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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审判实务之类型化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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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运达 韩雪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5年第6期131-136,共6页
以物抵债,系当事人在合同中之约定,应区分不同类型对其性质加以分析认定并尽量与我国现有的民法制度相匹配。以物抵债应从时间及物权变动上区分为四种类型,对协议效力的判断,应从意思自治及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在正确对合同和法律进行解... 以物抵债,系当事人在合同中之约定,应区分不同类型对其性质加以分析认定并尽量与我国现有的民法制度相匹配。以物抵债应从时间及物权变动上区分为四种类型,对协议效力的判断,应从意思自治及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在正确对合同和法律进行解释的前提下肯定其效力,而不是简单的适用流质契约、让与担保及代物清偿等规则。预防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应对原债权债务关系加以审查,使本属于法院的义务回归其位,并辅之以不动产登记制度及预告登记制度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审委会纪要 流质契约 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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