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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诱发抑郁症患者自杀死亡的刑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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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昭伟
刘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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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学院法律系
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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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77-8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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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抑郁症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精神病学和法医方面的研究认为,抑郁症患者的自杀实质上是因病死亡。但如果因病死亡是由某种负性生活事件诱发,且负性生活事件的制造与抑郁症患者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以负性生活事件诱发抑郁症患者死亡的行为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并考虑主观方面进行归罪量刑。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存在抑郁障碍,意图利用负性生活事件诱导被害人自杀,即主观故意的,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量刑;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存在抑郁障碍,应当预见到自己导致的负性生活事件有对被害人病情加重死亡作用却没有预见的或轻信能够避免,即主观存在过失的,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行为人不知被害人存在抑郁障碍,即无故意无过失的,自杀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导致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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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抑郁症患者
特殊体质人
自杀
因果关系
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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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pressive patients
individuals with special constitution
suicide
causal relationship
evaluation by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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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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