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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 被引量: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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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3-10,共8页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是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理解和解释第36条规定的网...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是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理解和解释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当遵循依法、稳妥和保护原则,划清网络侵权的界限,依法制裁网络侵权行为,同时又要保护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 自己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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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之检讨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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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可可 胡坚明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03-120,共18页
依立法者原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系规定被监护人对受害人的无过错责任,且排除责任能力制度的引入。但此种规定过于偏惠受害人,对被监护人不公,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与同法第33条发生评价上矛盾,与比较法上认识不合,实为法政策上... 依立法者原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系规定被监护人对受害人的无过错责任,且排除责任能力制度的引入。但此种规定过于偏惠受害人,对被监护人不公,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与同法第33条发生评价上矛盾,与比较法上认识不合,实为法政策上失误。故应采客观解释,认为该款仅规制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被监护人责任之构成,则应适用第6条第1款之一般过错责任。至于责任能力制度之阙如,可以过错概念之操作暂时弥补其不足。监护人责任之基础,在于监护义务之违反,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独立责任。监护人责任之构成适用第32条第1款之无过错责任,悖于立法目的,且与同法第9条第2款发生评价上之矛盾,自立法论而言,以改采过错推定为宜。解释论上,只能充分利用同条第1款后段之责任减轻规范,扩张监护人之责任阻却事由,对"行为人致人损害"要件作严格认定(尤其是要求行为人须具备客观过错),稍作弥补。此外,无论是监护人还是被监护人,都可能依特定要件,向受害人承担同法第24条之公平责任。在对受害人之关系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 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 独立责任 自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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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 被引量:23
3
作者 沈岿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03-113,共11页
国家赔偿责任,究系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乃学术界向有争议的问题。寻求此问题的答案,当关注代位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之间的真正分歧,当关注合理的国家赔偿制度所欲实现的四个目标,当关注特定境域中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建构的国家赔偿具体制... 国家赔偿责任,究系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乃学术界向有争议的问题。寻求此问题的答案,当关注代位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之间的真正分歧,当关注合理的国家赔偿制度所欲实现的四个目标,当关注特定境域中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建构的国家赔偿具体制度,当关注不同学说对不同境域国家赔偿制度的解释力和逻辑自洽力。因此,代位责任说、自己责任说以及它们的理论变体,在本质上是解释论而非规范论。在具体境域中,首先需结合本境域特定条件打造合理有效的国家赔偿制度,而后才是选择与该制度相契合的学说。国家赔偿责任是代位责任还是自己责任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赔偿 代位责任 自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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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失分配制度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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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轶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156-160,共5页
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进行损失分配,是侵权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来分配损失,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认可的核心损失分配制度。除此以外,我国《侵权责任法》尚允许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制度来分配... 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进行损失分配,是侵权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来分配损失,是我国《侵权责任法》认可的核心损失分配制度。除此以外,我国《侵权责任法》尚允许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制度来分配受害人的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己责任 替代责任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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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虚假广告责任的演进及责任承担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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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韩煦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42-51,共10页
自1987年以来,我国开始对广告进行法律规制,至今已有近30年历史,虚假广告和虚假广告责任制度叠经演进,至2015年《广告法》的修订完成而完善。虚假广告是指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经营者以及代言人进行的虚假... 自1987年以来,我国开始对广告进行法律规制,至今已有近30年历史,虚假广告和虚假广告责任制度叠经演进,至2015年《广告法》的修订完成而完善。虚假广告是指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经营者以及代言人进行的虚假宣传为准虚假广告。虚假广告责任是指广告主体实施虚假广告行为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国虚假广告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化体系,构成虚假广告责任须具备虚假广告行为、消费者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其中广告主承担的责任是自己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此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经营者对虚假宣传造成的损害承担自己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对于关系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对非关系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进行广告行为的,亦应与广告主承担过错的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责任 归责原则 自己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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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雇主替代责任说质疑 被引量:17
6
作者 夏利民 郭辉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29-38,共10页
雇主对职场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承担责任的性质,存在着替代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解决职场性骚扰情况下雇主责任的承担有两种路径: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通过侵权责任法解决职场性骚扰的责任,雇主承担对自己安全保障义务... 雇主对职场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承担责任的性质,存在着替代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解决职场性骚扰情况下雇主责任的承担有两种路径: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通过侵权责任法解决职场性骚扰的责任,雇主承担对自己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的不作为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在劳动社会保障法领域,雇主承担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定义务,应该提供给劳动者较好的工作环境,如果雇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使雇员受到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承担的后果,其实质仍然是一种自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场性骚扰 敌意环境型性骚扰 交换型性骚扰 替代责任 自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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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 被引量:16
7
作者 郑永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25-135,共11页
过失相抵本质上应解释为原因力相抵,故以自己责任原则为据,无过错侵权责任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并不存在逻辑障碍,亦无损于其特殊政策价值。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不应规定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为一般条件,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 过失相抵本质上应解释为原因力相抵,故以自己责任原则为据,无过错侵权责任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并不存在逻辑障碍,亦无损于其特殊政策价值。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不应规定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为一般条件,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可以作此规定。对于非完全行为能力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可以规定加害人最低赔偿数额。至于无过错责任加害人的附加过错不应成为评估责任大小的考量因素,但若加害人系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相抵 无过错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自己责任 特别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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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再解释——论《侵权责任法》第55条 被引量:13
8
作者 李杰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124-131,共8页
患者知情同意是医患关系中的重要环节,《侵权责任法》第5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其中"同意"一词的含义并没有得到详细解释。在医患纠纷解决的规则适用中,患者的"同意"往往被视为消极权利而引起患者权利保障的落空... 患者知情同意是医患关系中的重要环节,《侵权责任法》第5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其中"同意"一词的含义并没有得到详细解释。在医患纠纷解决的规则适用中,患者的"同意"往往被视为消极权利而引起患者权利保障的落空。从权利理论变迁以及现代权利二重属性理论出发可以发现,患者"同意"不仅意味着不受干预的消极权利,还包含请求利益保障的积极权利。从定义、行使、归责三方面可以初步厘清患者"同意"的消极权利性质和积极权利性质,进而在未来的基本医疗立法中对患者"同意"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申明国家的给付义务,确定责任划分标准,并将相应责任承担方式体现于知情同意书等制度细节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患者同意 自己责任 意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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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形态 被引量:10
9
作者 杨立新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96-202,共7页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方式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基本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则形成连带责任,出现的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基本责任方式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基本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和自己责任。如果构成共同侵权,则形成连带责任,出现的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的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的连带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原理,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基本责任形态的一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 侵权 基本责任形态 替代责任 自己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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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侵权解释论研究 被引量:10
10
作者 冯德淦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96-111,共16页
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一直存在争论,从价值方面审视,可以发现我国的"并列关系说"和"主从关系说"都难以自圆其说,条文的价值判断前后存在矛盾,难以衡平各方主体利益。检讨之后发现,... 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一直存在争论,从价值方面审视,可以发现我国的"并列关系说"和"主从关系说"都难以自圆其说,条文的价值判断前后存在矛盾,难以衡平各方主体利益。检讨之后发现,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责任能力制度的模糊、监护人责任基础的混乱、极端情形下价值的困境。比较研究表明,较为恰当的方法是以现有条文为基础,在解释论上构建"双重侵权模式",借助行为能力制度来构建责任能力制度,确认监护人过错推定侵权和有识别能力的被监护人过错侵权,并且在特殊案型中引进"弹性条款",重新回归传统大陆法系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 归责原则 自己责任 责任能力 弹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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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保义务人的追偿权——以《民法典》第1198条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10
11
作者 杨显滨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36-48,共13页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问题,事关"相应的补充责任"责任类型的解释,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争议较大。从《民法典》总则编和侵权责任编追偿权制度设置的立法目的看,旨在保护中间责任人的利益,避免为他人受过,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问题,事关"相应的补充责任"责任类型的解释,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争议较大。从《民法典》总则编和侵权责任编追偿权制度设置的立法目的看,旨在保护中间责任人的利益,避免为他人受过,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与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相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自己责任不应享有追偿权。解释路径上,可以对《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第2款及《民法典》第1197条进行解释,协调第1198条的内部适用与外部适用,统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引发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保义务人 相应的补充责任 自己责任 中间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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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责任疑难问题探讨 被引量:6
12
作者 刘士国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146-150,共5页
使用人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类型,我国制定侵权法应予规定。使用人责任从总体而言,是自己责任,其被用者“执行职务”应采外形理论。使用人与被用人之间是不真正的连带债务,使用人对被用者的追偿应限于被用者的重过失。
关键词 使用人 自己责任 外形理论 重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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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责任:文本解释与比较分析 被引量:8
13
作者 梁志文 《法治研究》 2011年第2期74-82,共9页
服务提供者因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可能承担的自己责任,包括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包括名义上通过链接等方式提供作品,但实际上使得用户无法知道或不予以特殊注意力就不会认识到其获取的作品是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等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服务... 服务提供者因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可能承担的自己责任,包括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包括名义上通过链接等方式提供作品,但实际上使得用户无法知道或不予以特殊注意力就不会认识到其获取的作品是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等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承担第三方责任,包括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其法律适用应该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其一般规定,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规则是其特别责任限制规定。这表明,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之外存在第三方责任承担的可能。同时,避风港规则也未限制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等。避风港规则有其特殊的政策考虑,须完整、独立地予以适用,互不影响。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虽无监控义务,但也应合理采取标准的技术措施以保护著作权;"通知移除"程序提高了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从而影响"红旗"标准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服务提供者 自己责任 第三方责任 避风港规则 “通知移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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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再论与规范统合 被引量:2
14
作者 张靖晗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5期105-115,共11页
明确监护人责任的性质是解决监护人制度现存问题的前提,基于法定监护义务之违反,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应为特殊的自己责任而非替代责任,此特殊性在责任构成和承担上皆有体现。监护人责任是只有减责没有免责的特殊过错推定责任,其构成要件需... 明确监护人责任的性质是解决监护人制度现存问题的前提,基于法定监护义务之违反,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应为特殊的自己责任而非替代责任,此特殊性在责任构成和承担上皆有体现。监护人责任是只有减责没有免责的特殊过错推定责任,其构成要件需满足“客观侵权+未尽监护职责”,其中对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要结合“实际监护与否+客观标准”来综合判断。从规则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是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完整规范,而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也需承担部分责任的正当性来源于监护义务外延的广泛性;第二款是在监护人减轻责任的前提下基于公平责任的补充赔偿规则,且第二款的赔偿规则不应影响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性质,也并非意味监护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只是为实现监护人、被监护人一方与被侵权人一方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作出的特殊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 监护职责 自己责任 公平责任 规则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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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中的“记分”问题 被引量:6
15
作者 李弋强 陈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64-67,共4页
"累积记分制度"与"非现场执法模式"是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两项重要制度。记分并非行政处罚,而是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措施,具有人身性和附属性的特点。本文认为车主对机动车负有谨慎管理义务,可以通过承担交通违... "累积记分制度"与"非现场执法模式"是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两项重要制度。记分并非行政处罚,而是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措施,具有人身性和附属性的特点。本文认为车主对机动车负有谨慎管理义务,可以通过承担交通违法"替代责任"来变相承担"未尽管理义务"责任,但前提必须是财产性责任。以推定方式确定车主为实际违法者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根据,更不符合举证规则,建议通过对汽车违规单独记分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记分 非现场执法 自己责任 替代责任 推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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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新论 被引量:2
16
作者 巩姗姗 陈宁宁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67-71,共5页
民事责任能力在自然人民事主体能力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与民事权利能力共同体现了自然人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民事责任能力也是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前提,它体现和贯彻了自己行为、自己责任原则;它不囿于侵权行为法领域,在因合同、不当得... 民事责任能力在自然人民事主体能力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与民事权利能力共同体现了自然人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民事责任能力也是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前提,它体现和贯彻了自己行为、自己责任原则;它不囿于侵权行为法领域,在因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引起的民事责任制度中也同样适用。民事责任能力的理念是通过自己责任实现人格独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 自己责任 人格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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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视野下的具体侵权责任形态
17
作者 谢薇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2期247-253,共7页
判断交通事故中的自己责任或替代责任,应以事故车辆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对于单方责任或双方责任,应以交通事故的种类、各方主体的主观状态及归责原则为标准;而对于单独责任或共同责任,则应以法律关系某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并... 判断交通事故中的自己责任或替代责任,应以事故车辆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对于单方责任或双方责任,应以交通事故的种类、各方主体的主观状态及归责原则为标准;而对于单独责任或共同责任,则应以法律关系某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并且严格区分共同责任中的不同责任形态,从而保护交通事故中各方主体的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形态 自己责任 替代责任 单方责任 双方责任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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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对外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8
作者 傅丹辉 刘天姿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 2007年第2期28-32,共5页
特许经营因其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主体的独立性、基础关系的契约性、经营模式的统一性、权利本质的许可性),使其在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具体而言,应以"自己责任原则"为第一原则,但特许人须对一定事项... 特许经营因其具有自身独特的法律特征(主体的独立性、基础关系的契约性、经营模式的统一性、权利本质的许可性),使其在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具体而言,应以"自己责任原则"为第一原则,但特许人须对一定事项负共同责任。在实际处理相关纠纷时,可以区分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不同责任形态来具体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许经营 对外民事责任承担 自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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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监护人责任 被引量:4
19
作者 金凌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96-200,共5页
监护人责任并非一个新鲜的论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监护形态的日趋多样化,我们必须对传统的监护人责任进行重新审视,对我国现有的监护人制度重新进行思索。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着责任依据不明、归责原则不清、监护人责任过重、... 监护人责任并非一个新鲜的论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监护形态的日趋多样化,我们必须对传统的监护人责任进行重新审视,对我国现有的监护人制度重新进行思索。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着责任依据不明、归责原则不清、监护人责任过重、忽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力等问题。监护人责任的存在依据是监护人对自身监护职责的疏忽与懈怠,监护人责任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改变目前以财产为中心划分责任根据的做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责任 监护人 自己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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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背景下《民法典》监护人责任构成的规范解释
20
作者 李国强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41-52,共12页
替代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监护人责任的构成应以监护制度规范内容为解释前提。《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范内容主要解决了责任主体的问题,没有明确监护人责任的全部构成条件。监护人是因为违反法定... 替代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监护人责任的构成应以监护制度规范内容为解释前提。《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范内容主要解决了责任主体的问题,没有明确监护人责任的全部构成条件。监护人是因为违反法定监督义务构成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对行为危险后果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和《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并不一致,不是保护监护人目的的职责而是因监护相关身份关系存在的法定监督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选任类型的不同,法定监督义务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在成年意定监护的情况下,除非监护协议约定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管束,否则并不负担法定监督义务。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解释为公平分担损失的条款,考虑在被侵权人、被监护人(行为人)、监护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让被监护人的财产成为分担损害后果的一种选项,而监护人作为补充承担也是一种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护人责任 成年监护 监护职责 法定监督义务 自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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