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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类型化中的跨界行为 以联合抵制为视角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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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利阳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038-1056,共19页
我国《反垄断法》设置了四个行为类型化的原则,即企业行为与政府行为两分、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有别、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分割、横向行为与纵向行为相离。这在降低执法难度的同时也带来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任何分类体系都不具有绝对性... 我国《反垄断法》设置了四个行为类型化的原则,即企业行为与政府行为两分、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有别、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分割、横向行为与纵向行为相离。这在降低执法难度的同时也带来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任何分类体系都不具有绝对性,而由此滋生的跨界行为又会引发适法错误。我国联合抵制第一案中所暴露的问题正是由此而起。本文经过比较法研究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联合抵制在来源上具有多重性的特点,其类型化原则取材于欧盟,但处理模式却又借鉴自美国。这种二元但却不一统的矛盾正是解决联合抵制分析困境的关键。为了调和这种矛盾,本文对联合抵制做出了进一步的类型化分析,进而对其子类别分别构建了分析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行为类型化 跨界行为 联合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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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以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的意义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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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道通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29-42,共14页
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竞合时,是否可以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适用,近年来成为理论界争议的话题。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充分认识刑法立法中行为类型化的价值,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化的研究就是一个适当的分析视角。相对于普通诈骗罪而言,立法... 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竞合时,是否可以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适用,近年来成为理论界争议的话题。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充分认识刑法立法中行为类型化的价值,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化的研究就是一个适当的分析视角。相对于普通诈骗罪而言,立法对于金融诈骗罪的被害人采取的是弱保护的刑事政策立场。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等所涉及的特别法条,其各自的行为类型与意义,刑法理论必须给予基本的尊重。金融领域的制度安排,效益价值往往是其首要追求,尽管公平与安全也是制度的底线要求,但其公平和安全的内涵已经与一般市场领域中的公平、生活领域的安全含义不完全相同。针对市场领域的不法行为,还有民事、行政的规制手段。而这些构成了市场领域刑事立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化或者定型化,以及相应的法定刑设置的价值所在。金融诈骗行为,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当按照生活领域的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立法已经作出罪刑相适应原则考量的特别法条,解释者对立法的尊重才是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的原则理应得到坚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类型化 法条竞合 特别法条 罪刑法定原则 金融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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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兼容行为的规制路径选择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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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财经法学》 2020年第5期132-148,共17页
"恶意不兼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时确立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不兼容行为可能同时损害特定主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既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尽管从理论上看,反垄断法与... "恶意不兼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时确立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不兼容行为可能同时损害特定主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既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尽管从理论上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可规范不兼容行为,但就特定的不兼容行为来说,它要么构成垄断,要么构成不正当竞争,两种性质不应同时存在,两部法律也不应同时适用。实践中,应当基于不兼容行为的损害大小来选择法律适用:严重损害竞争秩序的不兼容行为可以认定为垄断,大多竞争损害尚未达到垄断程度的不兼容行为,则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互联网专款"。该条从行为方式、损害后果和行为表现三个方面确立了"恶意不兼容"的认定标准。第12条的行为列举,只是为了便利法律实施而对现实中典型行为的类型化,第(三)项是"恶意不兼容"的主要规范依据,但也不排除其他列举项仍有适用于不兼容行为的可能性,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原则上不应再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不兼容 竞争损害 法律适用 行为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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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类型化行为与体育犯罪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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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宣刚 贾健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335-340,共6页
体育犯罪领域的理论范式变革和现实回应促成了体育犯罪刑法规制的兴起。类型化体育犯罪行为是经由体育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抽象而来,指侵犯特定体育法益且指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运用类型化方法划定体育犯罪刑法规制的犯罪圈,既延... 体育犯罪领域的理论范式变革和现实回应促成了体育犯罪刑法规制的兴起。类型化体育犯罪行为是经由体育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抽象而来,指侵犯特定体育法益且指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运用类型化方法划定体育犯罪刑法规制的犯罪圈,既延续我国体育立法整体思路,也利于体育犯罪司法的统一化。体育犯罪行为类型化要遵循上位法优先和适度抽象原则,以体育犯罪侵犯的同类法益为标准展开。规范意义上的体育犯罪类型行为可分为入罪行为类型和出罪行为类型,前者包括需创设行为、可补充行为和可吸收行为,后者包括刑法正当行为和体育正当行为,上述行为类型之间交叉、重叠,可遵循数罪并罚或竞合论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犯罪 范式 行为类型化 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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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行为的竞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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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利阳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0-130,共21页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认定边界模糊,对作为关键构成要件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缺乏解释,导致垄断行为竞合的现象大量存在。垄断行为竞合引发三个问题,即需要认定何种垄断行为、需要认定几种垄断行为、是否可以提起多个诉讼。以...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认定边界模糊,对作为关键构成要件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缺乏解释,导致垄断行为竞合的现象大量存在。垄断行为竞合引发三个问题,即需要认定何种垄断行为、需要认定几种垄断行为、是否可以提起多个诉讼。以规范法学中的竞合理论为基础,结合关于“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济学理论和执法经验,可将垄断行为竞合分为三类处理:实质不竞合属于法条对立的范畴,应当选择最为恰当的法条适用;法条竞合应按照特殊法优先的原则认定一个垄断行为,也可通过修法进行消除;想象竞合构成多种垄断行为,在行政执法中择一处罚即可,在民事诉讼中虽成立多个请求权但仅构成一个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行为 竞合 行为类型化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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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理论的本土化路径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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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超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57-68,共12页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不能犯的研究脱离了本土的规范背景,陷入了更多从日本刑法的教义学知识来回答我国问题的误区,尤其是在论述过程中固执于强调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和结果无价值立场,简单移植日本对于不能犯所采用的具体危险说与客观危险...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不能犯的研究脱离了本土的规范背景,陷入了更多从日本刑法的教义学知识来回答我国问题的误区,尤其是在论述过程中固执于强调刑法的客观主义立场和结果无价值立场,简单移植日本对于不能犯所采用的具体危险说与客观危险说而忽略了两国立法规定本身的差异。我们应该在更依赖于本国规范经验的类型化行为角度对不能犯问题进行重新梳理,从这一角度才能有效借鉴日本刑法中的教义学方法,通过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具体危险,最终赋予我国刑法中的行为理论以更实质的内涵。因此,不能犯判断的要义并非是判断构成要件结果的“可能”与“不可能”,而是要判断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类型化行为当中,通过行为具体危险性的“存在”与“不存在”来决定行为的“可罚”与“不可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能犯 未遂犯 行为类型化 具体危险 客观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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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 被引量: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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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1-14,共14页
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是采取大陆法系的传统方法 ,还是适当借鉴英美法系的某些内容 ,是一个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作者将这两种立法模式概括为一般化立法方法和类型化立法方法 ,并提出在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的时候 ,应当将两者适当地结合起... 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是采取大陆法系的传统方法 ,还是适当借鉴英美法系的某些内容 ,是一个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作者将这两种立法模式概括为一般化立法方法和类型化立法方法 ,并提出在制定中国侵权行为法的时候 ,应当将两者适当地结合起来 ,制定一部具有特色的侵权行为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行为 立法模式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一般 侵权行为类型化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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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体系化:“行政程序法”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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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必丰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57-170,共14页
行政法体系化的最高表现是法典化。法典化需要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条件,目前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难以实现。行政法的体系化不限于法典化,国家可以推行以行政法总则为基本法律,以行政行为类型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以众多特别行政法为基... 行政法体系化的最高表现是法典化。法典化需要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条件,目前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难以实现。行政法的体系化不限于法典化,国家可以推行以行政法总则为基本法律,以行政行为类型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以众多特别行政法为基础的分层分级行政法体系。行政法总则包括以实体法为主的总则和以程序法为主的总则。行政实体法总则已经止步,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实体法内容难以统一,国际上并无先例,行政组织法尚未制定,以及体制改革尚未完成。行政法的体系化只有以程序法为主的行政法总则即“行政程序法”一个选项。它既是行政程序的共同规则,又是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一般原则的总纲性法律。它既有行政行为类型化立法所提供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经验,又有类型化立法所不能覆盖而提出的立法需求。它既是国际上行政法体系化的普遍规律,又是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它既是法律技术上可行的方案,又是为了实现统一行政程序、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和推广区域协调法治经验的现实目标。“行政程序法”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但又不追求行政实体法的全面、完整,是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的当务之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法体系 行政法典 行政法总则 行政程序法 行政行为类型化 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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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深化改革的方法论指引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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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海源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26-39,共14页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改革主要借助行政行为类型化技术对行政权力加以梳理和归类。行政行为类型化技术是一种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法律方法,在社会事务复杂、行政环境多样的背景下,此种方法的适用造成权力清单难以穷尽行政执法所需的全部权力和... 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改革主要借助行政行为类型化技术对行政权力加以梳理和归类。行政行为类型化技术是一种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法律方法,在社会事务复杂、行政环境多样的背景下,此种方法的适用造成权力清单难以穷尽行政执法所需的全部权力和展现权力运行的整体过程,以此划分的权力类型与实然状态的权力之间也缺乏一一对应的关系。在这项改革的已有成果基础上,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改革有必要引入行政过程论范式,行政过程论借助“行政过程”这一载体及其全面、动态的方法,能够更为真实地反映行政权力运作的具体过程。据此,清单梳理需对接行政组织法,细化“三定”方案;区分规制性过程和给付性过程,借助服务清单规范“其他权力”;衔接各类权力,绘制行政流程示意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力清单 行政行为类型化 法教义学 法律方法 行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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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争论的若干理论问题——中国民法典制定研讨会讨论问题辑要及评论(二)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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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27-35,共9页
当前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主要理论问题 ,集中在以下几点 :第一 ,民法典既要规定绝对权请求权 ,又要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侵权请求权 ,因此必须协调好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第二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应当采纳“埃塞俄比亚... 当前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主要理论问题 ,集中在以下几点 :第一 ,民法典既要规定绝对权请求权 ,又要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侵权请求权 ,因此必须协调好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第二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应当采纳“埃塞俄比亚体例” ,概括全部的侵权行为内容 ;第三 ,侵权行为法必须规定侵权行为类型 ,但如何进行侵权行为类型化 ,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请求权 绝对权请求权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侵权行为类型化 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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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类型化新探——以模式化和类推化为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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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兰艳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86-190,共5页
法律行为的类型化,绝非只应局限于对单一法律行为的分门别类。分门别类本身不是目的,法律行为的分类只是其类型化的第一步;第二步是法律行为的模型化——即归纳、抽象和提炼出特定类型的法律行为的行为模式,而法律行为的模型化之内在之... 法律行为的类型化,绝非只应局限于对单一法律行为的分门别类。分门别类本身不是目的,法律行为的分类只是其类型化的第一步;第二步是法律行为的模型化——即归纳、抽象和提炼出特定类型的法律行为的行为模式,而法律行为的模型化之内在之理源自于法律行为的法定性,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尤其是行为模式决定着一般社会之行为人的行为何以成为法律行为;第三步是法律行为模式的类推化——类型化的终点就是类推,类型化的思维就是类推思维。司法过程中必须以规定的条件严格衡量那些被抽象概念所规范的对象。凡是诞生于类型化思维的法律规定,必须强调适用过程中反复将法律与个案对应,权衡和区别个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征和没有被法律所描述的特征,进而找到适合个案裁判的细则或理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类型化 法律行为模式 法律行为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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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之类型质疑
12
作者 宋朗 《北大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82-201,共20页
误导性陈述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三类虚假陈述行为之一,然而,将误导性陈述作为一类与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并列的、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产生了诸多弊端。误导性陈述不是一个内涵清晰和外延确定的法律概念,且虚假陈述行为“三分法”的立... 误导性陈述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三类虚假陈述行为之一,然而,将误导性陈述作为一类与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并列的、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产生了诸多弊端。误导性陈述不是一个内涵清晰和外延确定的法律概念,且虚假陈述行为“三分法”的立法设计缺乏合理性,考察域外相关立法实践,亦未发现将误导性陈述作为一类独立虚假陈述之行为的情形。通过对证监会执法实践的分析发现,证监会将虚假陈述行为界定为误导性陈述的案例极少,且在这些案例中并未提炼出可归类为误导性陈述行为的实质法律事实,甚至存在张冠李戴的错误。基于上述理论、比较法和执法实践层面的讨论,本文建议我国在对虚假陈述行为立法时以“误导”作为结果设置兜底条款,同时将因主观故意或重大疏忽对投资者造成严重误导作为行政程序中加大执法力度的情节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误导性陈述 虚假陈述行为类型化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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