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送审稿)》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孤儿作品行政许可制度,对孤儿作品的行政许可过程可以拆分为一个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和一个独立的行政许可行为,同时,由于著作权兼具公权力和私权利属性,这一行政许可具有民行交叉特征。上述特点决定了对孤儿作品行政许可的司法救济途径不同于传统途径,文章区分不同权利主体的诉讼事由,讨论不同事由下的司法救济途径。重点分析权利人复出后,对使用费金额多寡存有异议时,适合提起以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以申请使用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撤销重做诉讼。
出处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63-68,共6页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