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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非法有害信息的法律治理体系及其完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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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道英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222-228,共7页
我国在网络非法有害信息的治理上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但这一法律体系仍存在"1+X"治理体系尚不稳定、具体治理规则仍欠明确和妥当、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设置欠完备等问题。为此,应该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国家网信办... 我国在网络非法有害信息的治理上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但这一法律体系仍存在"1+X"治理体系尚不稳定、具体治理规则仍欠明确和妥当、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设置欠完备等问题。为此,应该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国家网信办的地位,明确非法有害信息治理规则,试行信息内容分级治理制度,并进一步理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落实其在信息内容上的安全管理义务,在整体上完善我国互联网非法有害信息的法律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安全 非法有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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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之刑事责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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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杰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1-71,共11页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数据处理不可控,提供者刑事责任不明确,将会引发刑事治理难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如果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不存在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的缺陷,一般不宜追究产品提供...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数据处理不可控,提供者刑事责任不明确,将会引发刑事治理难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如果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不存在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的缺陷,一般不宜追究产品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在产品投入流通后,产品提供者应承担适度的安全管理义务。违反安全管理义务,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有限度追究产品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既符合网络领域积极主义刑法观的趋势,也有利于实现鼓励科技创新和防范产品风险之间的平衡,还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提倡“全面性考察”方案,用以限制产品提供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范围。在具体贯彻“全面性考察”方案时,可以“超过半数规则”作为产品提供者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安全 安全管理义务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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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中的风险防控机制及对我国的镜鉴 被引量:3
3
作者 皮勇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7-85,共19页
欧盟《人工智能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促进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区域性国际法律文件,将人工智能系统定性为自主性工具,立足于人工智能安全风险全球化视角,以保障本土安全与发展利益为导向,规定了针对不同类型人工智能安全风险的、全过程多方... 欧盟《人工智能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促进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区域性国际法律文件,将人工智能系统定性为自主性工具,立足于人工智能安全风险全球化视角,以保障本土安全与发展利益为导向,规定了针对不同类型人工智能安全风险的、全过程多方协同防控机制。该法根据风险的类别和大小程度,将防控对象分为禁止的人工智能活动、人工智能系统和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三大类六小类,分别采取禁止和不同程度的管控措施,重点防控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和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安全风险。以上防控机制主要通过规定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及其处罚规定来实现,重点规定了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和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要求及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义务,并对违反不同义务的自然人、公司以及欧盟机构、部门或实体设置了与行为人类型及义务相称的罚款。我国制定人工智能安全立法应考虑借鉴该法的成功经验,同时避免其出现的防控不全面不充分、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缺漏、风险防控责任分配不合理等缺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人工智能法》 风险类型化 全程协同防控 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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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原则与安全原则下的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认定 被引量:5
4
作者 林洹民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04-117,共14页
当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时,个人信息主体多因泄露源头不清而难以有效证明侵权责任的成立。对此司法机关或利用表见证据规则,或利用因果关系倒置,平衡两造在诉讼中的力量关系,但也存在合法性欠缺、混淆行为与损害等问题。破题之策在于借助《... 当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时,个人信息主体多因泄露源头不清而难以有效证明侵权责任的成立。对此司法机关或利用表见证据规则,或利用因果关系倒置,平衡两造在诉讼中的力量关系,但也存在合法性欠缺、混淆行为与损害等问题。破题之策在于借助《个人信息保护法》第9条规定的问责原则与安全原则,柔化《民法典》一般侵权规范的适用。根据问责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自证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规性,证明已经履行必要的作为义务。与之配合,安全原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特殊的安全管理义务,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的相关规定。就因果关系证明而言,问责原则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民事损害负责,当存在不法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时,可以依据法规目的说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鉴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特殊的安全管理义务,即便个人信息是从第三人处泄露或存在第三人故意介入的因素,因果关系也并非当然中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泄露 问责原则 安全原则 安全管理义务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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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犯罪问题解析——基于对《刑法修正案(九)》第28、29条的解读 被引量:1
5
作者 刘叶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45-49,共5页
《刑法修正案(九)》第28、29条不仅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增设了独立的刑事责任,而且引入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对网络安全治理起到积极作用,但司法适用中仍存在对明知的认定和刑罚失衡等困境。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 《刑法修正案(九)》第28、29条不仅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增设了独立的刑事责任,而且引入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对网络安全治理起到积极作用,但司法适用中仍存在对明知的认定和刑罚失衡等困境。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犯罪模式也会有所区别,应进行类型化入罪探讨,进一步明晰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有助于司法实践准确定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法修正案(九)》 安全管理义务 共犯行为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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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理念的国内法表达——以“中兴通讯事件”为切入点 被引量:109
6
作者 李本灿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96-105,共10页
中兴通讯事件促使我们反思,如何构建刑事合规制度,推动企业合规的普遍展开。刑事合规的实质是通过刑事法手段促进企业内部治理;从刑事手段和内部治理两个因素理解,刑事合规理念在我国刑法中亦有体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就... 中兴通讯事件促使我们反思,如何构建刑事合规制度,推动企业合规的普遍展开。刑事合规的实质是通过刑事法手段促进企业内部治理;从刑事手段和内部治理两个因素理解,刑事合规理念在我国刑法中亦有体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就是例证;合规管理的普遍展开需要刑事立法的进一步跟进,业务监督过失罪的设立是一个思路可供参考。刑罚激励机制亦是合规推动的政策工具,然而,基于自由保障的考虑,合规只能成为刑罚的减轻事由,内控机制缺失不能成为刑罚加重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合规 企业犯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中兴通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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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两面性解读 被引量:57
7
作者 李本灿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38-145,共8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开创了网络犯罪领域的合作治理,值得点赞。但是,由于主观构成要件的错误定位以及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了该罪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关系的模糊以及规制范围的不当限缩,应当对此予以修正...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开创了网络犯罪领域的合作治理,值得点赞。但是,由于主观构成要件的错误定位以及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了该罪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关系的模糊以及规制范围的不当限缩,应当对此予以修正。在总体肯定该罪的同时,也应当保持适度理性,对构成要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刑事合规 合作治理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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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解读 被引量:54
8
作者 苏青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5-26,共12页
网络谣言治理已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刑法限制解释的语境下,对于谣言与虚假信息可作同等理解。《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若干罪名规制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进一步确认并加强了对网络空间秩序法益的保护。编造、故意传播... 网络谣言治理已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刑法限制解释的语境下,对于谣言与虚假信息可作同等理解。《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若干罪名规制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进一步确认并加强了对网络空间秩序法益的保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传播"须指向不特定对象,本罪不存在单纯的编造虚假信息罪;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规定兼具限定性与灵活性之特征;"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可参照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解释,后者则应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为防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成为新的口袋罪,应当对"违法犯罪活动"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作适当的严格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依赖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谣言 网络空间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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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空间 被引量:42
9
作者 陈洪兵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35-43,共9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预先审查、实时监控网上信息的义务,而仅负有事后经通知后移除的责任,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中的提供互联网接入等网络技术支持行为,通常属于不针对特定对象、用于合法用途而具有正当业务行为性质的中立...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预先审查、实时监控网上信息的义务,而仅负有事后经通知后移除的责任,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中的提供互联网接入等网络技术支持行为,通常属于不针对特定对象、用于合法用途而具有正当业务行为性质的中立帮助行为,因而我国立法者特意设置"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前置程序,以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这正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立法价值与适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分为信息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信息缓存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定位(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而不包括内容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程序具有防止损失扩大的"紧急保全"性质,即便网络服务提供者认为责令改正决定有误,也应及时改正,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立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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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困境与解释出路 被引量:38
10
作者 李世阳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67-76,共10页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既是真正身份犯,也是真正不作为犯,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身份的确定以及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认定却并未明确规定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只能通过解释进一步明确其内容。在解释的过程中,应当始终以本罪的构成要件... 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既是真正身份犯,也是真正不作为犯,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身份的确定以及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认定却并未明确规定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只能通过解释进一步明确其内容。在解释的过程中,应当始终以本罪的构成要件背后所保护的法益即网络虚拟空间秩序的安全顺畅运行为核心。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空间的开辟者、运行者、维护者,不同的主体所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内容也不同。由于网络虚拟空间中存在多方参与主体,其秩序的形成不可能仅凭一方之力,应当合理配置网络虚拟空间中各个角色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行政处罚 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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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制裁思维与路径 被引量:32
11
作者 孙道萃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3期83-93,共11页
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 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平台犯罪 平台主体化 平台类型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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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的消极性及其克服 被引量:30
12
作者 熊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0-65,共16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网络服务过程中,最大化、高效化地排除现实紧迫的法益侵害;其二,责令改正的义务类型、形式要件以及程序性要求的片面化,导致无法周全保障网络用户的重大法益。为提升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性能,应当在区分程序前置型行政犯与不法前置型行政犯的基础上,塑造刑事不法判断的独立性规则,并依据刑法保护的法益类型规范责令改正的义务来源,确立防止"业务可控的结果扩大化"的义务改正标准,塑造"权利相关人+监管部门"的双向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行政程序前置化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 行政不法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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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29
13
作者 周光权 《人民检察》 2018年第9期16-22,共7页
网络安全法所确立的"代理式监管思路"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当有机衔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其实质是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认定本罪应坚持义务犯的法理。司法上认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 网络安全法所确立的"代理式监管思路"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当有机衔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其实质是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认定本罪应坚持义务犯的法理。司法上认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应以"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为前提,这使得本罪的处罚对象不是中立帮助行为。适用本罪必须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监管刑事责任边界,防止不当扩大处罚范围;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相互冲突的监管义务时,只要其履行其中一个义务且确实难以同时履行其他义务的,就应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义务 中立帮助犯义务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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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以德国《网络执行法》为借鉴 被引量:26
14
作者 孙禹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45-60,共16页
我国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从形式上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通知—取缔"责任规则,在具体内容上仍存在空白。对此可以参考德国的做法,通过我国《网络安全法》构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体系,并将该... 我国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从形式上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通知—取缔"责任规则,在具体内容上仍存在空白。对此可以参考德国的做法,通过我国《网络安全法》构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体系,并将该体系嵌入现行的责任规则之中,从而使"通知—取缔"规则本土化。详言之,应以网络违法信息的执法私人化为方向,以网络违法信息的删除为核心任务,在明确违法信息范围的基础上将服务提供者的删除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具体化,从而充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执行法 违法信息 合规规则 执法私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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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适用分析 被引量:24
15
作者 王文华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24-27,共4页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其他相关立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不甚完备的情况下,从处罚范围看,显示了刑法应有的扩张性。然而,刑事司法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保持适...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在其他相关立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不甚完备的情况下,从处罚范围看,显示了刑法应有的扩张性。然而,刑事司法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保持适度的谦抑,审慎界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拒不改正""违法信息"等,从而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保护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的同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的融合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目的性限缩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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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义务”的合理性论证及类型化分析 被引量:23
16
作者 童德华 马嘉阳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1期79-93,共15页
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空间中的特殊地位,为其设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仅能够满足实现现代网络治理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解决规制网络犯罪理论困境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设置存在缺乏明确性、缺乏系统性和... 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空间中的特殊地位,为其设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仅能够满足实现现代网络治理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解决规制网络犯罪理论困境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设置存在缺乏明确性、缺乏系统性和缺乏类型性的问题。因此,应当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实体性义务和程序性义务划分的基础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终端信息数据的支配控制能力,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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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探析 被引量:23
17
作者 邱陵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62-71,共10页
依据我国《刑法》第286条之一,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必须满足"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这一条件,对这一条件的误解,致使本罪有束之高阁的风险。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客观的处罚条件,而不属于不法要素,... 依据我国《刑法》第286条之一,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必须满足"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这一条件,对这一条件的误解,致使本罪有束之高阁的风险。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客观的处罚条件,而不属于不法要素,也不属于责任要素。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本罪的成立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条件。监管部门可以口头形式作出改正责令,而不仅限于书面形式;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备改正能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客观的处罚条件 改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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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条款“僵尸化”的反思 被引量:21
18
作者 陈洪兵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12,共12页
网络安全作为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并存的双重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已成为总体国家安全的关键内容。刑法在维护网络安全的任务中,既要发挥保障法的职能,也要更好地平衡安全与自由的价值。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维护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作为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并存的双重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已成为总体国家安全的关键内容。刑法在维护网络安全的任务中,既要发挥保障法的职能,也要更好地平衡安全与自由的价值。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刑法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武器,在实践中却面临“僵尸化”困境(而非“口袋化”问题)。该罪的主体仅指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旨在督促其发挥技术控制优势,履行事后“通知—移除”义务,协助治理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考虑到该罪中“拒不改正”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体系解释的要求,应当认为该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该罪中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仅限于内容管理义务、用户信息保护义务以及信息备份留存义务;应将“违法信息”限定为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包括纯属侵害公民个人民事权利的信息;“有其他严重情节”,不仅仅是对行为后果的描述,而且是与前三项类似的具有明确义务根据与内容的兜底性的行为类型的描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是因为被责令改正,不履行“通知—移除”等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才作为该罪处理;如果行为本身已符合他罪构成要件,根本无需以该罪进行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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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数据法益刑法保护体系的影响 被引量:19
19
作者 刘宪权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0-34,共15页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数据法益的行为包括完全由不法行为人自主实施的侵犯数据法益行为,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未经研发者、生产者授意“自发”实施的侵犯数据法益行为。现行刑法对前者尚存在一定的规制不足问题,而对后者甚至呈现...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数据法益的行为包括完全由不法行为人自主实施的侵犯数据法益行为,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未经研发者、生产者授意“自发”实施的侵犯数据法益行为。现行刑法对前者尚存在一定的规制不足问题,而对后者甚至呈现无法规制或“失灵”状态。自然人不是因为其是人而是因为其具有责任能力而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实施侵犯数据法益行为并非源于其具有责任能力,而是由于该人工智能在自我学习过程中吸收了很多虚假数据、非法数据,且其尚不能做到每次准确理解用户的意图,导致生成的数字文本具有一定的错误率。因此,不能认为现阶段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然达到强人工智能程度而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对我国数据法益刑法保护体系的冲击,应增设非法分析数据罪、操纵数据罪,在《刑法》第286条之一增设“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其提供的信息网络服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仍怠于或拒绝改正”的行为方式,并将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为方式修改为“致使涉密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鉴于刑法并未对其他行业领域的垄断行为进行禁止,通过《反垄断法》足以对垄断数据行为进行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通用人工智能 数据法益 非法分析、操纵数据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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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网管网”背景下网络平台的刑法境遇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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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33-49,共17页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扮演着提供交换资源、承担组织调度的角色,已成为身处网络活动第一线的管理者。在法定义务以及与网民协定契约的共同塑造之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拥有了网络监管中的"软权力",...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扮演着提供交换资源、承担组织调度的角色,已成为身处网络活动第一线的管理者。在法定义务以及与网民协定契约的共同塑造之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拥有了网络监管中的"软权力",进而引申出"以网管网"的命题。为了确保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积极履行"以网管网"职责,《刑法修正案(九)》引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该罪采取了概括式罪名模式,条文辐射的范围过宽,难以为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刑事追责提供确定性约束。鉴于此,裁判者应秉持"兼顾互联网行业发展与网络犯罪治理"的基本立场,严格拿捏"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规范依据与实质内容、责令改正意见的明确性以及义务违反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限制要点,确定该罪名在司法适用中的法治边界,并尝试通过科学的释法来获取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正当的适用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网管网 网络平台 网络犯罪治理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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