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被害人危险接受场合下自我答责规则的适用
1
作者 苏晓宇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78-81,共4页
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场合下,若行为人没有明显违反注意义务,且被害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有或应有充分认识并义无反顾继续该行为的情况,应当视为被害人对于该危险表示接受,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应当为行为人构建可能的出罪路径,不... 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场合下,若行为人没有明显违反注意义务,且被害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有或应有充分认识并义无反顾继续该行为的情况,应当视为被害人对于该危险表示接受,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应当为行为人构建可能的出罪路径,不能一味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务的大量案件中,常会出现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情况类似但是对于行为人的判决结果不同的情况,导致司法公信力被质疑。文章就被害人危险接受场合下自我答责及其他相关规则的选择与适用进行分析,并提出自我答责理论的完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我决定权 被害人自己危险化的参与 被害人危险接受 自我答责
下载PDF
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应用于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的批驳与反思 被引量:4
2
作者 高丽丽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131-140,共10页
得益于被害人学的兴起以及客观归责理论的发展,以自我决定权为重要理论依据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获得了广泛应用。不论在实务领域还是在理论研究中,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都被广泛应用于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的解决,但是这一理论适... 得益于被害人学的兴起以及客观归责理论的发展,以自我决定权为重要理论依据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获得了广泛应用。不论在实务领域还是在理论研究中,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都被广泛应用于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的解决,但是这一理论适用是存在问题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内容有抽象和模糊的弊端,理论内部证成存在逻辑误区,而其混淆答责依据与答责结论,缺乏充分的理论分析过程,导致被害人自我答责仅是一个阻却归责结论,无法提供阻却归责证成路径。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的解决必须契合被害人危险接受本身的内容特征与理论构造,构建属于其自身的独立的阻却归责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危险接受 自我答责 阻却归责
原文传递
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定位:三阶层与四要件下的分别讨论 被引量:4
3
作者 高丽丽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85-90,103,共7页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关于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定位分别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违法性阶层以及有责性阶层的讨论,根据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内容特征,它应该作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被害人...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关于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定位分别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违法性阶层以及有责性阶层的讨论,根据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内容特征,它应该作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被害人危险接受应被定性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以被害人危险接受作为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为前提,以四要件中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为媒介,被害人危险接受因不存在法益侵害而排除对法益(犯罪客体)的侵害,以及被害人危险接受不符合构成要件而排除犯罪的客观方面,通过这样的理论表述转换,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要素实现了理论衔接与契合,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定位在两个体系下实现了贯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危险接受 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 超法规正当化事由
原文传递
被害人危险接受中危险支配的理论定位与归责应用 被引量:1
4
作者 高丽丽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127-133,共7页
被害人危险接受在实现危险阶段需要通过对危险支配权的考察来认定责任承担走向,哪方主体掌握了危险支配权将直接影响最终的责任认定结局。围绕对危险支配权的实质认定,实现危险阶段的阻却归责判定核心是确定危险支配权由哪方主体掌握,... 被害人危险接受在实现危险阶段需要通过对危险支配权的考察来认定责任承担走向,哪方主体掌握了危险支配权将直接影响最终的责任认定结局。围绕对危险支配权的实质认定,实现危险阶段的阻却归责判定核心是确定危险支配权由哪方主体掌握,掌握危险支配权并支配危险实现的主体要为法益侵害结果担责。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实现危险阶段以被害人享有危险支配权为应然状态,以行为人将危险支配权转移至自己管辖范围为例外和阻却归责转折。只有当被害人的行为支配了危险的实现时,才能成立被害人危险接受,行为人掌握危险支配权的,被害人的行为不再充足被害人危险接受要件,不能成立被害人危险接受,对法益侵害结果不能阻却行为人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危险接受 行为人 实现危险 危险支配权
下载PDF
交通事故型犯罪中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法理探析 被引量:1
5
作者 王潜 冯雨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12-17,共6页
被害人明知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仍然同意参与其中,并造成自己法益损害时,构成被害人危险接受。在现代社会,被害人危险接受最常见于交通事故型犯罪,它旨在探究被害人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归责的影响。被害人风险接受和被害人承诺在同意对象... 被害人明知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仍然同意参与其中,并造成自己法益损害时,构成被害人危险接受。在现代社会,被害人危险接受最常见于交通事故型犯罪,它旨在探究被害人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归责的影响。被害人风险接受和被害人承诺在同意对象和主观结构上并不一致,将两者混同将导致刑法丧失社会风险应对能力。对被害人危险接受的考察,必须结合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征,进行规范化认定。在自控型危险接受中,被害人支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阻却被告人犯罪的成立;在他控型危险接受中,是由被告人实施违背注意义务、控制风险流程的行为,该当于犯罪构成要件,故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在被害人有唆使、怂恿行为时,成立被害人过错,应对被告人从宽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危险接受 交通事故型犯罪 被害人承诺 规范化认定 被害人过错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