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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件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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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升 张楚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163-168,共6页
2013年9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解释》"),其中第五条第二款将网络造谣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 2013年9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解释》"),其中第五条第二款将网络造谣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生效,将编造、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行为正式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规定在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同一条法条中。至此,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已经成为司法界和立法界的共识。研究公众事件的网络造谣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我们须从行为的构成要件着手,分析编造谣言和传播谣言的内在逻辑,以及造谣行为和社会秩序混乱的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事件 网络谣言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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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主观方面探析 被引量:1
2
作者 金经纬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27-29,共3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由于本罪虽然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有很大的相似性,但由于行为对象、立法背景等方面不同,两罪在司法适用中又有很多区别,再者本罪主观方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由于本罪虽然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有很大的相似性,但由于行为对象、立法背景等方面不同,两罪在司法适用中又有很多区别,再者本罪主观方面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因此本罪主观方面的司法适用问题亟待明确。第一,本罪不属于目的犯。第二,本罪中的"明知"包括"应知",也包括可能性认识。第三,本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但只需认识到这种结果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主观方面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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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的刑法规制
3
作者 刘涛 《时代人物》 2020年第32期397-399,共3页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微博、微信等信息交流传播平台发展迅速,网络流量数据的爆发式增长,使得网络虚假信息肆意传播,这严重损害了以网络空间秩序为代表的新兴法益,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呈现出种种不足,难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微博、微信等信息交流传播平台发展迅速,网络流量数据的爆发式增长,使得网络虚假信息肆意传播,这严重损害了以网络空间秩序为代表的新兴法益,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呈现出种种不足,难以有效地对传播网络虚假信息行为进行防控与治理。在此背景下,应当在非刑罚治理的基础上,完善刑事立法,增加司法解释,以建立完善的刑法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虚假信息 网络谣言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谦抑性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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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散布谣言的行政规制--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的适用
4
作者 张红晓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44-48,共5页
在对散布谣言进行行政规制的实践中,公安机关适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对散布谣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规制,具体行为名称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因此,正确认定被法律强制性手段惩戒的谣言的特征,厘清谣言治... 在对散布谣言进行行政规制的实践中,公安机关适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对散布谣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规制,具体行为名称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因此,正确认定被法律强制性手段惩戒的谣言的特征,厘清谣言治理与言论自由的界限,正确解读和适用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构成要件,厘清与相近违法行为、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区别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谣言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构成要件 编造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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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罪“口袋效应”之实证分析 被引量:24
5
作者 姜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06-113,共8页
在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络虚假信息确立了规范依据之后,"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成为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另一样态。通过对相关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可以窥探并反思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 在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络虚假信息确立了规范依据之后,"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成为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另一样态。通过对相关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可以窥探并反思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络虚假信息的"口袋效应"。在实践适用中,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表现出"规制网络信息类型泛化""信息虚假性认定弱化""起哄闹事要件缺失"以及"网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难以证成"等问题,以上均是寻衅滋事罪"口袋效应"辐射网络空间的印证。应对上述"口袋效应",应当从逻辑上明确《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否定效果;同时,为了确保刑法在净化网络环境时的机能,该罪中"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信息的解释空间有待进一步拓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寻衅滋事 网络虚假信息 口袋效应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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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寻衅滋事罪”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适用关系、优化路径与规制场域 被引量:18
6
作者 姜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年第2期119-129,共11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其所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十分微妙。从规范条文来看,前者的规制范围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后者的规制范围不受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其所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关系十分微妙。从规范条文来看,前者的规制范围限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后者的规制范围不受限制;且前者的刑罚配置轻于后者。从逻辑上看,立法者并没有必要制定重复性规定来增设规制范围小且刑罚轻的特殊罪名,并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外的危害程度不一的各类虚假信息交由寻衅滋事罪予以规制,“并存适用论”的理论预设违背了法益批判之比例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具备正当性。当然,为了优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范围,可采取拓展“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解释空间的解释论路径。日后,若须在“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外扩充虚假信息类型,应延续明确列举的立法模式。而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中,将现实的社会秩序之扰乱作为危害后果的评价对象更具目的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 适用关系 优化路径 规制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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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实务反思与探讨 被引量:16
7
作者 金鸿浩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56-72,共17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新增的信息网络犯罪,当前缺乏专门的司法解释和充分的教义学探讨。在传播内容方面,本罪的虚假信息仅限于灾情、险情、疫情、警情四类情形,但是这四类情形多属于刑法中首次出现的名词,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新增的信息网络犯罪,当前缺乏专门的司法解释和充分的教义学探讨。在传播内容方面,本罪的虚假信息仅限于灾情、险情、疫情、警情四类情形,但是这四类情形多属于刑法中首次出现的名词,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社会认知进行具体解释,明确不同情形的适用范围和边界,防止不当的扩大解释。在传播行为方面,本罪是单一行为犯,故意传播行为是本罪的着手行为,以"使他人能够接触"为标准,需要符合传播的有效性、公然性、媒体性原则。对行为人传播后的删除信息行为,可以通过"四步审查法"判断是否构成本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或既遂。在传播效果方面,本罪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结果可以细分为严重扰乱应急管理秩序、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工作生活秩序、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三类情形,应以网络传播广泛性形式要件和产生社会恐慌性实质要件作为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网络犯 网络谣言 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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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探析 被引量:12
8
作者 马路瑶 《西部法学评论》 2019年第3期68-77,共10页
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事实上应限缩解释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公权力运行秩序和社会公众生活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两个维度,法治环境下两者最终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因而扰乱其中任何... 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事实上应限缩解释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公权力运行秩序和社会公众生活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两个维度,法治环境下两者最终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因而扰乱其中任何一种秩序都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体现。社会恐慌现实化是本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核心特征,因此,司法实践中将损害行政区域和国家机关形象的行为评价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将虚假信息传播广度作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判断依据,都是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认定标准的把握存在偏差的体现,应予以纠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现实空间 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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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网络谣言刑事治理的规范逻辑与责任边界 被引量:11
9
作者 王平 徐永伟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3期80-89,共10页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谨防过度化的刑事治理消解言论自由的应然空间。为了在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之间预留合理的缓冲空间,应当在形式解释论的指引下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并通过对“虚假信息”的二元限定、“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范围限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限缩来重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众型网络谣言 形式解释 寻衅滋事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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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件的罪名适用研究——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为视角 被引量:7
10
作者 贾健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46-153,共8页
当前司法实践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网络寻衅滋事罪往往难以区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理论上就两者竞合时的处理方案,有特殊罪名优先说、从一重罪处罚说、废除网络寻衅滋事罪并扩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说和扩张寻衅滋... 当前司法实践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网络寻衅滋事罪往往难以区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理论上就两者竞合时的处理方案,有特殊罪名优先说、从一重罪处罚说、废除网络寻衅滋事罪并扩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说和扩张寻衅滋事罪并限缩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说四种观点。但这些观点均存在问题,有必要根据虚假信息的类型,对这两个罪名进行实质性解释,以明确区分这两个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网络寻衅滋事 虚假信息类型 目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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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刑法对谣言的合理界定 被引量:4
11
作者 欧阳本祺 《人民检察》 2020年第7期5-9,共5页
自2003年以来,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扩张了对谣言的规制范围,一定程度满足了打击谣言犯罪的需要,但也带来一些问题。实践中,应处理好打击谣言犯罪与保护言论自由的关系。谣言是就事实陈述而言的,与意见表达无涉。谣言的... 自2003年以来,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扩张了对谣言的规制范围,一定程度满足了打击谣言犯罪的需要,但也带来一些问题。实践中,应处理好打击谣言犯罪与保护言论自由的关系。谣言是就事实陈述而言的,与意见表达无涉。谣言的本质在于其未经证实性,而不在于其虚假性。煽动性谣言犯罪的成立不以谣言的虚假性为前提;编造传播性谣言犯罪不应采取客观真实标准,而应采取合理确信原则下的主观真实标准。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后,不能再将虚假疫情信息解释为虚假恐怖信息。实务中虽然不能否定用寻衅滋事罪规制谣言的司法解释,但应该限制该罪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疫情信息 谣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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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虚假疫情信息依法从严治理 被引量:3
12
作者 敬力嘉 《中国西部》 2020年第3期106-111,共6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具备重大法益侵害风险,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从严规制。文章认为应在厘清"虚假信息"边界,确保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的基础上,促进网络监管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具备重大法益侵害风险,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从严规制。文章认为应在厘清"虚假信息"边界,确保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的基础上,促进网络监管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治轨道内充分发挥技术治理机制作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实现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内顺利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疫情信息 技术治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依法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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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期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3
13
作者 章诚豪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106-112,共7页
“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居心叵测之人所编造、故意传播的虚假信息甚嚣尘上。该行为已然突破言论自由的边界,应受刑法规制。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该类行为的处置日臻缜密。但此罪的适用仍有许多争议,司法实... “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居心叵测之人所编造、故意传播的虚假信息甚嚣尘上。该行为已然突破言论自由的边界,应受刑法规制。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该类行为的处置日臻缜密。但此罪的适用仍有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难认定、量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需制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合理认定标准,把握“虚假信息”基本内涵,合理解读“编造、传播”行为模式,辨析其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界分,避免疫情期间刑事打击的泛化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疫情期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刑法规制 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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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来袭,你应该知道的几个法律问题
14
作者 李荣凯 《人民调解》 2020年第3期43-45,共3页
新冠肺炎疫情袭来,依法、科学、有序的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要知晓有关法律知识,坚守法律"底线",不造谣不传谣、不哄抬物价……配合好政府工作,共同打赢这场全民战"疫"。关于疫情... 新冠肺炎疫情袭来,依法、科学、有序的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要知晓有关法律知识,坚守法律"底线",不造谣不传谣、不哄抬物价……配合好政府工作,共同打赢这场全民战"疫"。关于疫情防控,这些法律问题你应该了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处罚 新型冠状病毒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妨害传染病防治 妨害公务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煽动分裂国家 非法经营 寻衅滋事 聚众哄抢 隔离治疗 疫情防控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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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下的虚假信息犯罪 被引量:2
15
作者 哈书菊 张淇 《知与行》 2016年第5期96-100,共5页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已经成为人们社会活动中的重要载体,并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信息的形势和载体也在不断地趋于多样化、复杂化。许多怀有恶意用心的不法之徒,利用新媒体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杜撰信息,大肆使用虚假...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已经成为人们社会活动中的重要载体,并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信息的形势和载体也在不断地趋于多样化、复杂化。许多怀有恶意用心的不法之徒,利用新媒体对信息进行再加工或杜撰信息,大肆使用虚假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传播虚假信息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新媒体下的虚假信息传播以其低门槛、高速度、大范围的传播特性,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任意蔓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应现实需要和理论需要的要求,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就针对现阶段出现的主要虚假信息犯罪,以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形式进行规制。而此罪的设立却与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出现了相互交叉,造成新增设的犯罪与原有犯罪之间缺乏逻辑性,造成适用上的难题。因此,针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存在的缺陷,应做进一步规范,以此完善本罪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媒体 虚假信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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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16
作者 黄怡 《法学(汉斯)》 2023年第3期891-899,共9页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出现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案不同判的“窘境”,而笔者将通过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的剖析以及将该罪与相关罪名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充分明确对该罪的司法认定。进而统一刑事司法标准,贯彻落...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出现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同案不同判的“窘境”,而笔者将通过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的剖析以及将该罪与相关罪名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充分明确对该罪的司法认定。进而统一刑事司法标准,贯彻落实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细处着眼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广处则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网络寻衅滋事罪着手,将其相区分的同时指明之后对于三者之间可能的发展趋势。只有通过刑事立法方面的规范落实,才能促进刑事司法的完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信息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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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之刑法应变——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被引量:1
17
作者 王宁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6年第6期92-96,共5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网络造谣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制。单纯的网络空间秩序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对网络造谣适用刑事罪名要回归法益侵害的核心,对现实法益的实质侵害或是侵害的可能性是认定网络造谣成立...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网络造谣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制。单纯的网络空间秩序不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对网络造谣适用刑事罪名要回归法益侵害的核心,对现实法益的实质侵害或是侵害的可能性是认定网络造谣成立犯罪的关键,审慎入罪口径,应更严格地限制对网络造谣通过司法解释适用寻衅滋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网络造谣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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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型网络谣言的刑事规制 被引量:1
18
作者 于冰 《泰山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70-78,共9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后,仍有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将这类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会导致两方面问题:一是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口袋罪”,适用此罪会有违反罪刑法定...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后,仍有利用信息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将这类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会导致两方面问题:一是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口袋罪”,适用此罪会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而且将此罪的适用范围扩张到网络空间,是一种类推解释,有不当扩刑事处罚范围的嫌疑;二是将编造、故意传播一般信息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会导致罪刑不均衡。鉴于此,有必要对扰乱公共秩序型网络谣言的刑事规制进行重新思考。一是从刑事规制内容的层面,公共利益是公民享有包括言论自由权在内的个人权利的基础,分析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规制的内容的合理性方面;二是从刑事规制路径的层面,既要结合现有的刑事立法规定对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类型进行定罪处罚,也要及时完善扰乱公共秩序型网络谣言的立法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谣言 公共秩序 寻衅滋事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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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场域——以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界分为视角
19
作者 付恒 付雷荣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72-78,97,共8页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 自《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效力争论就从未停止。源于该解释确定的“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未能从理论上厘清“险情”的涵摄范围,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模糊界域,以致司法实务难以把握二者的适用场域。基于承认解释有效的立场,从事实和规范的双重维度,采用限缩解释的技巧,确立“公共设施”标准界定“险情”内涵,可以较清晰解决两罪适用场域模糊之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网络型”寻衅滋事 互联网谣言型犯 适用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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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入罪检视
20
作者 苏雄华 刘芳 黄胜 《宜宾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34-43,共10页
在重大疫情期间,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仅会阻碍疫情防控,还会加剧民众内心的恐慌,极易引发社会混乱。司法机关对该行为予以惩治时出现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争议。对比两种入... 在重大疫情期间,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仅会阻碍疫情防控,还会加剧民众内心的恐慌,极易引发社会混乱。司法机关对该行为予以惩治时出现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争议。对比两种入罪路径,二者设立的背景不同,犯罪对象的关系特殊,实行行为的单复组合不一,信息传播方式有别,适用效果差别较大。对于虚假疫情信息的认定应把握恐怖信息的恐怖性特征,全面理解相关司法解释意旨,严格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从而对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行为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信息 虚假恐怖信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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