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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组织章程中的仲裁条款:自愿同意还是强制接受?——以《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为视角的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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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鲁克莫斯基 曹黎明 郭树理 《湘江青年法学》 2015年第2期70-95,共26页
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日益普及,乃大势所趋,这在体育界尤为明显。有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庭,特别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对与体育相关的纠纷享有专属管辖权。各种体育组织的章程和细则中附加的强制性仲裁条款,更是强化了这种管辖权... 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日益普及,乃大势所趋,这在体育界尤为明显。有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庭,特别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对与体育相关的纠纷享有专属管辖权。各种体育组织的章程和细则中附加的强制性仲裁条款,更是强化了这种管辖权。如果有运动员或俱乐部欲不履行强制性仲裁条款规定的义务,他们会被警告其行为可能被予以纪律处分,这种震慑保障了仲裁条款得以执行。由于体育的职业化特点,以及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占据的垄断地位,在纠纷发生后,运动员以及各体育俱乐部除了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以外别无选择。尽管强制性仲裁条款的效力仍受到人们质疑,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却对这类强制仲裁条款予以认可。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表明:包含强制性条款的私人仲裁协议,可能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特别是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诉权。虽然《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基本权利一般不适用于私主体之间,但从国家负有保障人权的积极义务的概念,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国家及其机关(在本文中,尤其指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有责任干预这种私人关系,以确切保障诉权的有效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仲裁 仲裁条款 诉权 运动员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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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3条中“令人信服的理由”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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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淼 《体育科研》 2023年第5期69-77,共9页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作为全球反兴奋剂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世界反兴奋剂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运动员必须要遵守WADC,一旦违反相关条款,就会受到处罚。“令人信服的理由”作为一种完全抗辩,是运动员权利保护的重要规则依据,值...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作为全球反兴奋剂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世界反兴奋剂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运动员必须要遵守WADC,一旦违反相关条款,就会受到处罚。“令人信服的理由”作为一种完全抗辩,是运动员权利保护的重要规则依据,值得深入研究。从“孙杨案”入手,结合WADC第2.3条中的其他案例,发现“令人信服的理由”的认定标准存在概念不明、适用上过于严苛、仲裁员认定不一减损可预见性、运动员主观认识错误和价值衡量单一等问题,导致运动员权利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为进一步完善“令人信服的理由”的适用,在反兴奋剂领域逐步落实、扩张运动员权利,提出要在兴奋剂检查程序问题上适用“令人信服的理由”,在WADC第2.5条中增加“令人信服的理由”条款,在归责处罚上予以减轻,完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内部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加强对运动员的培训和拓宽价值衡量的因素(比例原则和严格责任)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令人信服理由 运动员权利 兴奋剂违规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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