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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力 保护权利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以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为导向的行政案件审判思路 被引量:35
1
作者 郭修江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3期8-16,共9页
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的限制;在此基础上,依法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让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补偿或赔偿... 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的限制;在此基础上,依法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让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补偿或赔偿;在审理和裁判过程中,要选择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审理和裁判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化解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权利 监督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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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权利救济制度的行政复议 被引量:33
2
作者 章剑生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47-59,共13页
"依申请—权利救济"的行政复议制度结构决定了权利救济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功能。司法性机制是行政复议充分发挥权利救济功能的制度保障,因此,组织中立性、人员专业性和程序正当性是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融合的三大最低限度选项。... "依申请—权利救济"的行政复议制度结构决定了权利救济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功能。司法性机制是行政复议充分发挥权利救济功能的制度保障,因此,组织中立性、人员专业性和程序正当性是行政复议与诉讼程序融合的三大最低限度选项。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实现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不是目的。在行政复议中,化解行政争议方式有合意和决定,但权利救济实效性和公共利益保护充分性构成了对化解行政争议的限定。在立法层面上,《行政复议法》修改应当明确权利救济是行政复议的首要目的,实务面向则可以通过个案权衡调和"保权"与"监督"之间立法目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救济 行政复议 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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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主渠道作用及其制度选择 被引量:28
3
作者 周佑勇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7-29,共13页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已被写入《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目的条款。这一新增条款,必将对行政复议的整体制度功能产生重要影响,并直接改变现有行政争议化解格局。在此目标导向下,行政复议制...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已被写入《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目的条款。这一新增条款,必将对行政复议的整体制度功能产生重要影响,并直接改变现有行政争议化解格局。在此目标导向下,行政复议制度应以"权利救济"作为其价值基础,通过改革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健全复议机构及人员设置,完善调解、和解制度,增设复议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等,将其内在的制度优势充分激发出来。为有效实现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还需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完善其与行政诉讼的机制衔接,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健全权利救济保障机制,并借助现代科技大力提升行政复议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化解行政争议 权利救济 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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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与遗憾:行政诉讼法修改评述—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的观察 被引量:10
4
作者 章志远 《法治研究》 2015年第1期83-88,共6页
新《行政诉讼法》通过"灵魂"条款的修正和配套机制的建立,增强了行政审判制度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的能力;通过宣示条款的增加和流程保障的推行,提升了行政审判制度保障行政诉权的能力;通过多项具有浓郁本土特色的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通过"灵魂"条款的修正和配套机制的建立,增强了行政审判制度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的能力;通过宣示条款的增加和流程保障的推行,提升了行政审判制度保障行政诉权的能力;通过多项具有浓郁本土特色的制度创新,增进了行政审判制度预防行政争议的能力。在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个案审理锤炼行政审判制度的治理能力,不断恢复行政审判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治理能力 化解行政争议 监督依法行政 保障行政诉权 预防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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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中的变更决定及其完善 被引量:6
5
作者 黄学贤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3-149,共7页
变更决定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最主要形式。新《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内容不适当纠错型”“未正确适用依据纠错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纠错型”三种行政复议变更决定情形,并完善了禁止不利变更规定。新《行政复议法》强化... 变更决定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最主要形式。新《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内容不适当纠错型”“未正确适用依据纠错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纠错型”三种行政复议变更决定情形,并完善了禁止不利变更规定。新《行政复议法》强化了行政复议变更决定体系,细化了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情形,并将变更决定置于复议决定的第一种类型,以便于更好地实现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但是,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行政复议法》 变更决定 化解行政争议 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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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类型化研究 被引量:9
6
作者 庞雷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07-119,共13页
着眼于申请人诉求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手段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地位作用开展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类型化研究,重视过程分析,推动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有助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加强对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类... 着眼于申请人诉求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手段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地位作用开展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类型化研究,重视过程分析,推动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有助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加强对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类型化的研究,探索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构建强调动态流程的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类型化体系,使行政争议的解决更规范、可预期,对于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将行政复议建设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化解行政争议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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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机关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角色与功能定位 被引量:7
7
作者 高家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43-151,共9页
文章以2020年《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确立的通过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改革方针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战略部署为背景,围绕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第1条展开了四个层面的分析:一是行政争议化解的标准从拘... 文章以2020年《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确立的通过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改革方针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战略部署为背景,围绕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第1条展开了四个层面的分析:一是行政争议化解的标准从拘泥于法律规定文本的形式法治阶段向力求实现政治、社会、经济与法治等方面效果平衡统一的实质法治阶段迈进;二是从行政争议化解职能重心迁移的角度,指出以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目标指向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必须与人民法院四级职能定位改革尤其是行政审判职能的现代化改革同步配套进行;三是从主观权益救济法和客观法制监督法区分的理论维度探寻行政复议审查的标准与尺度结构,提出了行政复议制度特有的全面审查原则;四是从传统民本主义吏治文化与现代人权保障法治观念相结合的角度,指出本次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所追求的中国特色性与世界先进性有机统一的理想目标。以上四个方面,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推行中国式现代化的动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化解行政争议 主渠道 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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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行政复议法修改 被引量:7
8
作者 章志远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8,共8页
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是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伟力的重要场域。遵循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制度逻辑,行政复议法可参酌人民调解法体例结构彰显其兼容程序法和组织法的特质,可基于复议权源自领导权原理整合行政系统化解争议的... 中国特色行政复议制度是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伟力的重要场域。遵循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制度逻辑,行政复议法可参酌人民调解法体例结构彰显其兼容程序法和组织法的特质,可基于复议权源自领导权原理整合行政系统化解争议的有利资源,可围绕竞争中合作、差异中互补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间新型衔接关系。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实现需要依托外力驱动型进路,负面清单式范围规定、复议前置原则性规定和复议程序快捷化设计是重要支撑。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可从实体纠错面向的复议决定体系、复议服务体系和智慧复议体系的构建上进一步完善规范表达。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行政复议法修改,能够将行政复议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行政复议 化解行政争议 主渠道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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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主渠道定位 被引量:4
9
作者 莫于川 杨震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6期110-120,共11页
行政复议的主渠道定位,是对行政复议作为积极能动型监督和救济机制的强调,同时意味着行政复议应当实质、及时、公正地化解行政争议。这一定位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方向性指引。《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应当在... 行政复议的主渠道定位,是对行政复议作为积极能动型监督和救济机制的强调,同时意味着行政复议应当实质、及时、公正地化解行政争议。这一定位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方向性指引。《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应当在争议问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精细安排解决方案。完善中国特色行政复议法制创新路径,应当注意构建公益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复议指导案例制度,强化行政复议的支持和指导功能,并为后续行政复议法制改革提供合法性支撑和试验空间,以及择机推行复议场地科学便民温情化、加强复议专职队伍建设、增设公开开庭审理规范要求等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监督 行政复议法 公益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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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行政争议视角下行政复议机关的定位再探
10
作者 李梓豪 张聪锐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84-92,共9页
行政复议机关的定位是行政复议功能预期与实效发挥之间的关键枢纽,复合型功能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定位不清的问题一直存在。《行政复议法》修订背景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占据统摄性地位,行政复议呈现出更为浓厚的“准司法化”色彩,... 行政复议机关的定位是行政复议功能预期与实效发挥之间的关键枢纽,复合型功能导致行政复议机关定位不清的问题一直存在。《行政复议法》修订背景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占据统摄性地位,行政复议呈现出更为浓厚的“准司法化”色彩,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位为行政体制内部承担判断职能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行政机关。“行政性”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属性定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保持既有的争议化解专业性优势;“判断职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功能定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体制内部的中立地位继续得到强化;“化解行政争议实质化、协调化”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定位,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全面审查、实质化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机关 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属性 判断职能 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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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下复议证据制度之调适
11
作者 张硕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33-48,共16页
行政复议制度吸纳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是复议审理程序虚化,导致争议化解效果低于行政相对人预期。针对这一问题,本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重点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并借鉴诉讼证据制度,初步构建了以证据种类、举证责任、证据收集为核心的... 行政复议制度吸纳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是复议审理程序虚化,导致争议化解效果低于行政相对人预期。针对这一问题,本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重点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并借鉴诉讼证据制度,初步构建了以证据种类、举证责任、证据收集为核心的行政复议证据规范体系。这一修改有助于促进复议审理实质化,但这种证据制度司法化的趋势容易导致复议与诉讼渠道定位的同质化。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在制度定位上协调互补。行政复议制度应充分发挥行政性优势,更加积极地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查明争议事实。行政诉讼制度则应坚守“最后一道防线”,对事实问题保持必要谦抑。在规范层面,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为契机,完善行政复议的取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与证明规则,全面优化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 复议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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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限定适用
12
作者 黄锴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16-128,192,共14页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的适用模式调整为限定适用。限定适用是对混同适用的修正,旨在强化变更决定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定位下,限定适用包含了确定适用与有限适用双重面向。限定适用的三...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的适用模式调整为限定适用。限定适用是对混同适用的修正,旨在强化变更决定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定位下,限定适用包含了确定适用与有限适用双重面向。限定适用的三种情形中,“内容不适当”应当限于法定裁量范围内实体内容效果裁量的瑕疵,并且排除滥用职权;“未正确适用依据”应当明确与“没有依据”和“适用的依据不合法”之间的界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的特点由复议机关裁量适用。变更决定限定适用的实现需要确立多项保障措施,通过规定禁止不利变更、听取意见程序保障申请人权益,使其愿意接受变更决定;通过设置作为咨询机构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强化复议机关的机构能力,促其主动作出变更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化解行政争议 变更决定 限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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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与受案范围之关系 被引量:3
13
作者 练育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28-142,共15页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化解主渠道的功能定位得到制度层面认可,并在积极推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第1条也明确其为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就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尤其是化解行政复议主渠...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化解主渠道的功能定位得到制度层面认可,并在积极推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第1条也明确其为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就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尤其是化解行政复议主渠道的定位,与受案范围之间的关系,有观点提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定位必然要求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但是,从制度沿革来看,行政复议的不同功能定位不影响受案范围的界定:既有相同的功能定位,受案范围不相同,也有不同的功能定位,受案范围是相同。并且,无论是化解行政复议主渠道的判断标准,还是该定位之下的行政复议范围的界定,理论与实践层面都还没有形成共识,主渠道的定位并不必然要求扩大受案范围。影响与制约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因素包括行政复议内在的效率价值要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以及行政复议实践现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化解行政争议 主渠道 复议前置 复议终局 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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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机制问题
14
作者 吕思菁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3期61-64,共4页
“潜在之诉”主要指尚在行政复议阶段的行政争议,如果得不到化解,就可能发展为行政诉讼。基层检察院通过矛盾多元调解协作机制,提前介入诉前行政复议阶段,运用调查核实手段,查清相关事实,发挥司法审查作用,定分止争,促成和解,同时确保... “潜在之诉”主要指尚在行政复议阶段的行政争议,如果得不到化解,就可能发展为行政诉讼。基层检察院通过矛盾多元调解协作机制,提前介入诉前行政复议阶段,运用调查核实手段,查清相关事实,发挥司法审查作用,定分止争,促成和解,同时确保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虽然针对化解“潜在之诉”,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大量探索,但是理论层面特别是行政复议本身的机制运行特点上,仍需要加强探究,才能为检察机关开展“潜在之诉”的争议化解提供更充足的依据。通过分析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机制运行特点,思考在复议阶段开展争议化解工作时,需要注意的共性问题和难点,以期为检察机关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化解行政争议 检察机关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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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权的组织安排——以化解行政争议为视角
15
作者 朱菁菁 《法律与伦理》 2021年第2期104-122,共19页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将行政复议定位于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必要将“化解行政争议”引入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中。行政复议权的组织安排需要围绕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定位,给予符合条件的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复议机关主体资格;在明确行政复...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将行政复议定位于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必要将“化解行政争议”引入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中。行政复议权的组织安排需要围绕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定位,给予符合条件的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复议机关主体资格;在明确行政复议性质的基础上,在行政复议机关之下直接设立独立和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为行政复议制度创建更符合实际需求的行政复议组织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人员 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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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中的府院互动 被引量:40
16
作者 章志远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3-19,共17页
近十五年来,府院互动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的开展,更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传统认知,促进了行政审判制度化解纠纷、支持与监督行政等功能的发挥,同时也存在运行规范性欠缺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观念引领下的... 近十五年来,府院互动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的开展,更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传统认知,促进了行政审判制度化解纠纷、支持与监督行政等功能的发挥,同时也存在运行规范性欠缺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观念引领下的个案处理型府院互动,旨在实现纠纷解决的司法目标。合法性底线论和行政过程论观念引领下的法治促进型府院互动,旨在实现政策实施的司法目标。新时代行政诉讼府院互动的继续生长,既反映着人民法院对社会治理政策变迁的回应和优化司法环境的努力,也源于行政任务导向下司法功能适度拓展的需要。行政诉讼中府院互动积极功能的发挥,尚需从完善法解释适用、加强过程公开化和保障救济实效上完成法治建构,把中国特色行政审判制度的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府院互动 优化司法环境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中国特色行政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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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中国特色行政检察 被引量:38
17
作者 姜明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50-65,共16页
加强中国特色行政检察制度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 加强中国特色行政检察制度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公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需要。新时代行政检察的范围主要包括三大类别: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行政判决、裁定执行和非诉执行的检察监督,以及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新时代行政检察不仅要注重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而且应注重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检察 行政诉讼监督 非诉执行监督 违法行政行为监督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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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 被引量:38
18
作者 张相军 何艳敏 梁新意 《人民检察》 2021年第10期6-13,共8页
“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打破行政诉讼固有“遮蔽”,弥补行政检察监督缺位,是参与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多层穿透,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不仅如此,其通过发挥“一手托两家”的监督作用,在司法实... “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打破行政诉讼固有“遮蔽”,弥补行政检察监督缺位,是参与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多层穿透,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不仅如此,其通过发挥“一手托两家”的监督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监督行政诉讼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制度优势。实现“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之功效,应遵循精准监督、双重监督、实质监督、类案滥督的监督理念,同时应恪守行政检察监督边界,在新时代检察监督理念指引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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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制度创新——《行政复议法》修订解读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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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怀德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0,共10页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步,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生动体现,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制度创新...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步,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生动体现,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制度创新。此次修法调适了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突出了高效为民的原则精神,优化了行政复议的管辖体制,完善了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等等。本文重点围绕《行政复议法》修订的若干亮点特色,梳理此次修法意义、功能定位、原则精神、管辖体制、制度创新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的重点方向。《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和实施有助于推动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开创中国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法 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法治政府建设 管辖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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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的现实困境、功能定位与制度优化 被引量:9
20
作者 邓佑文 《中国行政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29-35,共7页
如何快速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问题,作为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行政复议调解应运而生。检视我国复议调解实践,尚存适用范围难以满足解纷的现实吁求、程序运行难以做到规范统一、调解结果难以确保公正和实效... 如何快速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问题,作为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行政复议调解应运而生。检视我国复议调解实践,尚存适用范围难以满足解纷的现实吁求、程序运行难以做到规范统一、调解结果难以确保公正和实效等困境。为破解困境,应将复议调解的主导功能定位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并聚焦该功能的实现,根据调解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要求,优化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突破适用范围过窄的藩篱,统一规定完备的调解程序规则,增强调解机构的中立和专业,明确调解书的效力,保障调解结果的公正与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调解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调解制度 调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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