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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基于个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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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军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88-99,共12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有一个条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制度。现行法存在征收范围确定主体不明、标的物范围不清、确定文书形式与相关文书送达规则缺失、征收范围确定后拘束力模糊且缺乏独立的救济程序等问题。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有一个条文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制度。现行法存在征收范围确定主体不明、标的物范围不清、确定文书形式与相关文书送达规则缺失、征收范围确定后拘束力模糊且缺乏独立的救济程序等问题。法律供给的不足,导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践的诸多负面问题。从应然的角度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主体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范围内征收标的物应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不动产。在征收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房屋的内涵需要从多元视角来合理界定,认定其他不动产时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现行法规定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改为对国有土地上不动产征收。该征收范围确定文书应为"公告",法律应优化相关文书的送达方式,强化送达效果,明确并严格执行征收范围确定后对于被征收人、征收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拘束力。征收范围确定后应给予被征收人适当的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土地 征收范围 征收标的物 征收范围文书 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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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应对中不动产征收与补偿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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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生 綦磊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26-32,共7页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征收的标的为灾后尚存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不动产;就征收的目的性限制而言,救灾中的紧急需要、保护自然灾害后的原貌与相关博物馆的建设、灾后整体搬迁、临时安置点的建设等方面,均可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灾后恢复重建与...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征收的标的为灾后尚存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不动产;就征收的目的性限制而言,救灾中的紧急需要、保护自然灾害后的原貌与相关博物馆的建设、灾后整体搬迁、临时安置点的建设等方面,均可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灾后恢复重建与防治次生灾害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先用后征"的方式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征收补偿被界定为民法范畴,应按照民法的原理来解决重大自然灾害后征收补偿的抵消、继承以及不动产因灾毁损后原有征收补偿是否仍应发放的问题,以期衡平各方的利益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征收标的物 先用后征 公共利益 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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