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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对图书馆智能知识服务的启示与思考 被引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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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瑞雪 黄永文 +3 位作者 马玮璐 董文佳 鲜国建 孙坦 《农业图书情报学报》 2023年第1期29-38,共10页
[目的/意义]ChatGPT是数智时代AI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的典型应用,也进一步体现了多模态内容对于人工智能技术更新迭代的迫切需求。研究聚焦ChatGPT,在加深用户对其整体认知的同时,以期结合此类新型人工智能技术,为图书馆开展智能知识服务... [目的/意义]ChatGPT是数智时代AI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的典型应用,也进一步体现了多模态内容对于人工智能技术更新迭代的迫切需求。研究聚焦ChatGPT,在加深用户对其整体认知的同时,以期结合此类新型人工智能技术,为图书馆开展智能知识服务提供参考与借鉴。[方法/过程]通过分析ChatGPT的发展历程、技术特点、典型应用场景和集成应用路径,对比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总结ChatGPT在技术上的局限与存在的安全风险,在此基础上思考ChatGPT对图书馆产生的影响。[结果/结论]图书馆及相关信息机构可充分融合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依托高质量的科技资源和知识组织体系,全面提高其智能知识服务水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 智能知识服务 大规模语言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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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对科研成果与人才评价的影响研究——基于ChatGPT、Microsoft Bing视角分析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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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华林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97-110,共14页
美国开放人工智能研究中心(OpenAI)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ChatGPT,基于“生成预训练转换器”(GPT)语言模型能够理解和响应自然语言输入,于2022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短时间内在全球互联网界、学术界及产业界引发热议和关注。以ChatGPT... 美国开放人工智能研究中心(OpenAI)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ChatGPT,基于“生成预训练转换器”(GPT)语言模型能够理解和响应自然语言输入,于2022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短时间内在全球互联网界、学术界及产业界引发热议和关注。以ChatGPT、Microsoft Bing为代表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基于超大海量数据,采用“从人类反馈中强化学习”(RLHF)进行训练,主要具有三大功能:智能交互对话、智能文本生成、智能文献爬取。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的核心竞争力是采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AIGC)而具有强大的内容生成或文本生成能力,除能够生成一般应用性文稿外,还能够从事科学写作,从而引领和推动知识生产方式和学术研究范式变革,知识生产和学术研究进程将显著提速,知识生产者将从非创造性劳动中获得解放,知识生产方式将由“手动式”“半自动式”迈向“自动化”“智能化”。这种变革对传统的科研成果评价机制将产生重大影响,更进一步将对通过科研成果进行人才评价产生重大影响。大体上说,以ChatGPT为代表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应用于学术研究中,将遮蔽成果演化学术史,影响科研成果创新性评价;挑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影响科研成果权属认定;带来学术伦理风险,影响科研成果评价生态;冲击人才评价基本标准,影响人才评价客观性。鉴于人工智能的渗透性、扩散性和颠覆性,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积极面对而不是消极应对,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审慎使用,着力发挥其促进知识生产、推动学术进步的积极作用;其次,要抓住现行相关法规制度与快速进步的人工智能技术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进一步完善制度、设置“护栏”,规范使用;第三,要推动技术开源,公开其智能生成逻辑,增强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的技术可信度;第四,要建立人机协作机制,既发挥技术的数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ChatGPT 微软必应 科研成果评价 人才评价 知识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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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驱动的智慧图书馆转型:框架、路径与挑战 被引量:30
3
作者 赵杨 张雪 范圣悦 《情报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9-16,共8页
[目的/意义]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enerated Content,AIGC)的快速发展给智慧图书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提出AIGC驱动的智慧图书馆体系框架、转型路径和面临的关键问题,为推进AIGC技术在智慧图书馆建设中的深入应用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 [目的/意义]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enerated Content,AIGC)的快速发展给智慧图书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提出AIGC驱动的智慧图书馆体系框架、转型路径和面临的关键问题,为推进AIGC技术在智慧图书馆建设中的深入应用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方法/过程]立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环境下传统智慧图书馆的变革与发展,从基础设施层、算法支撑层、数据资源层、业务功能层和服务应用层5个部分构建融合AIGC技术的智慧图书馆体系框架,进而从转型目标制定、服务体系重构、技术设备升级、内容矩阵建设和应用生态拓展等方面提出转型实现路径;针对AIGC技术的发展趋势,探讨智慧图书馆迭代创新中面临的主要挑战。[结果/结论]通过深入分析AIGC驱动的智慧图书馆转型框架、路径与挑战,为数智化环境下智慧图书馆的转型升级与持续发展提供新的思路与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ChatGPT 智慧图书馆 体系框架 转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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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信息加工与态度认知——基于信息双重加工理论的实验研究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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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牟怡 夏凯 +1 位作者 Ekaterina Novozhilova 许坤 《新闻大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30-43,121,122,共16页
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已越来越多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公众如何对AI创作内容进行信息加工,并由此产生怎样的态度、认知和行为效应?为回答这些问题,本研究基于信息双重加工理论中经典的启发式系统化模型,对公众对AI创作内容的信息加工进... 人工智能创作内容已越来越多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公众如何对AI创作内容进行信息加工,并由此产生怎样的态度、认知和行为效应?为回答这些问题,本研究基于信息双重加工理论中经典的启发式系统化模型,对公众对AI创作内容的信息加工进行实证研究。本研究显示,在新闻、古体诗和绘画三种类型中,作者的身份对受试者对内容的认知并不产生显著的影响;然而受试者对AI写作的现代诗的评价显著高于人类写作的现代诗。对AI的态度显著提升了对AI创作内容质量的评价;感知的新奇感也正向关联感知到的AI创作能力与内容质量评价;而感知威胁则负向影响分享意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信息加工 机器创作 双重加工理论 在线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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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辨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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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云平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5-90,共16页
著作权的调适与高技术的发展历来相伴而行,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是回应人工智能技术进步的需要、扩大作品构成要件理论适用性的需要、增强著作权制度法律价值的需要。承认算法创作不会破坏主客体不得互换的私法基础,也不会冲... 著作权的调适与高技术的发展历来相伴而行,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是回应人工智能技术进步的需要、扩大作品构成要件理论适用性的需要、增强著作权制度法律价值的需要。承认算法创作不会破坏主客体不得互换的私法基础,也不会冲击著作权主体理论,并且符合著作权去人格化的哲学逻辑、作品创作与归属可分离的法律逻辑、作品商品化的经济逻辑。对于构成作品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遵循创作主体资格与权利主体资格界分的思路,将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作为其生成内容著作权的原始权利人,从反向排除要件、正向构成要件、形式说明要件三个层次设定使用者享有著作权的基本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算法创作 内容赋权 权利归属 可版权性 作品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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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论文检测系统的技术缺陷与学术期刊因应
6
作者 周濛 《出版与印刷》 2024年第4期20-30,共11页
探究AIGC论文检测系统的技术缺陷表征及其根源,从实操层面提出技术应对策略。文章利用知网AIGC检测服务系统和鉴字源AIGC文本识别系统,分别对10篇由ChatGPT生成的法学论文摘要及10篇由某款AI改写软件改写的法学论文摘要进行检测,以验证... 探究AIGC论文检测系统的技术缺陷表征及其根源,从实操层面提出技术应对策略。文章利用知网AIGC检测服务系统和鉴字源AIGC文本识别系统,分别对10篇由ChatGPT生成的法学论文摘要及10篇由某款AI改写软件改写的法学论文摘要进行检测,以验证其AIGC鉴别能力。基于检测结果分析,可得出AIGC论文检测系统具有低准确度、高差异率、弱敏感性三大技术缺陷,而缺陷根源在于系统的模型训练不足、算法优化不当、预设词库匮乏。研究说明检测系统的完善依赖于系统研发与期刊发展的良性互动:在研发配合层面,学术期刊应当与技术提供商进行沟通合作,提供多样化的检测样本与预设词库;在行业发展层面,学术期刊应当以规避AI代写的学术不端行为和辩证利用AI生成的高质量与真实性知识内容作为最终目标;在编辑实践层面,期刊编辑应当发挥人机关系协同者的身份,引导系统的最优化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aiGC ai文本检测 知网aiGC检测服务系统 鉴字源aiGC文本识别系统 技术缺陷 学术期刊 因应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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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我国首例“AI文生图案”为例
7
作者 隋明志 《出版与印刷》 2024年第4期11-19,共9页
探讨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适用狭义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困境和难题,提出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采用邻接权保护的制度设计,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通过梳理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存在的两大标准:“以作者为中心... 探讨我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适用狭义著作权保护面临的困境和难题,提出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采用邻接权保护的制度设计,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通过梳理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独创性存在的两大标准:“以作者为中心”的主观主义标准和“以作品为中心”的客观主义标准,分析当前存在的独创性判断困境。梳理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者认定的三种学说: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民事主体说、将人工智能研发者视为作者说和将人工智能使用者视为作者说,展现当前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者认定存在的难题。采用法律推理的方法,论证运用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行性,并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邻接权保护在制度设计上提出以下建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内容以财产权为主;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设置必要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文生图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邻接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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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信息权保护 被引量:7
8
作者 郭如愿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48-57,共10页
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关涉作品的规范教义,不利于个人乃至社会整体知识水平的提升,违背著作权法的价值追求。顺应时代发展规律的信息权应该成为权利,符合权利生成法理标准的信息权可以成为权利。... 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关涉作品的规范教义,不利于个人乃至社会整体知识水平的提升,违背著作权法的价值追求。顺应时代发展规律的信息权应该成为权利,符合权利生成法理标准的信息权可以成为权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质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归入已然获得权利证立的信息权对象范畴,可高效实现关涉信息的多元价值诉求。人工智能所有人通常具有生成价值信息、控制信息传播的动机与能力,且实际享有信息权益、承担信息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应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信息权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作品 著作权 信息权 权利对象 人工智能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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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 3.0环境下基于区块链的可信AIGC技术 被引量:3
9
作者 高志鹏 林怡静 +1 位作者 杜泓阳 韩珍珍 《河北省科学院学报》 CAS 2023年第2期1-9,共9页
Web 3.0是互联网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具有网络结构去中心化、链上内容难以篡改以及用户掌控数据权限等特点。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enerated Content,AIGC)技术的不断发展,AIGC服务提供商对算力、数据和模型的垄断导致资源日益集中化... Web 3.0是互联网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具有网络结构去中心化、链上内容难以篡改以及用户掌控数据权限等特点。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enerated Content,AIGC)技术的不断发展,AIGC服务提供商对算力、数据和模型的垄断导致资源日益集中化,这可能会引发单点故障、数据篡改、用户难以控制数据和资源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面向Web 3.0环境采用区块链赋能AIGC内容生成,利用智能合约实现内容生成任务的发布,通过区块链和联邦扩散模型实现去中心化内容生成,并构建资源分配机制实现有效的资源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eb 3.0 区块链 生成式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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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绘画的版权风险与应对思考
10
作者 邓建鹏 苏星月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24-136,共13页
随着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普及,AI绘画技术日趋成熟,AI绘画软件也逐渐被投放到应用市场中。人工智能绘画为我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版权风险。人工智能绘画的版权风险主要包括在利用海量图片训练时,可能... 随着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普及,AI绘画技术日趋成熟,AI绘画软件也逐渐被投放到应用市场中。人工智能绘画为我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不容忽视的版权风险。人工智能绘画的版权风险主要包括在利用海量图片训练时,可能产生侵犯原作复制权和改编权的风险;生成画作后,可能产生侵犯复制权、改编权、网络信息传播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风险。为应对模型训练阶段可能带来的版权风险,国家应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并加强对AI绘画软件研发机构的监管;为应对生成图片后可能产生的版权风险,法律应适当肯定基于强人工智能模型的AI绘画画作的可版权性,使用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让人工智能绘画在版权领域带来更多的正效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绘画 内容生成式人工智能 版权风险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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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生成图像研究综述 被引量:1
11
作者 曹寅 秦俊平 +4 位作者 马千里 孙昊 闫凯 王磊 任家琪 《浙江大学学报(工学版)》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19-238,共20页
对文本生成图像任务进行综合评估和整理,根据生成图像的理念,将文本生成图像任务分为3大类:基于生成对抗网络架构生成图像、基于自回归模型架构生成图像、基于扩散模型架构生成图像.针对基于生成对抗网络架构的文本生成图像方法,按照改... 对文本生成图像任务进行综合评估和整理,根据生成图像的理念,将文本生成图像任务分为3大类:基于生成对抗网络架构生成图像、基于自回归模型架构生成图像、基于扩散模型架构生成图像.针对基于生成对抗网络架构的文本生成图像方法,按照改进的不同技术点归纳为6小类:采用多层次体系嵌套架构、注意力机制的应用、应用孪生网络、采用循环一致方法、深度融合文本特征和改进无条件模型.通过对不同方法的分析,总结并讨论了现有的文本生成图像方法通用评估指标和数据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文本生成图像 生成对抗网络 自回归模型 扩散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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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
12
作者 冯晓青 李可 《中国版权》 2024年第3期20-30,共11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自诞生起便对传统著作权法的制度规则发起挑战,而首当其冲需要明确的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仅包含人类用户的独创性贡献,人工智能本身也作为内容产出者参与输...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自诞生起便对传统著作权法的制度规则发起挑战,而首当其冲需要明确的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仅包含人类用户的独创性贡献,人工智能本身也作为内容产出者参与输出表达。从其本质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表达外观,是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智力成果,具备可版权性。实践中应当破除多模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工具论思想,结合产业实际,灵活判断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引导生成式人工智能可靠可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版权客体 生成式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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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传播场景中的“真实”再定义 被引量:6
13
作者 牟怡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8期112-119,共8页
在机器生成新闻和其他创作内容已然司空见惯的今天,我们并不清楚用户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各种类型的内容会产生怎样的认知反应。当AI成为一个新的传播者时,人类使用者对其原真性,或者更广义的真实性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不同于既往的人类社交... 在机器生成新闻和其他创作内容已然司空见惯的今天,我们并不清楚用户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各种类型的内容会产生怎样的认知反应。当AI成为一个新的传播者时,人类使用者对其原真性,或者更广义的真实性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不同于既往的人类社交场景。不同的内容或交流场景下,人类用户对原真性的要求是不一致的。但是只要遵循信息生成者和接收者双方共同认定的契约,其原真性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就会很大程度上被规避。因此,我们也许不必将真实简单定义为是人或者不是人,而是多大程度上是人,多大程度上是机器,甚至是多大程度上反映出人的代理心智,多大程度上是体验心智等。智能传播场景下的真实不再是真与假的二元对立,而是一个从100%的人到100%的机器的谱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生成内容 智能传播 人机交流 真实 用户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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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
14
作者 刘煜崝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8期4-15,共12页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关涉独创性的来源和创造性的标准两个方面,即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是否只能来源于人,以及应遵循何种创造性判断标准。独创性概念之所以被引入著作权法,是因为其以浪漫主义作者观和个人主义作品观为预设,...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关涉独创性的来源和创造性的标准两个方面,即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是否只能来源于人,以及应遵循何种创造性判断标准。独创性概念之所以被引入著作权法,是因为其以浪漫主义作者观和个人主义作品观为预设,能够满足确定性、重复性、创作友好性等无形财产的本质要求,从而证立权利对象。一旦割裂作品与人的关联,规范目的则无法实现,“来源于人”因故构成独创性的隐性要件。但是,上述预设实为观念建构,与社会现实存在一定差距,法律只能通过不断淡化“天才”“灵感”等浪漫因子,实现对该矛盾的调和。现行的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就是这一过程的产物,以表达性要素基本来源于人为适用前提。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同时包括用户和AI贡献部分,所以无法直接适用这一标准。因此,进行独创性判断时,应返回概念的基本原理,对用户贡献部分能否揭示无体财产本质以证立著作权对象展开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独创性 浪漫主义作者观 最低限度创造性 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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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专利性及其制度回应
15
作者 张唯玮 张武军 孙雍君 《科技进步与对策》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3期122-130,共9页
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智能驾驶等人工智能技术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特别是近年来ChatGPT、Sora等以认知大模型为主的AI技术的加速迭代,将人类带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正成为引领未来的新兴战略性技术。这些新质技术成果在给人类生活... 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智能驾驶等人工智能技术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特别是近年来ChatGPT、Sora等以认知大模型为主的AI技术的加速迭代,将人类带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正成为引领未来的新兴战略性技术。这些新质技术成果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对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如社会就业、网络安全、法律伦理等带来较大冲击。在知识产权领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专利性及其权属等问题亟待廓清。在大多数国家的既有法律中未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相关规定,实践中极易引起相关权属、侵权纠纷,因此需要对现行专利权制度作出调整。从知识产权视角直面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冲击,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专利性,认为无论是从AI生成内容的专利权客体属性,还是专利技术方案、专利“三性”等角度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均具有可专利性。至于其专利权归属问题,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AI研发者、所有者、使用者等多方利益主体,除各方事先或事后有约定外,应根据其实质性贡献认定发明人,并对AI生成内容专利申请的披露制度进行合理调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可专利性 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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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化“智力成果”保护向著作权法回归的正当性--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路径选择为例
16
作者 徐榕岭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年第4期77-84,共8页
现阶段数字化“智力成果”不断涌现,但著作权保护之正当性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例,无论是在保护对象上、权利主体上还是受控行为上都因为技术的强势介入而产生认定难题,进而产生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现阶段数字化“智力成果”不断涌现,但著作权保护之正当性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例,无论是在保护对象上、权利主体上还是受控行为上都因为技术的强势介入而产生认定难题,进而产生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倾向。但事实上,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会因抵触著作权法而增加社会成本。经过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等数字化“智力成果”之上存在创作模式、技术身份和使用行为性质的认识误区。当相关误区被纠正后,著作权法完全有能力对数字化“智力成果”提供充分保护并且实现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在外部明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公共领域的界限,在内部利用著作权法高效的利益平衡机制寻找适合数字化“智力成果”的保护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保护 不正当竞争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作品 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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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的AI导演电影风格迁移方法
17
作者 高锐 张丽君 《中国传媒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23年第5期36-42,共7页
研究了基于深度神经网络的电影风格迁移方法,以及大数据和机器学习在其中的作用。首先介绍了电影风格迁移的基本概念和现有研究,然后分析了人工智能如何实现电影风格的迁移,包括使用的算法、技术和方法,以及评估的指标和标准。接着,探... 研究了基于深度神经网络的电影风格迁移方法,以及大数据和机器学习在其中的作用。首先介绍了电影风格迁移的基本概念和现有研究,然后分析了人工智能如何实现电影风格的迁移,包括使用的算法、技术和方法,以及评估的指标和标准。接着,探讨了大数据和机器学习如何提高电影风格迁移的效率和质量,拓展其范围和可能性,以及创造新的电影风格和表达方式。最后,批判性地分析了基于大数据和机器学习的AI导演电影风格迁移方法所面临的伦理、技术和评价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ai导演 电影制作 大数据 机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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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以两大体系为视角 被引量:4
18
作者 李胜利 武颖怡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2年第7期133-138,共6页
论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主体与独创性是必须回答的问题。人工智能主体不适格,目前仍是人类的辅助工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符合独创性要求,版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观点不一致,版权体系的判断标准更加契合著作权法立法目... 论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主体与独创性是必须回答的问题。人工智能主体不适格,目前仍是人类的辅助工具。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符合独创性要求,版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观点不一致,版权体系的判断标准更加契合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和人工智能的创作特征。应当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立足国情借鉴版权体系独创性标准,考虑到人工智能产业高投资的特征,现阶段将权利归属于投资者更为适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独创性 作者权体系 版权体系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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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及其权属论断 被引量:3
19
作者 郭如愿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51-59,共9页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水平的认知差异、著作权法中作品概念内涵的不同理解,致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性的多元论断。尽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形式上较易落入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并且可通过有形形式复制,但是,依循康德与马克思的哲学观点,人...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水平的认知差异、著作权法中作品概念内涵的不同理解,致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性的多元论断。尽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形式上较易落入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并且可通过有形形式复制,但是,依循康德与马克思的哲学观点,人工智能并非具有自在目的的理性之人,只能作为人的劳动改造对象以客体形式存在,不能像人一样具有思想与情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在法教义学上不能归为作品。不过,为了文化市场中的多重价值之实现,符合独创性“客观标准”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有必要被拟制为作品。既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的观点多属于规范层面的逻辑证立,有僭越著作权法之嫌。在确保著作权法“话语权”的前提下,应将“署名者”认定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者,以确保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独创性 作品 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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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风险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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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志伟 李卓霖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47-160,共14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会给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私人权益带来风险。中国现有的规制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披露、内容责任主体以及投诉机制方面尚存在不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披露方面应明确显性披露和隐性披露两套体系,服务提供...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会给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私人权益带来风险。中国现有的规制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披露、内容责任主体以及投诉机制方面尚存在不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披露方面应明确显性披露和隐性披露两套体系,服务提供者承担隐性披露义务,使用者承担显性披露义务;内容责任主体方面,不应简单地将服务提供者定性为内容提供者,应探索适应生成式人工智能特点的安全港机制,并且该机制应与使用者的内容责任兼容;投诉机制方面,要求服务提供者就用户投诉内容采取针对性阻止措施并不合理,可以考虑两套方案进行改进,一是将投诉与针对性阻止措施脱钩,二是大幅度提高就投诉采取针对性阻止措施的门槛。基于此,在制定政策时,应考虑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问题,采取对风险本身进行分类的规制路径,从而实现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双重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内容风险 ChatGPT 信息披露 内容责任 安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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