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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链接、预防侵权成本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类推适用
被引量:
2
1
作者
曾凤辰
《法治社会》
2018年第5期102-109,共8页
深层链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这项命题的证成,需要两个步骤:首先,证明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可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辖制;其次,证明相较于用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深层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能带来更大的...
深层链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这项命题的证成,需要两个步骤:首先,证明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可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辖制;其次,证明相较于用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深层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能带来更大的净收益。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范围的各种现行学说都并非对现行法的妥当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建立在作品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二分法基础之上,而该二分法以预防侵权成本为区分依据。在预防侵权成本这个相关属性上,深层链接的设置与作品提供行为具有一致性。通过类推,可使深层链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深层链接的收益(用技术措施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深层链接带来的弊端的避免)大于成本(法律安定性的削弱),因此是更优的规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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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深层链接
作品
提供
行为
网络服务
提供
行为
预防侵权成本
类比
下载PDF
职称材料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
1
2
作者
俞倩
邓毅丞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28-136,共9页
如何评价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是当下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往往具有业务的正当性,与仅仅对法益具有负面价值的犯罪行为有很大差别。因此,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中立性判断是其刑法评价的关键点。实务界和理论界往往...
如何评价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是当下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往往具有业务的正当性,与仅仅对法益具有负面价值的犯罪行为有很大差别。因此,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中立性判断是其刑法评价的关键点。实务界和理论界往往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作为其网络服务中立性的判断标准。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法益侵害性的客观本质,容易不当地扩大处罚范围。因此,中立性的判断不能以主观要素作为判断核心,而应根据网络行为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对技术创新的推动性以及行为人对其网络服务的负面价值的可回避性等客观因素进行考察。在快播案中,行为的P2P经营行为已经偏离了业务的正当性,法院对其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认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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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
网络服务
提供
行为
中立性
允许的危险
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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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研究
3
作者
林雨晓
《编辑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9-54,共6页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标准是研究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的基础,标准之间的差异往往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结果。技术难以作为衡量法律问题的唯一标准,混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和作品提供行为,将模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因此,需要明确信息网...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标准是研究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的基础,标准之间的差异往往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结果。技术难以作为衡量法律问题的唯一标准,混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和作品提供行为,将模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因此,需要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是一种绝对的完整的控制,充分考虑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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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息
网络
传播
行为
网络服务
提供
行为
直接侵权
认定标准
利益平衡
原文传递
题名
深层链接、预防侵权成本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类推适用
被引量:
2
1
作者
曾凤辰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治社会》
2018年第5期102-109,共8页
文摘
深层链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这项命题的证成,需要两个步骤:首先,证明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可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辖制;其次,证明相较于用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深层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能带来更大的净收益。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范围的各种现行学说都并非对现行法的妥当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建立在作品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二分法基础之上,而该二分法以预防侵权成本为区分依据。在预防侵权成本这个相关属性上,深层链接的设置与作品提供行为具有一致性。通过类推,可使深层链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深层链接的收益(用技术措施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深层链接带来的弊端的避免)大于成本(法律安定性的削弱),因此是更优的规制方式。
关键词
深层链接
作品
提供
行为
网络服务
提供
行为
预防侵权成本
类比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
1
2
作者
俞倩
邓毅丞
机构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出处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28-136,共9页
基金
杭州师范大学星光计划大学生创新项目(YS01202003402)
2016年度杭州市社科规划"人才培育计划"专项立项课题(2016RCZX30)的研究成果
文摘
如何评价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是当下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往往具有业务的正当性,与仅仅对法益具有负面价值的犯罪行为有很大差别。因此,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中立性判断是其刑法评价的关键点。实务界和理论界往往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作为其网络服务中立性的判断标准。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法益侵害性的客观本质,容易不当地扩大处罚范围。因此,中立性的判断不能以主观要素作为判断核心,而应根据网络行为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对技术创新的推动性以及行为人对其网络服务的负面价值的可回避性等客观因素进行考察。在快播案中,行为的P2P经营行为已经偏离了业务的正当性,法院对其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认定,是合理的。
关键词
刑法
网络服务
提供
行为
中立性
允许的危险
客观标准
Keywords
Criminal law
network service provision behavior
neutrality
allowable danger
objective criterion
分类号
D924.13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研究
3
作者
林雨晓
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编辑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9-54,共6页
文摘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标准是研究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的基础,标准之间的差异往往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结果。技术难以作为衡量法律问题的唯一标准,混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和作品提供行为,将模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因此,需要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是一种绝对的完整的控制,充分考虑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
信息
网络
传播
行为
网络服务
提供
行为
直接侵权
认定标准
利益平衡
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深层链接、预防侵权成本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类推适用
曾凤辰
《法治社会》
2018
2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刑法规制
俞倩
邓毅丞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研究
林雨晓
《编辑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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