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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与保证之识别——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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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昊晗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02-113,194,共13页
在个案中判断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构成保证抑或债务加入,原则上应依"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明确措辞进行相应的定性,除非存在承诺内容与措辞矛盾、措辞具有多义或歧义性等足以支持偏离文义进行解释的特别情... 在个案中判断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构成保证抑或债务加入,原则上应依"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明确措辞进行相应的定性,除非存在承诺内容与措辞矛盾、措辞具有多义或歧义性等足以支持偏离文义进行解释的特别情事。在文义解释无果之情形,履行顺位之约定可以排除债务加入,不以债务人届期未履行作为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条件可以排除保证,第三人自身对债务履行是否具有直接和实际的经济利益、第三人履行债务是否具有确定性均不足以完全区分保证和债务加入,此时宜就个案全部情事进行综合判断。为增强法律适用的便利性和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同时避免具有保护保证人作用的保证法律规范被规避,加强对单方承诺负担义务之第三人的保护,于存疑之际宜推定为保证,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债务加入推定规则缺乏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务加入 保证 利益标准 履行顺位 推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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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款缴纳义务履行顺位的确定——基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中的税收优先原则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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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佩龙 《税务与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61-70,共10页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设定了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及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财产被留置的担保债权,即纳税人的税款缴纳义务优先于普通债务给付义务和成立在后的附担保债...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设定了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及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财产被留置的担保债权,即纳税人的税款缴纳义务优先于普通债务给付义务和成立在后的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一般情况下,和处于破产情形中税款缴纳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侧重不同,故需从法际整合的角度出发,构建普适性的诸项给付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在法理上,通过确定不同税种欠缴税款发生时间,以厘清税款缴纳义务与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职工薪酬给付义务之间的履行顺序。此外,税收与行政罚款、事业性收费、社保费用、滞纳金和附加税费等其他公法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亦可结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征管的立法意图进行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税款缴纳义务 履行顺位 税收优先 欠缴税款发生时间 《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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