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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施权配置的基本范畴研究 被引量:15
1
作者 黄忠顺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72-83,共12页
诉讼实施权配置现象无法完全通过民事权利配置理论得以阐释,亟需从程序法的角度探析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的基本原理。诉讼实施权配置的实质内涵在于保障权利主体积极自由、义务主体与不特定主体消极自由以及提高司法资源运用效益。诉... 诉讼实施权配置现象无法完全通过民事权利配置理论得以阐释,亟需从程序法的角度探析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的基本原理。诉讼实施权配置的实质内涵在于保障权利主体积极自由、义务主体与不特定主体消极自由以及提高司法资源运用效益。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的运用有助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个别诉讼与集体诉讼相协作、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相融合、正当程序保障与纠纷解决效率相兼顾。诉讼实施权配置存在实体法定赋权、实体意定赋权、程序法定赋权、程序意定赋权等四种模式。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与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协调机制应当成为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构建不可或缺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实施权 形式当事人 实质当事人 诉讼担当 当事人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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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的程序构造 被引量:12
2
作者 曹云吉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29-147,共19页
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司法案例中"当事人"的考察可以发现,当事人包含了"从形式当事人至正当当事人"多种类型。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将正当当事人置于起诉受理阶段,导致上述多种当事人类型因审查程序的同一而... 通过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司法案例中"当事人"的考察可以发现,当事人包含了"从形式当事人至正当当事人"多种类型。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将正当当事人置于起诉受理阶段,导致上述多种当事人类型因审查程序的同一而被正当当事人所"掩盖"。在立案登记制下,应根据不同的程序功能将立案程序分为登记程序与审查受理程序。在此基础上,形成"形式当事人—登记程序"、"立案受理当事人—审查受理程序"、"正当当事人—实体审理程序"的制度和程序框架,将对当事人的审查划分为"形式当事人"、"立案受理当事人"、"正当当事人"三个层次,以达到平衡诉权保障与审判压力之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当事人 立案受理当事人 正当当事人 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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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界定 被引量:4
3
作者 黄忠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43-56,共14页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以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为保护对象。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兼具公益代表人与法律监督者双重身份,分别由检察公益诉讼部门与民事检察监督部门具体行使纠纷管理权与法律监督权。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机关通常不存...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以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为保护对象。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兼具公益代表人与法律监督者双重身份,分别由检察公益诉讼部门与民事检察监督部门具体行使纠纷管理权与法律监督权。作为公益代表人的检察机关通常不存在滥用纠纷管理权的嫌疑,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享有和解实施权、调解实施权、诉讼实施权,但不宜赋予仲裁实施权。在以保全或执行公益诉讼裁判确定的给付请求权为宗旨的衍生性民事司法程序中,检察机关仍应当履行形式当事人的法定职责,以全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纠纷管理权 法律监督权 诉讼实施权 形式当事人 公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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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当事人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2
4
作者 冯珂 《河南社会科学》 2003年第3期92-93,共2页
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是外延不同的两个概念,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应是案件的正当当事人(适格当事人,而程序上的当事人由于未必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不一定能成为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与程序当事人的判断标准是对诉... 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是外延不同的两个概念,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应是案件的正当当事人(适格当事人,而程序上的当事人由于未必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不一定能成为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正当当事人。正当当事人与程序当事人的判断标准是对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利益关系,并在这种判断标准下对正当当事人的种类作了归纳。应允许一定条件下依诉的利益成为正当当事人,以扩大正当当事人制度的保护范围:对正当当事人的审查应在诉讼中进行,以维护程序的实质作用;正当当事人制度有利于诉讼经济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当事人 正当当事人 实体当事人 判断标准 审查工作 诉讼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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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非正当当事人的识别及其处理模式——兼论我国非正当当事人处理模式构建的合理性 被引量:1
5
作者 谢文哲 宋春龙 《海峡法学》 2015年第1期82-90,共9页
形式当事人制度及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建立丰富了当事人制度的内涵,由此产生了识别非正当当事人的必要性。学界以当事人适格作为非正当当事人的识别基础,其在各国有不同的理论内涵,衍生出三种处理非正当当事人的模式。我国非正当当事人的... 形式当事人制度及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建立丰富了当事人制度的内涵,由此产生了识别非正当当事人的必要性。学界以当事人适格作为非正当当事人的识别基础,其在各国有不同的理论内涵,衍生出三种处理非正当当事人的模式。我国非正当当事人的识别应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基础,并根据诉的类型予以具体化。在我国,构建独立的非正当当事人处理模式在民事诉讼规范化、理论延续性以及满足实践需求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当事人 当事人确定 非正当当事人 诉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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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团体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研究
6
作者 谢晓斌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89-92,共4页
非法人团体不应具有当事人能力。基于对大陆法系程序当事人概念、形式当事人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分析,形式当事人理论割裂了形式当事人与实质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法律上,非法人团体名称为全体成员"简称",非法人团体全体成员... 非法人团体不应具有当事人能力。基于对大陆法系程序当事人概念、形式当事人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分析,形式当事人理论割裂了形式当事人与实质当事人之间的联系;法律上,非法人团体名称为全体成员"简称",非法人团体全体成员以团体负责人为代理人进行诉讼,从而为适格当事人,享有诉的利益和诉讼实施权。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非法人团体民事实体法律地位与民事程序法律地位作出妥当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入团体 民事诉讼法律地位 程序当事人 形式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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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行政许可过程的特点及相关司法救济途径 被引量:1
7
作者 杨丹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63-68,共6页
我国《著作权法(送审稿)》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孤儿作品行政许可制度,对孤儿作品的行政许可过程可以拆分为一个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和一个独立的行政许可行为,同时,由于著作权兼具公权力和私权利属性,这一行政许可具有民行交叉特征。上述特... 我国《著作权法(送审稿)》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孤儿作品行政许可制度,对孤儿作品的行政许可过程可以拆分为一个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和一个独立的行政许可行为,同时,由于著作权兼具公权力和私权利属性,这一行政许可具有民行交叉特征。上述特点决定了对孤儿作品行政许可的司法救济途径不同于传统途径,文章区分不同权利主体的诉讼事由,讨论不同事由下的司法救济途径。重点分析权利人复出后,对使用费金额多寡存有异议时,适合提起以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以申请使用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撤销重做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孤儿作品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民行交叉 形式当事人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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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孤儿作品使用费金额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
8
作者 杨丹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53-55,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孤儿作品引入行政许可使用制度。行政许可过程可以拆分为独立的确认行为和许可行为,由于著作权兼具公权力和私权利属性,这一许可过程具有民事与行政交叉争议特征。上述拆分方式和争议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孤儿作品引入行政许可使用制度。行政许可过程可以拆分为独立的确认行为和许可行为,由于著作权兼具公权力和私权利属性,这一许可过程具有民事与行政交叉争议特征。上述拆分方式和争议特征需要与之对应的司法救济途径。在我国,当孤儿作品权利人复出后,如果对使用费金额多寡有异议,适合提起以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以申请使用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行政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孤儿作品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民行交叉 形式当事人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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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非正当当事人变更制度研究 被引量:2
9
作者 谢文哲 宋春龙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3期10-17,共8页
非正当当事人这一概念伴随着形式当事人概念的发展而发展,在民事诉讼中已经获得了独立地位,要求通过程序的构建合理处理非正当当事人。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内容未加规定,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前苏联与俄罗斯... 非正当当事人这一概念伴随着形式当事人概念的发展而发展,在民事诉讼中已经获得了独立地位,要求通过程序的构建合理处理非正当当事人。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内容未加规定,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前苏联与俄罗斯则分别形成了一套非正当当事人变更制度,分析三者制度运行的环境及存在价值,对我国的非正当当事人变更制度的研究大有裨益。在借鉴及构建非正当当事人变更制度的过程中,仍需要从理论系统性、立法沿革、司法实践的规范性以及与相邻制度的契合性出发,注意平衡涉及的几种价值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当事人 非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的变更 价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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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担当的理论建构与制度完善 被引量:2
10
作者 刘威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20年第8期125-141,共17页
实体正当当事人是主观诉讼当事人适格标准,以“利害关系”为理论支撑;而形式正当当事人则是客观诉讼当事人适格标准,以“诉讼担当”为理论依据。行政诉讼担当制度肇始于民事诉讼领域,属于形式正当当事人范畴,突破了“实质利害关系”标... 实体正当当事人是主观诉讼当事人适格标准,以“利害关系”为理论支撑;而形式正当当事人则是客观诉讼当事人适格标准,以“诉讼担当”为理论依据。行政诉讼担当制度肇始于民事诉讼领域,属于形式正当当事人范畴,突破了“实质利害关系”标准的束缚,与传统实体正当当事人标准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当事人适格的二元体系。我国行政诉讼担当的发展,总体上呈现出“制度先行,理论缺位”的基本态势。实体正当当事人概念的扩张无法统帅这一新的制度实践,而理论研究对其又缺乏正面关注,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行政诉讼担当进行系统的思考,进而探索其对制度完善的指导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诉讼担当 形式正当当事人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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