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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新通信时代公民通信权的实践争议与宪法回应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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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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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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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85-97,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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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华中科技大学一流文科建设计划(智库建设与社会服务能力提升计划)“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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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民通信权旨在保护私人通信空间。私人通信空间不等于存在于这一空间下的隐私、个人信息或言论,它们分属不同权利的保护范围。我国《宪法》第40条对通信权的构造,采取了“完全宪法保留”模式,保护程度远高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或言论自由。一方面,我国《宪法》第40条的“除……不能以任何理由”的绝对性表述,构筑了“权利孤岛”,排除了合理权衡,难以适应现代通信越来越强的公共属性要求。另一方面,刑法保护滞后使得刑法震慑缺失,助长了对这一规定的常态性违反。并且,在非均衡保护格局下,对我国《宪法》第40条的违反还可获得那些限制较小的权利规范的支持。我国《宪法》第40条设置的高强度保护网,面临虚置危险。为应对这一危险,同时亦为实现通信权在个体自由和公共性之间的价值平衡,促进其从消极的对抗国家功能迈向积极的社会整合功能,可考虑将这一规定调整为“部分宪法保留+法律保留”模式,在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领域,继续遵循宪法保留;在有限的公共利益领域,授权法律根据通信空间的公共程度制定检查规则,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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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民通信权
通信秘密
私人通信空间
完全宪法保留
非均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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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itizen's Right of Communication
Communication Secret
Private Communication Space
Full Constitution Reservation
Unbalanced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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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2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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