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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民混合侵权的责任形态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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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月锐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40-48,共9页
民法典和国家赔偿法均未对行民混合侵权的责任形态及救济途径作出规定。以规范主义的路径,从单一行政主体侵权的角度分析行政赔偿的性质,难以为实践提供帮助;而以功能主义的路径,站在混合侵权的视角,将混合侵权中的行政赔偿定性为“准... 民法典和国家赔偿法均未对行民混合侵权的责任形态及救济途径作出规定。以规范主义的路径,从单一行政主体侵权的角度分析行政赔偿的性质,难以为实践提供帮助;而以功能主义的路径,站在混合侵权的视角,将混合侵权中的行政赔偿定性为“准民事责任”则更加合理。参照民法中多数人行为形态与责任形态的对应理论,可将行民混合侵权类型划分为共同的行民混合侵权、分别的行民混合侵权、竞合的行民混合侵权和构成“第三人侵权”的行民混合侵权,并分别对应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以及补充补偿责任。由此,相关救济程序的设计应采取合并审理的模式,并在“双重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侵权 国家赔偿 责任形态 政附带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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