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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中国刑事法官对被告的客观照料义务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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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如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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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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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76-185,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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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抗辩式"庭审制度,因被告方庭前取证难、阅卷难,导致审判时举证、质证能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若仅仅强调法官的消极、形式中立,难以使被告认同最终判决。故有必要赋予法官庭审时对被告的客观照料义务,不仅履行其对被告的消极尊重,尚需实现其对被告的积极照料。且法官对被告适当的客观照料,并不会导致其中立地位的丧失,反而能实现积极与实质中立。其客观照料义务体现在对人证进行补充询问,引出有利被告的证据信息;依职权或申请调取有利被告的新证据;并在特殊条件下,庭外保全、调取、核实有利被告的证据,从而确保控辩双方庭审时的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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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法官
刑事审判
被告
客观照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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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inal court judge
criminal adjudication
defendant
duty to care object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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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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