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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权——《民法典》第125条的标志意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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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海军 《湖湘法学评论》 2023年第4期64-83,共20页
资本权是因投资财产资本化而产生、形成或衍生的特殊民事权利;权利产生依据为投资行为及基于投资行为形成的投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为投资主体;权利客体为投资财产经价值化、资本化之后转换而形成的抽象资本或资本类权益。资本权具有财... 资本权是因投资财产资本化而产生、形成或衍生的特殊民事权利;权利产生依据为投资行为及基于投资行为形成的投资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为投资主体;权利客体为投资财产经价值化、资本化之后转换而形成的抽象资本或资本类权益。资本权具有财产性、营业性、资本性、期待性、风险性、商事性等基本属性。资本权的核心为资本投入的收益权,在法律上赋予投资主体以应得利益和分配权利,实乃满足商人之逐利目的、切合资本之增值属性、维持营业之支撑要素、适应投资之分离形态、反映权利之核心利益、促进民生之内在需要的当然、应由、必要之举。我国《民法典》在总则编中以第125条专列“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此举无论是在政策宣示,还是立法主旨,抑或是制度安排等方面,均具划时代的标志意义。资本权按投资主体在特定投资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和地位,可分为股权式投资人权利与债权式投资人权利两大类型。基于投资而产生、形成或衍生的资本权在营业领域和商事权利中地位的初始性、基础性,决定了政策上的确认宣示和法律上的保护救济之必要性、重要性;故尊重、确认、促进、保护、救济投资主体的资本权,应为商法营造初始、基础营商环境的第一要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本权 投资 投资主体 《民法典》第125条 投资性权利 资本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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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25条下对投资者分类保护问题的思考——兼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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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荣义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50-53,共4页
《民法总则》第125条首次将投资性权利列入民事主体权利保护的对象,确立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标杆。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这一规定有权利宣言的作用,但从实质民商分立的角度来看,作为民事主体的普通投资者与作为商事主体的专业投... 《民法总则》第125条首次将投资性权利列入民事主体权利保护的对象,确立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新标杆。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这一规定有权利宣言的作用,但从实质民商分立的角度来看,作为民事主体的普通投资者与作为商事主体的专业投资者在知识结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权利保护的程度上也应有所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普通投资 投资者适当 专项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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