,不包括非替代(财)物及其孳息类的合法生产、经营所得。洗钱犯罪直接所得包括物质与非物质利益、动产与不动产利益、有形与无形利益;替代(财)物包括利用洗钱犯罪直接所得所购买的股票、彩票、不动产等财物;替代(财)物的孳息包括股息、租金、利息等财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洗钱犯罪所得财物 不当利益平衡措施 实质解释 规范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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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规制——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检视 被引量:6
14
作者 周峨春 《行政与法》 2022年第6期109-118,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修订呈现出从事后制裁到积极预防的立法转向,具体表现为扩大犯罪圈并增设新罪名,干预时间前移化,从严从重处罚严重破坏环境行为。这一立法转向立足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新形势,...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修订呈现出从事后制裁到积极预防的立法转向,具体表现为扩大犯罪圈并增设新罪名,干预时间前移化,从严从重处罚严重破坏环境行为。这一立法转向立足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新形势,着眼于防范环境风险和维护安全秩序的新需求,强化对集体性环境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环境治理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预防性规制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具有正当性和实效性,但也存在适用不周延的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和应急性的特点。因此,应从回归法益保护立场、坚守罪责原则立场、奉行司法克制立场出发,对积极预防性规制进行必要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环境犯罪 积极预防 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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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观下洗钱罪的理解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被引量:4
15
作者 王振华 肖宇涵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60-68,共9页
在积极刑法观的指导下,《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完善洗钱行为模式、修改主观构成要件以及变更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等,加大了洗钱罪的保护范围。洗钱犯罪的立法调整是传统赃物罪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平衡国际立法约束力与国内立法自主性... 在积极刑法观的指导下,《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完善洗钱行为模式、修改主观构成要件以及变更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等,加大了洗钱罪的保护范围。洗钱犯罪的立法调整是传统赃物罪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平衡国际立法约束力与国内立法自主性的产物,同时也是响应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的体现。在洗钱罪的适用过程中,“明知”要素的去除可能会造成洗钱罪规制范围扩大,应逐步完善洗钱罪主观方面的适用标准,从而进一步实现精准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民经济利益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洗钱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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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罪争议厘清与路径完善 被引量:3
16
作者 胡雅岚 《时代法学》 2021年第4期51-58,共8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行为单独设罪进行规制,具有响应公众立法呼吁、理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行为入罪路径、回应风险社会需求的现实意义,为我国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刑法智慧。然而,现有的妨害公共交通工...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行为单独设罪进行规制,具有响应公众立法呼吁、理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行为入罪路径、回应风险社会需求的现实意义,为我国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刑法智慧。然而,现有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罪的规定存在着乘客妨害行为罪状设置冗长、驾驶人员妨害行为罪状以偏概全、注意规定设置不够恰当的争议。对此,应当理清争议,明确修改方向。具体而言,应在区分“危及”与“危害”差别的前提下,重申乘客妨害行为罪状设置的必要性,重塑驾驶人员妨害行为罪状,删除多余的注意规定,以实现对轻度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行为的准确定性与定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罪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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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现代化下的刑法与刑法修正探析——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被引量:3
17
作者 崔仕绣 王付宝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年第4期92-104,共13页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刑法的功能定位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社会治理对刑法规范的需求与日俱增已无争议。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特征逐日凸显,因此需要在社会治理的整体视角下来检讨与反思刑法本身的制度性转型。在社会治理背景下,对刑法进...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刑法的功能定位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社会治理对刑法规范的需求与日俱增已无争议。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特征逐日凸显,因此需要在社会治理的整体视角下来检讨与反思刑法本身的制度性转型。在社会治理背景下,对刑法进行规范供给,需要思考的是以什么方式甄别真正的刑法规范需求,进而评价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与效益。《刑法修正案(十一)》以立法的方式进行了刑法规范供给的扩充,其中不乏争议点,对此有必要以社会治理为视角对其进行实质性的检视。同时以体系性、类型化水平等为角度对其进行规范供给水平的评价,探索社会治理现代化语境下刑法的应然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社会治理 规范供给 情境预防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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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立法更新与理性形塑--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的分析
18
作者 冯文杰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31-39,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展现了积极保护商标权的立法取向,使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结构呈现既严且厉的变化。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坚持平等保护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原则及扩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处罚范围,其非理性主要展现在未彻底贯彻平... 《刑法修正案(十一)》展现了积极保护商标权的立法取向,使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结构呈现既严且厉的变化。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坚持平等保护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原则及扩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处罚范围,其非理性主要展现在未彻底贯彻平等保护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原则,且对商标侵权行为犯罪化的理性发展预期不足,遗漏了诸多值得刑法处罚的商标侵权行为类型,而删除拘役刑不符合消极责任主义。合理以刑法处罚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前提是妥当界定我国商标法上的商标侵权行为。尚未被犯罪化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商标混淆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务行为、销售构成商标混淆的商品或服务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在平等保护观的指引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务行为具有犯罪化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在刑法扩张保护商标权的时代背景下,应认真对待上述尚未被犯罪化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犯罪化问题。其他尚未被犯罪化的商标侵权行为均属商标法明文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且均在实质上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而非刑事法规制显然无法满足法益保护的需要,由刑法进行保护反而遵守了法益保护原则,不违反刑法谦抑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商标侵权行为 侵犯商标权犯罪 立法更新 理性形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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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重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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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冉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62-66,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1997年《刑法》中假药、劣药的认定参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针对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设立了危险犯,并补充了对提供假药、劣药行为的刑法规制。这一修正扩大了刑法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有利于...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1997年《刑法》中假药、劣药的认定参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针对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设立了危险犯,并补充了对提供假药、劣药行为的刑法规制。这一修正扩大了刑法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有利于实现涉及药品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衔接,同时并不意味着对刑法谦抑性的违反。在涉及假药、劣药尤其是妨害药品管理秩序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上,要进行药品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实质判断,基于民法、行政法相关规制的内在原理,实现对药品安全的动态化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法秩序统一 缺陷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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