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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市制再议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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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伟民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79-189,223-224,共11页
中国古代完全意义上的城市是经过城堡—都邑—城市的演化脉络逐步发展起来的。唐中宗景龙元年敕令"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一向被论者当做市场官设的关键论据,但史文未见唐代政府取缔"非法"市场的记载,各地作为基... 中国古代完全意义上的城市是经过城堡—都邑—城市的演化脉络逐步发展起来的。唐中宗景龙元年敕令"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一向被论者当做市场官设的关键论据,但史文未见唐代政府取缔"非法"市场的记载,各地作为基层市场的草市也多有发展,佐以其他论据,似可说明这一敕条的主要用意在于控制官吏的数量,而非市场本身。此外如分行列市、市场定时启闭、时估、不得更造偏铺等关于市场监管的种种制度条文,或源自历史因革,或出于论者误读,并非一定说明唐代政府控制城市市场的用意。唐代城市市场制度的某些内容虽然不如后代"自由",但从历史承袭的视角看,其实反映着中国古代城市市场制度不断演进的轨迹,是符合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实际要求的。从唐代到宋代城市市场的演变,其间制度的裂变也许不如前人想象的那么剧烈,而前后因袭的痕迹则无疑要明晰得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坊市制 市场管理 历史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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