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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视野中的以房抵债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
作者 武诗敏 《法学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32-145,195,共15页
实践中的以房抵债协议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以房抵债协议的处理面临诸多困境。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以最为典型的买卖型担保协议为例,如已完成物权变动公示,则构成让与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 实践中的以房抵债协议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以房抵债协议的处理面临诸多困境。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以最为典型的买卖型担保协议为例,如已完成物权变动公示,则构成让与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主张别除权;如未完成物权变动公示,则应推定当事人之间并无设立担保的合意,以物抵债协议仅是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履行方式,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协议义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仍是普通债权。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属诺成合同,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旧债消灭的情况下构成新债清偿。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选择依据新债或旧债确定债权金额。预告登记应仅在办理本登记的条件已具备的情况下具有破产保护效力,网签备案作为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破产保护效力。已履行完毕的以房抵债协议在破产程序中仍应接受破产撤销权及无效行为条款的检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房抵债 让与担保 新债清偿 预告登记 破产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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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买卖型担保的规制路径——以裁判立场的考察为基础 被引量:3
2
作者 徐晓惠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10期111-121,共11页
买卖型担保在权利移转时间、权利状态等方面都不同于让与担保,但是具备公示条件的买卖型担保能够发挥让与担保的作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基于父爱性质的强制关怀对买卖型担保进行程序性规制,没... 买卖型担保在权利移转时间、权利状态等方面都不同于让与担保,但是具备公示条件的买卖型担保能够发挥让与担保的作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基于父爱性质的强制关怀对买卖型担保进行程序性规制,没有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和有限准用传统担保实现程序的制度设计,违背了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增加了适法与司法的沟通龃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对买卖型担保做出规定,已经预告登记和备案登记的买卖型担保具备公示的作用,期待已经立项修改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经过预告登记、备案登记的买卖型担保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并进一步明确其裁判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型担保 让与担保 预告登记 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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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生效力制度的新生与实际运用 被引量:1
3
作者 钟嘉儿 《私法》 2022年第1期92-120,共29页
相对不生效力是弥补不完全生效法律行为三分体系疲敝的产物,其活跃于预告登记、查封等领域。通说对相对不生效力的理解迄今仍停留在双重所有权结构上,其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所有权在不同主体间分割,这种结构除打破物权绝对性原则外还招... 相对不生效力是弥补不完全生效法律行为三分体系疲敝的产物,其活跃于预告登记、查封等领域。通说对相对不生效力的理解迄今仍停留在双重所有权结构上,其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所有权在不同主体间分割,这种结构除打破物权绝对性原则外还招致一系列不利后果,因此这种观点需要修正。以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为例,修正后的拟制所有权说不拘泥于文义将相对不生效力理解为有害处分在预告登记权利人实现请求权的必要限度内被拟制为不生效力,所有权先回归到出让人,再于法学上瞬间移转给预告登记权利人。这种新理解有助于澄清我国类似的相对无效概念的多重含义,并以此为基础促进相对不生效力制度在我国条文常见的“不得对抗”用语下生存空间的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不生效力 预告登记 拟制 相对无效 不得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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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担保之探析——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为焦点 被引量:2
4
作者 吕志涛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25-32,共8页
以买卖合同作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担保,系经济社会新需要不断产生的背景下自发形成的新类型担保形式。《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首次对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之情形作出回应,然其语境下此种担保性质与效力尚未明确,发展空... 以买卖合同作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担保,系经济社会新需要不断产生的背景下自发形成的新类型担保形式。《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首次对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之情形作出回应,然其语境下此种担保性质与效力尚未明确,发展空间有限。学界关于买卖合同担保主要有后让与担保说、泛化的抵押说、代物清偿说和债的担保说等论争,采泛化的抵押说之基本立场,买卖合同担保在现有物权法的体系下解释为抵押应是可行的出路。在此基础上,预告登记制度的适当援用可有效裨补买卖合同担保公示方法的缺漏。法具有滞后性,经由物权法定主义缓和的展开,新物权势将得以肯认而创设,以期完善物权法的体系,满足经济社会不断产生的新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合同担保 抵押 预告登记 物权法定主义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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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告登记在保障不动产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5
作者 张莹 夏梧耘 《国土资源情报》 2019年第11期19-23,共5页
不动产关乎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稳定,关乎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当前,仍存在一房多卖等损害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文将针对不动产发生物权转移和设立债权时的若干风险点进行分析研究,探讨在现行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关乎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稳定,关乎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当前,仍存在一房多卖等损害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文将针对不动产发生物权转移和设立债权时的若干风险点进行分析研究,探讨在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前提下,如何充分利用预告登记,合理设置业务环节,设计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机制,将预告登记应用于包括房屋预售在内的不动产登记各种业务类型,以有效防范一房多卖等问题,保护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安全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预告登记 一房多卖 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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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效力的解释论 被引量:4
6
作者 尹思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2年第1期111-127,共17页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为预告登记的一个子类型,按照法教义学的逻辑推演,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但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满足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的担保需求,若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最终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这一制度将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沦为具文。当符合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等条件时,抵押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的实质条件已满足,允许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行使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物权法基本原理。虽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终未对强制执行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但不妨碍预告登记权利人依照该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须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为前提,优先受偿的范围也不应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购商品房 抵押预告登记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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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的死亡与再生 被引量:35
7
作者 常鹏翱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25-135,179,共11页
《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它适用于房屋买卖、抵押等引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易,功能是通过防范不动产物权人的一物数卖等行为,来确保买受人等债权人实现其请求权。在房屋买卖或抵押交易中,网上签约机制发挥着防止所有权人一... 《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它适用于房屋买卖、抵押等引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易,功能是通过防范不动产物权人的一物数卖等行为,来确保买受人等债权人实现其请求权。在房屋买卖或抵押交易中,网上签约机制发挥着防止所有权人一房数卖的实际作用,这与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高度重合,导致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走向死亡。为了避免制度资源的浪费,使预告登记制度获得再生,有必要调整其适用领域,进行制度整合和创新,把租赁权、优先购买权等也纳入其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登记 适用领域 制度实效 不动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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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被引量:6
8
作者 李敬从 《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2期103-107,共5页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是将债权物权化 ,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对抗效力 ,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不动产债权请求权 ,平衡不动产变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认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要件、效力及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抗辩义务 ,对于完...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是将债权物权化 ,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对抗效力 ,其制度价值在于保护不动产债权请求权 ,平衡不动产变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认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要件、效力及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抗辩义务 ,对于完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物权 预告登记 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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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被引量:4
9
作者 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学报》 2007年第2期80-83,共3页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这对于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经预告登记后的这种物权变动请求权不是一种物权,仍属于一种特殊的债权。
关键词 预告登记 物权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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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备案登记应有预告登记效力——一个事关我国经济和民生的重大法技术问题 被引量:7
10
作者 孟勤国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5期114-125,共12页
备案登记是控制商品房预售商业模式风险的阀门,其核心价值和功能在于物权公示效力。近年来,司法裁判依据德国民法教义学否定备案登记的物权公示效力,我国政府20余年努力而卓有成效的备案登记制度面临全面瓦解的危险。备案登记与商品房... 备案登记是控制商品房预售商业模式风险的阀门,其核心价值和功能在于物权公示效力。近年来,司法裁判依据德国民法教义学否定备案登记的物权公示效力,我国政府20余年努力而卓有成效的备案登记制度面临全面瓦解的危险。备案登记与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小异大同,均为行政管理行为,均赋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对世效力,均确认购房人取得预售房所有权的权利,司法裁判和一些学者不应视若无睹。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同为确认和保障购房人的预售房所有权取得权,这一权利不是学者所言的债权、物权期待权、事实物权,而是以特定的已预售房为客体的物权。同时,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本质,已预售房作为定作物,其所有权属于购房人,开发商仅有留置权。为了维护我国经济和民生的稳定,确立购房人权利第一优先顺序,减少登记的行政管理成本和风险,我国应当明确备案登记具有预告登记效力。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出台相应司法解释纠错,以解燃眉之急;全国人大、国务院研究和确定备案登记为预告登记的一种法定类别,由住建局承担登记职能,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再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业务。以此为鉴,我国社会应高度重视法律技术对法律价值与功能的异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备案登记 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售 住建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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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实体法外溢的反思与厘正--基于31份二手房“先卖后抵”判决书之整理 被引量:5
11
作者 罗亚文 《法治研究》 2023年第3期148-160,共13页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由民事执行法外溢至民事实体法,实体判决逻辑演绎的类型包括事实物权理论、优先顺位理论及权属争议理论。物权期待权实体权利化之外部源起在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权利外溢及对域外法的期待权参引,内部因素包括解释论中物权...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由民事执行法外溢至民事实体法,实体判决逻辑演绎的类型包括事实物权理论、优先顺位理论及权属争议理论。物权期待权实体权利化之外部源起在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权利外溢及对域外法的期待权参引,内部因素包括解释论中物权期待权显现的制度优势、价值衡平理念下对生存权的保护以及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漏洞填补。赋予不动产买受人积极行使物权期待权的结果不仅遭受突破物权法定主义及公示公信原则、冲击债物二分财产体系之诘问,而且公示性及财产性能的缺失导致物权期待权存在固有缺陷。当程序法的独立价值使其具有独立规范执行阶段权利排序的功能时,具有公示性的预告登记制度的引入将高效填补实体法中物权期待权隐蔽优先性之缺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期待权 事实物权 物权法定主义 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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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权利人“排除异议”的判定——以《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为中心 被引量:8
12
作者 蔡虹 邓沁婷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66-78,共13页
《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依据,因其中"排除异议"及"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在解释上易生歧义,致实务适用意见不一。依执行理论,除所有权外,何种权利始可排除强制执行,应依实体法... 《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依据,因其中"排除异议"及"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在解释上易生歧义,致实务适用意见不一。依执行理论,除所有权外,何种权利始可排除强制执行,应依实体法之性质、效力及执行目的或方法确定。经预告登记之权利并非实体权利,其性质应为兼具物权性、债权性及从属性的请求权。目前,我国预告登记在强制执行中的效力,立法未臻明确,但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实体法之"再处分禁止效力"及"不动产登记簿冻结效力",藉由目的解释,应将《物权法》第20条第1款之"处分"进行扩张,使其效力覆盖强制拍卖、变卖等"处分"性执行措施。而案外人据以《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适用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网签及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以外的其他预告登记之情形,其"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之确认,应参照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之理论,采实务通说之标准,具化为满足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告登记及支付全部价款或依约定支付价款之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登记权利人 执行异议 效力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符合物权登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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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抵押预告登记之优先受偿论 被引量:2
13
作者 国凯 《财经法学》 2023年第1期106-119,共14页
就预售房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既有学说与实务多持否定态度。但否定说未注意到银行于诸多情形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且若开发商完成首次登记后仍承担保证责任,颇为不公。此外,一味要求银行完成抵押登记亦将招致诉累、浪费司法... 就预售房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既有学说与实务多持否定态度。但否定说未注意到银行于诸多情形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且若开发商完成首次登记后仍承担保证责任,颇为不公。此外,一味要求银行完成抵押登记亦将招致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新近《担保解释》第52条转而持肯定立场,可堪赞同。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登记之利益状态类似,既通过抵押合同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亦经由登记公示保护交易第三人利益,故肯定优先受偿具有正当性。无权处分说可为肯定立场提供教义学支持。预告登记时购房者并无设立抵押之处分权,而作为所有权人之开发商已作出事前同意,从而处分权瑕疵得以补正。基于处分权瑕疵补正之溯及力,此优先受偿效力溯及至预告登记之日。银行如欲基于抵押预告登记优先受偿,应满足开发商完成首次登记之要件,但90日失效期间之限定并无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预告登记 优先受偿 所有权预告登记 抵押登记 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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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探析 被引量:5
14
作者 关淑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148-153,共6页
预告登记,属于与本登记相对应的预备登记,可以发挥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的功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和顺位之效力。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一定物权化表征,即可... 预告登记,属于与本登记相对应的预备登记,可以发挥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的功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和顺位之效力。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一定物权化表征,即可对抗第三人。司法解释可对其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以更好地保护请求权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登记 债权请求权 保全权利 保全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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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建物”上的抵押权 被引量:7
15
作者 董学立 《政法论丛》 2009年第2期31-34,共4页
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存续,当以"特定物"的存在为客观前提。而我国《物权法》第187、188条关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上抵押权何时设立的规定,显然违背了这一前提,导致了学理上的错误和体系上的混乱,应予适时... 物权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存续,当以"特定物"的存在为客观前提。而我国《物权法》第187、188条关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上抵押权何时设立的规定,显然违背了这一前提,导致了学理上的错误和体系上的混乱,应予适时纠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特定物 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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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预告登记效力研究--以《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5
16
作者 徐聪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42-50,共9页
所有权预告登记效力与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应予区分。所有权预告登记制度旨在保障所有权变动的顺利发生,通过限制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处分行为保障债权实现。抵押预告登记旨在促成抵押权的设立,其限制处分行为不包括限制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 所有权预告登记效力与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应予区分。所有权预告登记制度旨在保障所有权变动的顺利发生,通过限制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处分行为保障债权实现。抵押预告登记旨在促成抵押权的设立,其限制处分行为不包括限制抵押预告登记义务人再设抵押。《民法典》未就预告登记效力予以明确,《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弥补了立法上的空白,但并非将抵押预告登记予以物权化,而是通过人民法院审查模式并配合登记技术手段实现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登记之间的有效衔接,并以此为基础,赋予抵押预告登记以顺位保护效力、优先清偿效力与破产保护效力,从而有效保障了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登记 抵押预告登记 顺位保护效力 优先清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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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集中系统列车进路预告异常问题分析
17
作者 靳曼华 《铁道通信信号》 2024年第6期91-95,共5页
调度集中(CTC)系统在分散自律模式下应具备向列车发送进路预告的功能,作用是向司机提供下一站的进路状态信息。为保障列车正常运行,降低多方向车站进路错排的风险,结合典型案例,研究导致列车进路预告异常的原因及解决措施。提出通过扩充... 调度集中(CTC)系统在分散自律模式下应具备向列车发送进路预告的功能,作用是向司机提供下一站的进路状态信息。为保障列车正常运行,降低多方向车站进路错排的风险,结合典型案例,研究导致列车进路预告异常的原因及解决措施。提出通过扩充CTC系统GSM-R接口服务器基站覆盖列表的方式,来解决列车错误注册基站问题;明晰机车CIR数据模块异常故障现象,降低故障影响范围;强化司机换端时的规范操作,避免因换端导致列车存在多个机车号,影响CTC系统进路预告发送功能。经现场验证,提出的解决措施有效提高了现场设备运维效率,可为解决类似异常问题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调度集中 GSM-R网络 综合无线通信设备 进路预告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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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阈下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再探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评析 被引量:6
18
作者 章诗迪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年第4期72-78,共7页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一种针对将来设定抵押权的保全行为,且因登记的公示力赋予该请求权以物权效力。结合既有判例和学理展开分析,就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保全效力,学说影响了本案的裁判思路,就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效力,本案推动了学...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一种针对将来设定抵押权的保全行为,且因登记的公示力赋予该请求权以物权效力。结合既有判例和学理展开分析,就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保全效力,学说影响了本案的裁判思路,就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效力,本案推动了学理的发展。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保全效力主要体现为登记权利人取得抵押权的效力。《民法典》第406条已对《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作出修改,应允许预告登记的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否则会出现预告登记强于本登记效力的荒谬现象,抵押权预告登记可以对抗与预告登记抵触的中间处分行为。因坚持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不能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抵押权,若房屋已经建成且产权已经登记至借款人名下,抵押权设立登记事实上可以完成时,如果抵押人不配合办理本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 预告登记 优先受偿权 权利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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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被引量:3
19
作者 朱华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2期226-228,共3页
预告登记对应于本登记,在本登记之前,即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效力,成为债权之间的桥梁,保护了己订立合同却暂时难以进行本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受让人的利益,填补了债权与物权之间的空隙,使民法的体系得以顺畅发挥功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对应于本登记,在本登记之前,即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效力,成为债权之间的桥梁,保护了己订立合同却暂时难以进行本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受让人的利益,填补了债权与物权之间的空隙,使民法的体系得以顺畅发挥功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是一种较新的登记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是一项比较成熟的物权制度,尽管如此,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还是有一定的不同,其中尤以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最为典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预告登记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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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之理解与完善 被引量:6
20
作者 包晓丽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19年第11期56-65,共10页
我国关于预告登记法律效力的现行规定,存在处分权限制过度之弊病。在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过程中,建议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理解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再行处分不动产物权的,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有权主张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发生物... 我国关于预告登记法律效力的现行规定,存在处分权限制过度之弊病。在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过程中,建议将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理解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再行处分不动产物权的,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有权主张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较于限制物权变动模式和登记冻结模式,相对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效在利益平衡上更符合自愿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并且在体系上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相适应。此外,预告登记还有约束国家公权力行使的效力。预告登记权利人物权的实现不受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程序的妨碍,破产程序中亦有特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登记 相对无效 物权变动 执行程序 破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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