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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解释方向 被引量:87
1
作者 江溯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76-93,共18页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学界的说理不一导致其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最大效用。目前理论的共同缺陷在于未将行为类型化,从而易得出以偏概全之结论。本罪应定位为共犯与非共犯帮助行为共存的兜底法条,但立法更为...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学界的说理不一导致其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最大效用。目前理论的共同缺陷在于未将行为类型化,从而易得出以偏概全之结论。本罪应定位为共犯与非共犯帮助行为共存的兜底法条,但立法更为关注的是难以解释为传统帮助犯的、应当独立化解释的行为。此类行为的意思联络性和行为共同性都较低,可按结构分为"漠不关心"的分离射线型和"心照不宣"的链条型。这两种样态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侧重点不同,后者属于我国重点打击的网络黑灰产业链的一环,侧重于考察客观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而前者类似"个体户"行为,游走于罪与非罪的边缘,侧重于考察帮助者对自身行为非法性的认识程度以及是否达到"积量构罪"之标准。无论是哪种行为,其主观心态的考察都应落脚于帮助者本身而非受助者,且可借鉴英美法的"犯罪促进罪"以重构本罪之明知。只有坚持这一解释思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被激活,从而更好地打击网络帮助行为,维护网络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共犯行为 共犯行为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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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范解读与理论省思 被引量:35
2
作者 于冲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80-93,共14页
伴随网络犯罪的高发,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突显,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已经由附属性演变为独立性、由从属性演变为主导性,在犯罪中的地位和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逐渐开始探索对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模式,确... 伴随网络犯罪的高发,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突显,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已经由附属性演变为独立性、由从属性演变为主导性,在犯罪中的地位和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逐渐开始探索对于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模式,确立了片面共犯正犯化、帮助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应对思路。在梳理与反思现有应对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的评价标准,确立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制裁和评价的规则体系,成为网络犯罪治理亟需思考和回应的理论话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帮助犯 共犯行为 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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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行为:共犯行为抑或实行行为? 被引量:12
3
作者 李凤梅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26-32,共7页
教唆行为的定位问题不仅关涉教唆者的定罪量刑,也关涉共犯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传统的教唆行为共犯性理论在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立法协调性及司法裁定的妥当性等方面,都存在解释论上的困难。承认教唆行为为具有独立构成的实行行为符... 教唆行为的定位问题不仅关涉教唆者的定罪量刑,也关涉共犯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传统的教唆行为共犯性理论在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立法协调性及司法裁定的妥当性等方面,都存在解释论上的困难。承认教唆行为为具有独立构成的实行行为符合正犯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时也能有效消解教唆行为共犯性语境下的诸多尴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行为 共犯体系 共犯行为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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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共犯行为的正犯化与定量评价 被引量:8
4
作者 郭旨龙 《科技与法律》 2014年第6期1010-1029,共20页
信息时代网络空间中的共犯行为发生了"异化","一对多"的共犯模式成为常态,导致共犯的从属性降低。司法实践逐渐摸索出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定性解释模式,并且逐步为共犯行为构建了独立的定量评价规则,这在"发起&... 信息时代网络空间中的共犯行为发生了"异化","一对多"的共犯模式成为常态,导致共犯的从属性降低。司法实践逐渐摸索出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定性解释模式,并且逐步为共犯行为构建了独立的定量评价规则,这在"发起"多人、帮助多人、针对多人的"不作为""事后"共犯中都可参照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行为 网络异化 司法探索 正犯解释 独立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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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行为的实行行为性之否定——兼与李凤梅博士商榷 被引量:7
5
作者 钱叶六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31-37,共7页
实行行为是实施刑法分则类型性规定的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除部分具有教唆性质的行为因刑法分则例外规定而具有实行行为性之外,对于大多数教唆行为而言,形式上不具有构成要件定型性,实质上不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其必... 实行行为是实施刑法分则类型性规定的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除部分具有教唆性质的行为因刑法分则例外规定而具有实行行为性之外,对于大多数教唆行为而言,形式上不具有构成要件定型性,实质上不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其必须依附正犯的实行行为才能实现对法益的实际侵害,因而其本质上属于加担实行行为的共犯行为。将教唆行为定位为实行行为的见解不仅有违实定法的规定,而且有消解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概念区分之虞,显然有悖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行为 共犯行为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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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与新塑:新型网络犯罪视域下的实行行为变迁
6
作者 赖隹文 《中国监狱学刊》 2024年第1期67-75,共9页
网络技术哺育与促使了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也导致以传统线下犯罪为蓝本建构起来的刑法理论面临不适乃至失灵。新型网络犯罪对传统刑法学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实质冲击,实行行为与法益侵害的紧密关联逐渐松动。预备行为实行化、共犯行为正犯... 网络技术哺育与促使了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也导致以传统线下犯罪为蓝本建构起来的刑法理论面临不适乃至失灵。新型网络犯罪对传统刑法学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实质冲击,实行行为与法益侵害的紧密关联逐渐松动。预备行为实行化、共犯行为正犯化、不作为犯保证人义务的宽泛化是其集中体现,这致使实行行为的类型化在相当程度上已经瓦解,同时也使得实行行为涵纳了更加丰富的要素与内容。由此,刑法学不得不全方位调适既有的学理立场、结构,从而满足犯罪网络异化带来的现实挑战。刑法学应在不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和条文语义边界的限度内,重新调整理论立场与论证方式,对当前刑法规范进行扩张解释,进而将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纳入现行刑法的评价和打击半径之内,以回应社会的刑法规制诉求。这是刑法学理面对剧变的社会场景的应然理论回应与当然使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备行为 共犯行为 法益 不作为 保证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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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软件的刑法评价思路及其入罪化思考 被引量:5
7
作者 于冲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第2期53-60,共8页
流氓软件作为介于"病毒程序"与合法软件之间的"灰色程序",逐渐呈现出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导致技术暴力频发、信息数据泄露、下游犯罪行为高发,故而作为一种严重威胁信息网络安全的不法行为,应当予以刑法关注。但... 流氓软件作为介于"病毒程序"与合法软件之间的"灰色程序",逐渐呈现出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导致技术暴力频发、信息数据泄露、下游犯罪行为高发,故而作为一种严重威胁信息网络安全的不法行为,应当予以刑法关注。但是,根据现有刑法体系,对于此类软件行为尚无法全面评价。今后对于流氓软件的制裁思路,应在扩大解释计算机病毒程序的基础上,严密网络犯罪的刑法罪名体系,实现对于不同类型流氓软件行为的刑法制裁与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氓软件 计算机病毒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共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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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态犯罪的共犯理论研究
8
作者 刘亚娜 王青 《行政与法》 2006年第6期116-118,共3页
关于事态犯罪的研究已经形成若干成果。但关于其共犯形态的专门性研究尚属少见,为了实现司法实践中对事态犯罪具体案件的正确认定,本文着力探讨了事态犯罪共犯的相关理论,重点论述了事态犯罪的间接正犯、身份犯问题,事态犯罪的共同故意... 关于事态犯罪的研究已经形成若干成果。但关于其共犯形态的专门性研究尚属少见,为了实现司法实践中对事态犯罪具体案件的正确认定,本文着力探讨了事态犯罪共犯的相关理论,重点论述了事态犯罪的间接正犯、身份犯问题,事态犯罪的共同故意和犯罪目的问题,以及共犯行为方式的不同结合等几个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态犯罪共犯 共犯主体 共犯故意 共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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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犯罪数的判断 被引量:2
9
作者 袁建伟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37-42,共6页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罪数的讨论往往限于实行犯,对共犯的罪数鲜有问津,尤其是共犯罪数的判断标准几乎无人问及。共犯由于其特殊的犯罪构成内容、参与犯罪的方式以及共犯行为显著的广度与重合特征,在罪数的认定方面与实行犯既有一致性,也存...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罪数的讨论往往限于实行犯,对共犯的罪数鲜有问津,尤其是共犯罪数的判断标准几乎无人问及。共犯由于其特殊的犯罪构成内容、参与犯罪的方式以及共犯行为显著的广度与重合特征,在罪数的认定方面与实行犯既有一致性,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具体来说,共犯的罪数判断要建立在共犯行为的基础之上,考虑共犯人参与实行犯的范围,依据共犯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构成的数量来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 罪数 实行犯 共犯行为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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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罪法益研究及应用 被引量:2
10
作者 曾文科 《刑事法判解》 2014年第1期207-226,共20页
强迫劳动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有关是否劳动的意思决定自由,该自由一旦受到侵害,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无需以他人已经开始劳动为要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修改了共犯的量刑规则,不是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故该款行为的违法性... 强迫劳动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有关是否劳动的意思决定自由,该自由一旦受到侵害,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无需以他人已经开始劳动为要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修改了共犯的量刑规则,不是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故该款行为的违法性仍需连带第一款正犯行为的违法性。明知他人'将要'实施强迫劳动行为是第二款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应从刑法性质上把握'劳动'的范围。强迫他人'劳动'是指要反复多次或者长时间地使他人实施并无义务实施的事项。但反复多次或者长时间的侵害并不一定要现实化,只要行为人以此为目的,并将这一意思传达给了被害人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迫劳动 意思决定自由 共犯行为 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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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行为:共犯行为抑或实行行为
11
作者 李凤梅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85-88,共4页
教唆行为的定位问题不仅关涉教唆者的定罪量刑,也关涉共犯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传统的教唆行为共犯性理论在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立法协调性及司法裁定的妥当性等方面,都存在解释论上的困难。承认教唆行为为具有独立构成的实行行为符... 教唆行为的定位问题不仅关涉教唆者的定罪量刑,也关涉共犯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传统的教唆行为共犯性理论在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立法协调性及司法裁定的妥当性等方面,都存在解释论上的困难。承认教唆行为为具有独立构成的实行行为符合正犯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时也能有效地消解教唆行为共犯性语境下的诸多尴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唆行为 共犯行为 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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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探索与理论梳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法定位为角度的分析 被引量:85
12
作者 于志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83-92,共10页
面对网络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危害性超越和独立性的突破,传统共犯理论略显手足无措。应当坦率地从罪情演变和理论套路的紧张关系出发进行对话,理解和完善既有的司法规则和立法条文。形式共犯论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实质共犯论下的共犯... 面对网络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危害性超越和独立性的突破,传统共犯理论略显手足无措。应当坦率地从罪情演变和理论套路的紧张关系出发进行对话,理解和完善既有的司法规则和立法条文。形式共犯论可以解决部分问题,但实质共犯论下的共犯独立性思路更为有效。司法实践对于网络共犯的制裁进行了探索,形成了三种模式并存的态势,构成了正犯化的三种途径,也面临着定量标准协调和罪刑法定限制的问题。立法修正从特殊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到一般帮助行为的正犯化,都需要厘清其性质争议和正当性质疑,进一步完善犯罪圈与罪刑相当。共犯行为的正犯化需要司法解释和立法完善的双轨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行为正犯化 形式共犯 实质共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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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行为的正犯化: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 被引量:61
13
作者 陈兴良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44-58,共15页
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是在正犯与共犯区分的基础上,在立法上将共犯行为规定为正犯,从而限缩共犯范围、扩张正犯范围的一种立法现象。在网络犯罪成为占据较大比重的特定情况下,正犯与共犯的关系从以往的一对一,转变为一对多,因而对传统的共... 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是在正犯与共犯区分的基础上,在立法上将共犯行为规定为正犯,从而限缩共犯范围、扩张正犯范围的一种立法现象。在网络犯罪成为占据较大比重的特定情况下,正犯与共犯的关系从以往的一对一,转变为一对多,因而对传统的共犯对于正犯的从属性关系带来某种冲击。在这种背景下,共犯行为脱离正犯的制约,使之成为独立犯罪的立法例大有增加的趋势。共犯行为正犯化可以分为组织行为的正犯化、教唆行为的正犯化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等三种类型,其中,在网络犯罪的立法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如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一个典型的立法例。本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进行了深入论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行为正犯化 网络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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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参与行为刑事责任模式的教义学塑造——共犯归责模式的回归 被引量:49
14
作者 王霖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30-42,共13页
我国网络犯罪归责模式经历了从正犯向共犯正犯化归责模式的演变。网络犯罪共犯正犯化的解释模式与立法范式是实质正犯理念的本土化误用,导致规范体系解释的进退维谷、网络犯罪阈限的间接延展、共犯参与类型的弱化销蚀。这并非化解网络... 我国网络犯罪归责模式经历了从正犯向共犯正犯化归责模式的演变。网络犯罪共犯正犯化的解释模式与立法范式是实质正犯理念的本土化误用,导致规范体系解释的进退维谷、网络犯罪阈限的间接延展、共犯参与类型的弱化销蚀。这并非化解网络共犯归责困境的妥适之途。当前应立足我国共犯立法体例,整合共犯教义学智识资源,建构契合共犯双层分类标准的共犯归责模式,采用最小从属性说弥合参与行为处罚间隙,选择行为共同说疏通犯意联络障碍,从而对正犯化的共犯行为予以正本清源,实现共犯归责模式的理性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犯行为正犯化 共犯归责模式 最小从属性 行为共同说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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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犯罪发展及其立法、司法、理论应对的历史梳理 被引量:50
15
作者 于志刚 吴尚聪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59-78,共20页
网络的发展先后经历了前网络时代、网络1.0时代、网络2.0时代、网络"空间化"时代四个阶段。与此相应,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也先后历经媒介、对象、工具、空间四个历程,网络犯罪的客体也有软件、系统、财产、秩序四个阶段的... 网络的发展先后经历了前网络时代、网络1.0时代、网络2.0时代、网络"空间化"时代四个阶段。与此相应,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也先后历经媒介、对象、工具、空间四个历程,网络犯罪的客体也有软件、系统、财产、秩序四个阶段的变化。从1997年我国《刑法》颁布至今已有20年,对这期间涉及网络犯罪的法律探索进行回顾可以发现,这些法律规定都是针对当时网络犯罪所处的阶段下表现出的特点而有针对性的制定出来的,刑事司法通过新事物之明确、关键词的"技术性更新"与"规范化转型"、定性规则之确立和定量标准之重构这四个方面展开了网络犯罪的理论探索。刑事立法则凭借网络犯罪罪名体系之建立与宏观层面的三种责任模式之确立这两个层面为网络犯罪治理做出了时代贡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计算机犯罪 网络犯罪 共犯行为正犯化 预备行为实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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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9
16
作者 柏浪涛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30-47,共18页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直接保护法益是投资者对证券审查机关的信赖,间接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多数投资者的财产利益。私募债券不是本罪的行为对象。在认定欺诈发行时,判断基准是一般理性投资者,而非具体投资者;判断方法是形式判断,而非实质判...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直接保护法益是投资者对证券审查机关的信赖,间接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多数投资者的财产利益。私募债券不是本罪的行为对象。在认定欺诈发行时,判断基准是一般理性投资者,而非具体投资者;判断方法是形式判断,而非实质判断。在追诉标准上,"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属于构成要件要素而非客观处罚条件,"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均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第160条第2款的规定既有共犯行为正犯化的情形,也有注意规定的情形。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订了犯罪计划,且与只是单纯负责执行的实行者具有组织结构上的隶属关系,则其组织行为便具有意思约束效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具体实行者此时可成为共同正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发行证券罪 私募债券 形式判断 客观处罚条件 共犯行为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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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观行为的共犯论展开 被引量:6
17
作者 陈洪兵 周春荣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2期33-37,共5页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进行了明文列举。其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立法上对必要共犯中的对向行为进行处罚的特别规定。介绍他人虚开,本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帮助行为,本条的规定是将共犯...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进行了明文列举。其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立法上对必要共犯中的对向行为进行处罚的特别规定。介绍他人虚开,本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帮助行为,本条的规定是将共犯行为实行行为化,也应认为是一种特别规定。自然人介绍单位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自然人不应适用死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向行为 共犯行为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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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灰技术传播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塑造与模式建构 被引量:5
18
作者 印波 邓莉泓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9-106,共8页
随着网络犯罪的迭代,网络犯罪正在从精英走向草根大众,网络犯罪逐渐成为普通人对普通人的犯罪。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反哺下游网络犯罪,病毒式黑灰技术传播制造网络空间的内容黑洞,独立制造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流。根据网络黑灰技术传播行... 随着网络犯罪的迭代,网络犯罪正在从精英走向草根大众,网络犯罪逐渐成为普通人对普通人的犯罪。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反哺下游网络犯罪,病毒式黑灰技术传播制造网络空间的内容黑洞,独立制造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流。根据网络黑灰技术传播行为的法益侵犯性,应当建构以技术为传播半径的网络犯罪打击模式,以可替代性标准区分下游网络犯罪的共犯和独立帮助行为,分类完成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刑衔接,构建全面、周延、立体的法益保护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黑灰技术传播行为 不特定正犯 共犯行为正犯化 片面共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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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样态变更及其刑法应对
19
作者 甄航 《中国刑事法杂志》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0-125,共16页
网络消解了传统“中心式”犯罪参与结构的强支撑性,使其坍塌为平面的“散点式”犯罪参与结构,导致以前者为实践根基的共同犯罪理论受到极大冲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也从单一性向产业性转变,且二者处于共存状态。产业性网络犯罪帮助行为... 网络消解了传统“中心式”犯罪参与结构的强支撑性,使其坍塌为平面的“散点式”犯罪参与结构,导致以前者为实践根基的共同犯罪理论受到极大冲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也从单一性向产业性转变,且二者处于共存状态。产业性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导致的证据查证困难已经严重影响对网络犯罪的治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法并不意味着证据标准的降低与查证内容的减少,因为其仅在法律属性层面使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事处罚脱离了对网络犯罪的从属性,而没有在自然属性层面使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剥离对网络犯罪的依附性。对客观上无法查证相关上下游犯罪的产业性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一方面不能降低证据标准和减少查证内容而直接套用单一性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规制模式,另一方面要在刑事立法层面以其本身脱离于网络犯罪的应受刑罚惩罚性为标准,采用“前端治理”的方式积极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帮助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共犯行为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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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的罪名适用问题 被引量:6
20
作者 刘科 《法治研究》 2013年第9期67-75,共9页
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中适用罪名问题存在巨大争议。适用非法经营罪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可以做到从严惩处该类犯罪的目的,但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的缺陷;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 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中适用罪名问题存在巨大争议。适用非法经营罪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可以做到从严惩处该类犯罪的目的,但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的缺陷;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可以避免适用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弊端,但是在认定是否共同犯罪时却具有难以克服的理论障碍。解决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案件中罪名适用难题的思路是共犯行为正犯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罪名适用 共犯行为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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