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是维系国际商事仲裁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无效,合同约定'country of defendant'仲裁无效,委托律师参加仲裁构成事后追...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是维系国际商事仲裁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无效,合同约定'country of defendant'仲裁无效,委托律师参加仲裁构成事后追认。强调当事人双方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合意是法院认定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的主要标准。我国法院一般不轻易动用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承认及执行裁决的理由,总的趋势是不滥用公共政策制度,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展开更多
文摘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是维系国际商事仲裁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无效,合同约定'country of defendant'仲裁无效,委托律师参加仲裁构成事后追认。强调当事人双方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合意是法院认定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的主要标准。我国法院一般不轻易动用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承认及执行裁决的理由,总的趋势是不滥用公共政策制度,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