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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犯与共犯的区分——立足于我国刑法规定之检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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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飞飞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76-86,共11页
基于正犯理论的实质化演进,现在通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共犯分类标准的分工分类法已经大异其趣,这种修正了的分工分类法试图在分工中解决不同类型共犯人刑事责任的大小问题而更接近于我国的作用分类法。我国目前共犯分类理论应当将分工... 基于正犯理论的实质化演进,现在通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共犯分类标准的分工分类法已经大异其趣,这种修正了的分工分类法试图在分工中解决不同类型共犯人刑事责任的大小问题而更接近于我国的作用分类法。我国目前共犯分类理论应当将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相结合,发挥各分类法的应有功能,做到对共犯人准确定罪量刑。我国目前坚持正犯判断标准形式的客观说并对其适当修正更为现实和可行。在此基础上我国刑法中正犯与实行犯几乎可以合一把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工分类法 作用分类法 形式客观 正犯 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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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的着手”的判断标准——形式的客观说再提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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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文(译)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84-99,共16页
关于“实行的着手”的“形式的客观说”的根源,“弗兰克公式”将“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开始”作为“实行的着手”。在这种现象形态中,将单纯结果犯中的“实行的着手”的标准与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的标准区分开,“密接性”标准的... 关于“实行的着手”的“形式的客观说”的根源,“弗兰克公式”将“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开始”作为“实行的着手”。在这种现象形态中,将单纯结果犯中的“实行的着手”的标准与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的标准区分开,“密接性”标准的根源“必然的共属性”以单纯结果犯为考虑对象。与此相对,在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不需要“必然的共属性”即“密接性”,“实行的着手”在手段行为开始时即被认可。“实质的客观说”是以“攻击开始”和“危险性”等标准对密接性进行补充判断。从这一点来看,“形式的客观说”和“实质的客观说”具有互补性。此外,在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在判断是否为手段时也有使用实质性标准的余地。在“实质的客观说”中,需要“明确存在”“导致既遂的客观危险性”。在作为手段特定型犯罪的诈骗罪中,“实行的着手”并不是作为手段的“欺骗”行为的密接行为,而是“欺骗”的开始即为着手。另一方面,在将“窃取”作为“构成要件的行为”的盗窃罪中,对于“实行的着手”来说,接近客体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在“偷梁换柱”案件中,欺骗被害人、制造财物占有空隙阶段对窃取行为而言是必要的,如果只是通过电话被骗,则不能认定“实行的着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未遂 实行着手 形式客观 实质客观 密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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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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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飞飞 《刑法论丛》 CSSCI 2010年第4期124-150,共27页
作为正犯与共犯区分标准学说的形式的客观说以构成要件为原点进行展开,更能发挥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以及人权保障机能。尤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下,采取形式的客观说更为必要。对传统的形式客观说应当进行修正,即在坚持构成要件定型性... 作为正犯与共犯区分标准学说的形式的客观说以构成要件为原点进行展开,更能发挥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以及人权保障机能。尤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状况下,采取形式的客观说更为必要。对传统的形式客观说应当进行修正,即在坚持构成要件定型性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实质理解。作为正犯之一种的共同正犯意在强调各共同正犯人所实施的必须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纯正身份犯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决定了,无身份者不能够与有身份者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完成纯正身份犯犯罪行为时应当坚持部分犯罪共同说基础上的"双向"想象竞合原理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纯正身份犯 共同实行 形式客观 双向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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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正犯与共犯区分理论评述——兼谈对我国共犯形式客观说之反思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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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海涛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6年第3期41-49,共9页
正犯与共犯区分问题上,形式客观说虽貌似简洁明快,条理清晰,但实质上却是将难题皆推到了下一层次之判断中(实行行为性层面),而对下一层次判断,亦常常会呈现一种模糊状态。形式客观说一方面强调构成要件之定型性,以维持形式上之罪行法定... 正犯与共犯区分问题上,形式客观说虽貌似简洁明快,条理清晰,但实质上却是将难题皆推到了下一层次之判断中(实行行为性层面),而对下一层次判断,亦常常会呈现一种模糊状态。形式客观说一方面强调构成要件之定型性,以维持形式上之罪行法定意义,另一方面又从实质之角度把握构成要件,将构成要件行为从整体上予以扩充,反而又使构成要件失去定型意义,此不得不被认为与其基本出发点相违背。反之,权衡相较,大陆法系之行为支配理论对我国之正犯与共犯区分问题不无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客观 实质客观 主观 客观择一 行为支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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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行的着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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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铭川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1-19,共9页
在关于实行的着手的诸学说中,主观说、实质客观说及折中说均具有种种缺陷而无法作为认定着手的标准,形式客观说虽然抽象,但却最符合犯罪构成原理且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应提倡以形式客观说为基准,以实质客观说为补充的综合客观说。
关键词 实行着手 主观 形式客观 实质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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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概念的理论选择与规范建构——兼论对主犯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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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嘉轩 《南大法学》 CSSCI 2024年第4期48-70,共23页
明确各行为人的定罪根据、实现刑罚的个别化是共同犯罪理论的两个基本问题,对二者的回答集中反映在正犯概念的建构方法上。扩张的正犯概念在形式层面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激烈冲突,在规范层面误将自然和自由予以等同对待,在实践层面... 明确各行为人的定罪根据、实现刑罚的个别化是共同犯罪理论的两个基本问题,对二者的回答集中反映在正犯概念的建构方法上。扩张的正犯概念在形式层面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激烈冲突,在规范层面误将自然和自由予以等同对待,在实践层面不当地扩张了处罚范围,因而并不可取。形式的正犯概念的两大基点是纯粹因果的不法体系和“正犯定性、主犯定量”的分析框架,但这两大基点均不牢靠。有必要继续坚守规范的正犯概念,并以规范地充足构成要件作为正犯建构的指导原则,以此诠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这一主犯特征。正犯建构的核心是行为归责。行为归责的原理包括对实行行为的决断和决定性塑造。由此,可以将正犯概念及主犯条款予以类型化,并为有组织犯罪中首要分子的主犯责任提供法理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扩张正犯概念 形式客观 规范正犯概念 行为归责 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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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与“规范的形式客观说”正犯标准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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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开骏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56-69,176-177,共14页
当今中外刑法中存在单一正犯和限制正犯这两个对应的概念,前者倾向于不区分正犯和共犯,而后者倾向于区分。与之相关的共犯理论体系,则为单一制犯罪参与体系或单一正犯理论、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或限制正犯理论。单一制存在根本缺陷,区分... 当今中外刑法中存在单一正犯和限制正犯这两个对应的概念,前者倾向于不区分正犯和共犯,而后者倾向于区分。与之相关的共犯理论体系,则为单一制犯罪参与体系或单一正犯理论、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或限制正犯理论。单一制存在根本缺陷,区分制具有优越性。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参与体系可以解释为区分制。刑法学中应坚持"规范的形式客观说"的正犯标准,即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标准,但应对其进行规范性的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犯属于独立于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第三种狭义共犯类型,其犯罪成立和处罚范围需遵循共犯从属性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参与体系 正犯概念 区分制 单一制 规范形式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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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真正身份犯共犯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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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志恒 《太原大学学报》 2016年第3期26-33,共8页
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有三个基本问题需要解决:无身份者加功于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问题;有身份者加功于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问题;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问题。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应该保有什么样的刑法观... 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有三个基本问题需要解决:无身份者加功于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问题;有身份者加功于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问题;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的定性问题。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应该保有什么样的刑法观,选择哪一种共犯正犯的区分标准以及如何理解共犯正犯之间违法连带性与违法身份连带的关系。在中国刑法语境下,结果本位的刑法观、规范的形式客观说以及违法身份的连带应为我们所坚持,真正身份犯的共犯的基本问题也可在此立场与前提下得到妥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正身份犯共犯 结果本位刑法观 规范形式客观 违法身份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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