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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要件之重新检视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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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志强 马俊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61-72,共12页
“应当知道”是否应为网络平台经营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存在争议,争议主要源于“应当知道”所对应的注意义务与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之间的关系。从应然角度看,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注意义务,过失应为其过错形式之一,规定“应... “应当知道”是否应为网络平台经营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存在争议,争议主要源于“应当知道”所对应的注意义务与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之间的关系。从应然角度看,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注意义务,过失应为其过错形式之一,规定“应当知道”要件具有合理性。在我国对网络平台经营者间接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予以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规定“应当知道”要件将会产生规范适用问题。由于涉及不同的责任形式,需要根据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规范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经营者 应当知道 注意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 规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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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放任平台内色情直播行为的刑事责任——评“LOLO”平台经营者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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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奕屹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4期3-10,共8页
由于淫秽表演与淫秽电子信息间存在本质区别,网络色情直播行为当属淫秽表演而非传播淫秽品。基于此,放任平台内色情直播的网络直播平台经营不能被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承担组... 由于淫秽表演与淫秽电子信息间存在本质区别,网络色情直播行为当属淫秽表演而非传播淫秽品。基于此,放任平台内色情直播的网络直播平台经营不能被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承担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经营者 网络色情直播 直播平台 组织淫秽表演罪
原文传递
网络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初探——以安全保障义务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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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毓瑾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59-62,78,共5页
作为新经济的发展引擎,网络平台以信息和资源连接者和整合者的身份,深入社会生活各方面,同时也导致平台经营者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理论上,安全保障义务延伸至网络空间,从风险控制、成本收益一致、信赖利益保护角度以及社会发展变化等方... 作为新经济的发展引擎,网络平台以信息和资源连接者和整合者的身份,深入社会生活各方面,同时也导致平台经营者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理论上,安全保障义务延伸至网络空间,从风险控制、成本收益一致、信赖利益保护角度以及社会发展变化等方面都具有一定正当理由。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平台提供服务的类型、所获利益以及监管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边界。实务中,应协调安全保障义务与相关法条的适用,以个案分析明确其具体责任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经营者 安全保障义务 网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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