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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刑法定性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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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野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9年第4期12-20,共9页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利用网络社交工具隔空实施猥亵儿童的案件不断出现,此行为具有网络犯罪的特点,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亟须在刑法上准确定性。利用网络社交工具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应解释为猥亵儿童罪的行为类型,且实质上属于...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利用网络社交工具隔空实施猥亵儿童的案件不断出现,此行为具有网络犯罪的特点,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亟须在刑法上准确定性。利用网络社交工具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应解释为猥亵儿童罪的行为类型,且实质上属于与传统犯罪本质无异且危害相当的网络犯罪,应成立猥亵儿童罪。在具体适用中,儿童自愿通过网络社交工具配合行为人猥亵的,不影响犯罪成立;在特定情形下,隔空猥亵行为也可能符合'聚众实施''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情形,进而构成本罪的从重情节。此外,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利用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可以适用但书条款,不认为是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猥亵儿童 网络犯罪 猥亵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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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目的性扩张解释的限缩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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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伟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6期110-122,共13页
“隔空猥亵”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交媒体的普及,相较于传统线下犯罪,猥亵不法行为在行为构造上呈现的新形态。运用客观目的解释,将部分“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纳入猥亵儿童罪予以规制具有实质正当性、现实合理性,但应警惕基于政策冲动... “隔空猥亵”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交媒体的普及,相较于传统线下犯罪,猥亵不法行为在行为构造上呈现的新形态。运用客观目的解释,将部分“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纳入猥亵儿童罪予以规制具有实质正当性、现实合理性,但应警惕基于政策冲动下“隔空猥亵”犯罪圈无限扩张的内在危险。对于采取远程、非接触、非强制方式,并且儿童未参与并暴露自己身体敏感部位的观看型“隔空猥亵”行为,原则上不宜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对素不相识等特定场景下的“隔空猥亵”,推定“应当明知”构成要件主观要素的免证推定归责机制应相应调试限缩,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间的平衡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猥亵儿童 猥亵儿童 扩张解释 限定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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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刑法学阐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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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钟灵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6期51-60,共10页
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是猥亵儿童罪发生异化后产生的新现象。该行为虽然突破了行为人和被害人处于同一场所的传统认知,但是实质上并未突破猥亵儿童罪罪质的规定。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不是倾向犯,无须以“强制”“身体直接接触”为行为... 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是猥亵儿童罪发生异化后产生的新现象。该行为虽然突破了行为人和被害人处于同一场所的传统认知,但是实质上并未突破猥亵儿童罪罪质的规定。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不是倾向犯,无须以“强制”“身体直接接触”为行为要件,但是是以采用强制手段实施的,可以适用“其他恶劣情节”的加重情节。网络空间在符合受众方面的不确定性和空间方面的非排他性条件时属于“公共场所”。“当众”不需要当着众人的面,但需要证明现场有众人可能感知到,这种可能性以一般人在同等情况下为判断标准。“聚众”实施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强调“时间的同一性”,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当适用该加重情节。基于此,可增加“年龄相仿事由”“年龄认识错误”以及“被容许的风险”作为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出罪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猥亵儿童 构成要件 加重情节 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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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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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烁今 《天中学刊》 2024年第5期46-50,共5页
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是指通过网络以胁迫、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向儿童索取裸露或做淫秽动作的照片、视频,或者要求儿童通过网络摄像头裸露或做淫秽动作,或者向儿童传送自己或他人的裸露、淫秽照片及视频,或者通过网络摄像头使儿童... 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是指通过网络以胁迫、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向儿童索取裸露或做淫秽动作的照片、视频,或者要求儿童通过网络摄像头裸露或做淫秽动作,或者向儿童传送自己或他人的裸露、淫秽照片及视频,或者通过网络摄像头使儿童观看自己或他人的裸露、淫秽动作的行为。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可分为参与型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与观看型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参与型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观看型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妥善实现对参与型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刑法规制,有待明确猥亵儿童罪各加重情节的司法解释,尤其明确参与型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入罪适用标准,增加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量刑档次,在有权解释中明确猥亵概念的核心与外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猥亵儿童行为 猥亵儿童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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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身心保护”罪质观下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刑法处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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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高伦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3年第1期4-14,共11页
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刑法认定争议的解决,核心在于明确猥亵儿童罪的不法实质和行为类型。根据“性自主说”和“性的健全发展说”,猥亵儿童行为的不法实质是对儿童性身心领域的侵害,行为类型包括以性行为侵入、接触儿童的身体部位和使... 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刑法认定争议的解决,核心在于明确猥亵儿童罪的不法实质和行为类型。根据“性自主说”和“性的健全发展说”,猥亵儿童行为的不法实质是对儿童性身心领域的侵害,行为类型包括以性行为侵入、接触儿童的身体部位和使儿童经历性体验、感知性刺激等客观上具有“性意涵”的行为。因此,通过网络使儿童与自己或他人发生性身体接触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行为人是否在场或感知儿童受性侵害的过程不影响犯罪成立;通过网络使儿童经历性体验、感知性刺激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不应以“身体受侵犯的可能性”、“儿童是否裸露身体”、“行为与侵害结果是否同步”作为判断犯罪成立的关键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猥亵儿童 猥亵儿童 性的健全发展 性的身心领域 性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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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直接接触”到“非直接接触”:网络媒介滋生的新型性犯罪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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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姗姗 王泽润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88-98,共11页
信息时代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犯罪行为越来越具有隐秘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性犯罪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接触型犯罪。“报复色情”“线上猥亵”“儿童色情制品”等新型性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美国、英国等国家有针对性以专门立法的... 信息时代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犯罪行为越来越具有隐秘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性犯罪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接触型犯罪。“报复色情”“线上猥亵”“儿童色情制品”等新型性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美国、英国等国家有针对性以专门立法的形式惩罚“报复色情”型网络犯罪,加拿大就非法制作、传播、获取和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予以了刑法规制,并建立了完备且健全的儿童色情强制报告制度。同时为避免网络性犯罪,各国通过立法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以域外国家规制和打击信息化时代性犯罪的有效经验为借鉴,在刑事立法上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变化,加强互联网管制,结合本土国情进行多方面的制度完善,才能更好地遏制信息化时代性犯罪的发生和增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性犯罪 报复色情 网络猥亵儿童犯罪 儿童色情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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