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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建立监察调查案件动态分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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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诗慧 李利 《法治社会》 2019年第4期12-21,共10页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是一种糅合了职务违法违纪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两种不同性质的综合性调查权,这会导致性质混杂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存在很大疑难。为了解决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应当探索建立... 《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是一种糅合了职务违法违纪调查与职务犯罪调查两种不同性质的综合性调查权,这会导致性质混杂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存在很大疑难。为了解决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应当探索建立一个监察调查案件的性质动态分流机制,将性质不同的监察案件予以分离、分流。而这个动态分流机制,就是建立监察案件“刑事”性质审查机制,即在监察调查程序进行过程中选择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对监察案件的性质进行审查认定,从而将不同性质的监察案件导入到程序保障、证明标准和证据要求均不同的监察调查程序当中,使得监察程序能够得到更好的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机关调查权 刑事立案点 动态分流机制 监察案件刑事性质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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