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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垄断规制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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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译)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281-294,共14页
韩国《垄断规制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重点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法教义学上的概念与分类。然而,《垄断规制法》却没能有效应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各种类型的滥用行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 韩国《垄断规制法》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重点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法教义学上的概念与分类。然而,《垄断规制法》却没能有效应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各种类型的滥用行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公平交易委员会与理论工作者都未能对滥用的本质提出一个充分的解释。基于此,本文试图从韩国社会政治与经济环境的逐步演化中,厘清滥用概念的内涵及其适用,以期揭示出滥用概念的本土化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韩国 《垄断规制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剥削性滥用 排他性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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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韩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研究
2
作者 全玲贤 《竞争政策研究》 2017年第1期45-55,共11页
本文全面审视了韩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沿革及规制内容乃至依据现行法予以判决的案件,旨在以此加强对韩国相关法制的理解。韩国在1980年制定《公平交易法》之后,在过去的35年里对《公平交易法》及其施行令的相关规定中就滥用市场支... 本文全面审视了韩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沿革及规制内容乃至依据现行法予以判决的案件,旨在以此加强对韩国相关法制的理解。韩国在1980年制定《公平交易法》之后,在过去的35年里对《公平交易法》及其施行令的相关规定中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做出的修改几乎甚微。本文将在全面介绍韩国《公平交易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系及沿革的同时,还将详细介绍滥用行为的类型、审查基准、制裁方法以及主要案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 市场地位 制裁 韩国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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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定位 被引量:17
3
作者 丁茂中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210-224,共15页
从过去十多年中公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来看,无论是反垄断行政执法,还是反垄断民事审判,均未对此类案件全部进行竞争分析。导致出现这一现象的表面原因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有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时存在... 从过去十多年中公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来看,无论是反垄断行政执法,还是反垄断民事审判,均未对此类案件全部进行竞争分析。导致出现这一现象的表面原因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有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时存在视野差异,而根本缘由应当是,这两类机关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想要施加的特殊义务在严苛程度上存在实质差异。为实现更为理想的规制效果,我们应当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定位为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特别潜在的竞争审查,这比将这一制度定位为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原则上不得实施特定经营行为更为科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认定差异 义务严苛程度 政府干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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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以利乐反垄断案为例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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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雁北 《竞争政策研究》 2017年第3期5-12,共8页
我国反垄断法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会遵循相对固定的四步分析框架,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从事了滥用行为;分析滥用行为是否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 我国反垄断法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会遵循相对固定的四步分析框架,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从事了滥用行为;分析滥用行为是否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这四步分析步骤应当具有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利乐反垄断案的分析框架表明,不同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还需要遵循个案分析原则来进行。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利乐反垄断案主要是从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两个角度进行考虑,选择适用的是定性分析方法而没有采用定量分析或其他的分析方法。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基于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作用的弱化趋势,利乐反垄断案选择了认定分析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推定分析模式面临被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实践搁置的可能性。在滥用行为认定时,"没有正当理由"的立法规定要求权衡滥用行为所带来的正、反两方面的经济效果,利乐反垄断案遵循了个案分析原则,判断经营者的抗辩理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该判断还会与反竞争后果进行权衡。在评估反竞争效果时,尽管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要件是否是典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构成要件之一存在立法解读上的争论,但利乐反垄断案表明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中,排除、限制竞争后果要件的论证必不可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框架 个案分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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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12
5
作者 李陶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34-40,共7页
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牵头起草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4条细化了反垄断法在规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和调整对象。但对于如何认定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如何协调著作权法与反垄... 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牵头起草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4条细化了反垄断法在规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和调整对象。但对于如何认定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如何协调著作权法与反垄断法在规制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时的关系问题,立法者和学界的认识存在偏差。鉴于集体管理组织在平衡著作权法各主体利益上的制度功能,应优先适用著作权法专门性监督。反垄断一般执法作为补充,可在专门性监督无法有效发挥作用时,在个别情况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一般执法监督 著作权法专门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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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力量分析下反垄断规制体系的完善 被引量:11
6
作者 郭传凯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9-120,共12页
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支撑的规则体系为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激化,三大制度皆在不同程度上出现适应性与灵活性不足的问题。问题出现的根... 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支撑的规则体系为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竞争的激化,三大制度皆在不同程度上出现适应性与灵活性不足的问题。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正是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囿于制度移植的固有路径而忽视了对市场力量的分析与把握,进而缺乏制度反思的能力。以市场力量的分析为指引,三大制度应当进行以下完善:以"路线图法"规制垄断协议类案件,强化对默示共谋的规制,并实现纵向垄断协议规制的精准化;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并审慎采用直接法认定市场力量,以拓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完善协同效应与单边效应的审查标准,并着力修订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标准。三大反垄断制度相互配合,促使反垄断规制体系更加严密。反垄断法的修改和完善应在市场力量分析的指引下进行,在推进反垄断法及配套指南体系化的同时,应增强反垄断法实施的开放性与灵活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力量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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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辩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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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世明 《人大法律评论》 2020年第2期87-134,共48页
一些学者往往把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专利滥用)归结为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的延伸,认为反垄断的基础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滥用知识产权支配地位两者间画上等号,甚至出现"滥用是对市场支配权利的不正当使用"之... 一些学者往往把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专利滥用)归结为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的延伸,认为反垄断的基础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滥用知识产权支配地位两者间画上等号,甚至出现"滥用是对市场支配权利的不正当使用"之类结论。但从依赖路径观之,"权利滥用原则"这一概念主要是在民法法系中出现和成长起来的。尽管"知识产权滥用"和"权利滥用"两个概念看似关系密切,实际上,知识产权滥用和民法中的权利滥用并无直接关联。虽然滥用权利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面上相似,但事实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专有概念,"市场支配地位"不是"权利"。知识产权法赋予某问题特定的技术解决方案或表达的某种形式"微观垄断",并不一定能够带来市场力量。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过程之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竞争成果之法。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违反反垄断法是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一种,是构成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充分但不必要条件。专利权滥用抗辩与反垄断诉讼的法律后果不同,并不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滥用 专利权滥用抗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制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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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的选择 被引量:6
8
作者 黄武双 谭宇航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25-52,共28页
SEP许可层级选择包括“对任一人许可”与“对任一人开放”两种。德国法院支持“对任一人开放”,认为权利人在保证SEP“开放”的前提下,并无义务对任何实施者均直接提供许可。该观点总体合理,但应对“开放”的程度加以要求。从FRAND声明... SEP许可层级选择包括“对任一人许可”与“对任一人开放”两种。德国法院支持“对任一人开放”,认为权利人在保证SEP“开放”的前提下,并无义务对任何实施者均直接提供许可。该观点总体合理,但应对“开放”的程度加以要求。从FRAND声明和标准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看,权利人不因FRAND声明而负有“对任一人许可”义务,除非标准组织明确要求或明显能读出该种要求。大多数标准组织用语模糊,无法直接读出其对“开放”的要求程度。从专利法看,尽管权利人负有许可义务,但该义务未达到“对任一人许可”的严厉程度。专利法可通过理顺某些单方或双方法律行为的性质、重构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救济颁发的条件、畅通许可信息有效公开的渠道等有效保障“开放”。从反垄断法看,反垄断法不要求“对任一人许可”,但权利人仅应就其SEP向一条供应链上各许可层级的实施者收取一次许可费,不能重复收费。权利人主张获得专利应用在供应链下游产品而产生的价值,不违反反垄断法。为切实保障必要专利的“开放”,权利人一些禁令请求行为可能因具有反竞争性而受到禁止。从我国产业发展看,选择“对任一人开放”并保障适当的“开放”程度,不会损害我国产业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层级 FRAND声明 强制许可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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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扩大适用——以阿斯利康公司诉欧盟委员会一案为视角 被引量:4
9
作者 尹雪萍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55-160,共6页
自由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国家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两把利剑。以往判例所确立的原则是欧盟竞争法在特殊情形下被有限的适用于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的某些行为,竞争法的适用通常要满足非常严格的条件。而在新近作... 自由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国家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两把利剑。以往判例所确立的原则是欧盟竞争法在特殊情形下被有限的适用于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的某些行为,竞争法的适用通常要满足非常严格的条件。而在新近作出的一份判决中,欧盟普通法院首次将《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①适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行为,而且在适用过程中,明显放宽适用条件。这种在知识产权领域扩大适用竞争规则的行为有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独立性,而且在今后类似案件中也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仅具有特例性,而非普遍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由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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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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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瑞琨 汪正明 艾克拜尔.阿不拉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1年第1期107-111,共5页
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然而,在交往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却较为泛滥。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我国施行不久的《反垄断法》对其做出了明确规制,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 随着全球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然而,在交往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却较为泛滥。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我国施行不久的《反垄断法》对其做出了明确规制,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与挑战,相关立法规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 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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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2
11
作者 罗方园 《三明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47-52,共6页
我国旅游市场中一些景区由于自身垄断属性和行政垄断相结合,加上相关市场范围小,景区经营者容易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有必要预防和制约景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现实中景点门票不公平高价、独立景点门票捆绑销售、景区内物... 我国旅游市场中一些景区由于自身垄断属性和行政垄断相结合,加上相关市场范围小,景区经营者容易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有必要预防和制约景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现实中景点门票不公平高价、独立景点门票捆绑销售、景区内物价高昂等问题是景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应推进景区特许经营制度改革,完善门票价格听证制度,加强政府监管,同时要注意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旅游景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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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垄断规制的适用性 被引量:1
12
作者 黄彦钦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第4期125-136,共12页
实践中,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被认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第五章“行政垄断规制制度”,然而,由于行政垄断规制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的逻辑基点不同,两者在主体范围、行为模式、规制方式上存在着无法调和的冲突。因此,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对政... 实践中,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被认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第五章“行政垄断规制制度”,然而,由于行政垄断规制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的逻辑基点不同,两者在主体范围、行为模式、规制方式上存在着无法调和的冲突。因此,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对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不具有可适用性。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与政府采购制度除主体范围外,行为模式与规制方式均兼容,将政府采购主体拟制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体以后,便可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调整政府采购主体的垄断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达到垄断行为事前规制的效果,可以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融入政府采购法中,实现对政府采购主体垄断行为的程序性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采购 行政垄断 主体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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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规制初探
13
作者 孙晋 夏志敏 《经济法论丛》 CSSCI 2009年第1期163-184,共22页
伴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在世界范围卷土重来,金融企业集团化已经成为主流趋势。在市场规律和政府偏好双重作用下,金融集团极易形成市场优势地位并在制度缺失背景下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由于金融集团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所以其滥用市场支配... 伴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在世界范围卷土重来,金融企业集团化已经成为主流趋势。在市场规律和政府偏好双重作用下,金融集团极易形成市场优势地位并在制度缺失背景下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由于金融集团规模巨大实力雄厚,所以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危害极大,需要反垄断规制。该文主要探讨了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滥用的行为表现以及反垄断规制的相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集团(化) 金融业综合经营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反垄断法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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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适法性分析 被引量:31
14
作者 陈兵 赵青 《兰州学刊》 CSSCI 2021年第8期64-75,共12页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封禁”行为由来已久,因相关行为具有频发性,可能影响广大消费者用户自决选择和使用平台的能力与空间,对“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问题已经引起了实务界、学术界及广大互联网用户的高度关注。因不能排除部分平... 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封禁”行为由来已久,因相关行为具有频发性,可能影响广大消费者用户自决选择和使用平台的能力与空间,对“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问题已经引起了实务界、学术界及广大互联网用户的高度关注。因不能排除部分平台闭环经营行为给寡头垄断市场带来颠覆性竞争的可能性,需谨慎以互联互通为理由,对一切具有“封禁”外形的行为加以事前管制的治理方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对“封禁”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仍应以个案分析为原则,以效果分析为依据。结合平台经济的竞争特征,可以考虑将消费者用户自决等非价格指标纳入消费者利益减损的衡量维度,适用规制剥削性滥用的法理,对显著降低用户自决能力行使空间的“封禁”行为进行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平台 封禁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用户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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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数据库经营者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规制困局及其破解 被引量:22
15
作者 孙晋 袁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9-104,共16页
学术数据库是当今学术工作者不可或缺的网络学术信息主流载体,其对部分学术资源的独家垄断,是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合法垄断。然而,如果学术数据库经营者将版权保护作为攫取垄断利润的手段而非激励创新的催化剂,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其... 学术数据库是当今学术工作者不可或缺的网络学术信息主流载体,其对部分学术资源的独家垄断,是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合法垄断。然而,如果学术数据库经营者将版权保护作为攫取垄断利润的手段而非激励创新的催化剂,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其滥用行为便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与规制。当前,反垄断实践经验的空位及理论上的诸多争议,使认定学术数据库经营者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过程面临诸多困境。要打破当前的“知识垄断”格局,须在相关市场界定中重新审读多边市场之利益相关性,以弥补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适用上的局限性。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考量市场份额与知识产权因素之作用,以补足适用“结构性标准”带来的认定偏差。同时,须结合个案运用合理性原则分析经营者行为之滥用性。数字学术资源的“开放存取”能够实现知识开放分享之目的,应当作为排除学术数据库市场障碍的重要激励性规制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术数据库 相关市场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判定 不公平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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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智能算法的反竞争效应研究 被引量:20
16
作者 戚聿东 蔡呈伟 张兴刚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76-86,共11页
智能算法具有促进竞争和妨害竞争的双重属性,既能够提高交易效率,也能因算法合谋、自身非中立导致搜索排序非中立、智能定价导致价格歧视等妨害竞争。并且算法合谋的定价更可能反映了真实的价格,搜索排序非中立和智能定价也是智能算法... 智能算法具有促进竞争和妨害竞争的双重属性,既能够提高交易效率,也能因算法合谋、自身非中立导致搜索排序非中立、智能定价导致价格歧视等妨害竞争。并且算法合谋的定价更可能反映了真实的价格,搜索排序非中立和智能定价也是智能算法相较传统算法的创新。因此,界定智能算法创新和反竞争行为的边界,是全球反垄断机构所亟须面对的难题。算法合谋可分为主动合谋和被动合谋,主动合谋是本身违法原则所严格禁止的,被动合谋则需要根据合理性原则审慎处理。搜索排序非中立和价格歧视则需要结合智能算法的应用主体是否具有市场势力并造成实质性损害来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算法合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价格歧视 反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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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创新损害分析——基于国内外典型案例的比较研究 被引量:13
17
作者 方翔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3年第2期49-60,共12页
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驱动力。为谋求市场地位的稳固,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更有能力和动机阻碍其他竞争者的创新威胁。反垄断法要确保数字市场中的创新不受阻滞,须构建有效的创新损害理论,并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 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以创新为驱动力。为谋求市场地位的稳固,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更有能力和动机阻碍其他竞争者的创新威胁。反垄断法要确保数字市场中的创新不受阻滞,须构建有效的创新损害理论,并将其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框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阿里巴巴和美团“二选一”垄断案中首次尝试引入创新损害分析,但相关论证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呈现出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比较和借鉴国外相关执法案例的成熟经验,我国反垄断法可将滥用行为的创新损害类型化为“排他性创新损害理论”和“非排他性创新损害理论”的二分构造。对于数字平台基于促进创新的抗辩主张,应结合个案情况采取“实质性创新”标准,通过判断所涉“创新”行为是否会导致市场的长期竞争和消费者利益受损,以审查抗辩事由成立与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平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创新损害理论 实质性创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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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被引量:13
18
作者 朱静洁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53-62,共10页
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而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对该行为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制。因此,在互联网领域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方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此... 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而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对该行为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制。因此,在互联网领域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方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此外,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理论在互联网领域具有相当的可行性,不仅能够有效契合互联网市场特性,还能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从而显著改善对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效果。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时,需要明确立法模式,准确设立"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标准,适当减轻交易相对人的举证责任,科学设置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依赖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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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路径下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12
19
作者 张晨颖 李希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7-33,共17页
排他性交易作为一种跨类型化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面临适法难题:纵向协议"兜底条款"的可适用性及其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关系。不同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具有"同质性"与"异质性"。我国在实务中一... 排他性交易作为一种跨类型化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面临适法难题:纵向协议"兜底条款"的可适用性及其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的关系。不同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具有"同质性"与"异质性"。我国在实务中一概采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规范排他性交易,高门槛与事后性使得单一路径模式不足以防范潜在的反竞争风险。美国和欧盟均采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双重路径规范排他性交易,不同路径的分析框架虽有差异,但却殊途同归。我国对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应采双重路径模式,将排他性交易纳入纵向垄断协议的列举性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高门槛+弱效果审查"与纵向协议的"低门槛+强效果审查"互为补充,同时,在合意、竞合关系认定上加以完善与协调,保证豁免/抗辩、法律责任的一致性,形成逻辑周延的规制路径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排他性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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