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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个人信息处理的默认规则——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第1分句 被引量:10
1
作者 张薇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62-75,共14页
同意和默认同意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默认规则是基于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理由的默认同意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第1分句一方面推定信息主体同意信息处理者处理公开... 同意和默认同意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默认规则是基于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理由的默认同意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第1分句一方面推定信息主体同意信息处理者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建构起基于知情同意的默认规则;另一方面赋予信息主体对默认规则的“明确”拒绝权,二者共同构筑了处理公开个人信息默认规则的完整架构。作为一种倾向性的默认规则,该分句是对信息主体完全理性和有限理性的调和,也是在知情同意框架下通过助推的方式促成不同群体利益的调和;它在尊重个体自由与自主的前提下,通过规则设置突破基于知情同意的“个人控制”模式,拓展了信息处理者自主处理个人信息的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 公开个人信息 默认规则 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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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被遗忘权的内涵、价值及其实现 被引量:7
2
作者 王苑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62-172,共11页
搜索引擎技术的大众化特性改变了信息流通的方式,不仅扩散了信息的传播范围,甚至可能无限延长信息的留存,因而使得合理的信息遗忘机制失效,影响个人声誉的恢复。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未规定被遗忘权,但被遗忘的法益是... 搜索引擎技术的大众化特性改变了信息流通的方式,不仅扩散了信息的传播范围,甚至可能无限延长信息的留存,因而使得合理的信息遗忘机制失效,影响个人声誉的恢复。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未规定被遗忘权,但被遗忘的法益是一项正当的独立的人格法益,本质上是实现个人身份建构的法益。不同于民法上的隐私权,被遗忘权仅适用于合法被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同于民法上的名誉权,被遗忘权中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只因在网络上存续时间过长,影响了个人的身份呈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是实现被遗忘权本权的一种手段,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限于搜索引擎,但应扩大解释至通过调用搜索引擎快速检索信息并生成回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其权利内容为限制搜索引擎通过姓名查询结果的网站链接,而非彻底从网络上删除。原始公开行为的合法是搜索引擎再次公开的合法性基础,但信息公开行为合法无法推导出搜索引擎为所有搜索行为持续提供网页链接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遗忘权 公开个人信息 删除权 去链接 ChatGPT 个人信息保护法》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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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中国方案 被引量:2
3
作者 丁晓东 《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16,共14页
公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可以有多种方案。美国将公开个人信息排除在其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外,欧盟将公开与非公开信息一体保护,我国则采取中间道路,对公开个人信息进行弱化保护。我国方案整体具有合理性,但应进一步阐释其法理、设计其制度。... 公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可以有多种方案。美国将公开个人信息排除在其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外,欧盟将公开与非公开信息一体保护,我国则采取中间道路,对公开个人信息进行弱化保护。我国方案整体具有合理性,但应进一步阐释其法理、设计其制度。在法理层面,公开个人信息在公开环节已经经过利益权衡,这降低了其法律保护特别是个体控制的正当性。然而公开个人信息的大规模处理仍然可能汇聚风险,同时信息处理者与个体往往形成缺乏信任的陌生人关系,强化某些风险。在制度层面,应将我国对公开个人信息的自由处理限定在收集环节,从理性个体与社会合理预期角度解释“在合理的范围内”“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等规定,避免以个体主观标准进行判断。在个人信息利用环节,应整体弱化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维持信息处理者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体控制 信息处理者义务 合理预期 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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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
4
作者 远桂宝 商银涛 段厚省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2期24-27,共4页
公开的个人信息也是刑法的保护对象。判断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能简单地一律归为有罪或无罪,而应当依据该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区分认定。对此,必须考察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 公开的个人信息也是刑法的保护对象。判断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能简单地一律归为有罪或无罪,而应当依据该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区分认定。对此,必须考察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根据前置法的规定,在未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只有对信息主体权益有重大影响,才符合该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置法要件。对于虽未取得信息主体同意,但处理行为未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由于不符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置法要件,不能进行入罪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权益 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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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理念、进路与边界
5
作者 郑泽星 《政法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2-63,共12页
用刑事手段规制非法处理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坚持必要性和谦抑性理念。确定公开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应然进路是在公开个人信息类型化的基础上实现前置法规定与刑事法规范之间的融贯。以公开意愿为依据可以将公开个人信息区分为主... 用刑事手段规制非法处理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坚持必要性和谦抑性理念。确定公开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应然进路是在公开个人信息类型化的基础上实现前置法规定与刑事法规范之间的融贯。以公开意愿为依据可以将公开个人信息区分为主动公开信息、被动公开信息以及非法公开信息。前置法的“合理处理”规则是义务性规范,违反“合理处理”规则无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可能导致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明确拒绝”规则和“重大影响”规则是禁止性规范: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权利人“明确拒绝”的,其恢复行使个人信息自决权;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权利人“明确拒绝”的,其保留行使个人信息自决权。对上述信息的处理均可因侵害个人信息自决权法益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理公开个人信息违反前置法“重大影响”规则,使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重大损害或者具有重大损害风险的,仍可因侵犯公民信息安全法益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前置法 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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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街拍视角下侵犯公开个人信息的问题
6
作者 吴东凝 《楚天法治》 2023年第20期246-248,共3页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微博、微信、抖音等媒体传播平台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的发布为大众之间的交流与自我展示提供了极大方便,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便捷高效.然而,与此同时,信息滥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一些拍摄和发布者的拍照行为,涉嫌侵犯...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微博、微信、抖音等媒体传播平台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的发布为大众之间的交流与自我展示提供了极大方便,使得信息传播更加便捷高效.然而,与此同时,信息滥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一些拍摄和发布者的拍照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公开个人信息.本文介绍了街拍的来源和发展,以及街拍作为一种新兴文化现象在我国的流行情况和争议.本文指出了街拍所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强调了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则来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随着侵害个人信息的问题日益严重,亟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以对街拍权利的边界进行合理划定,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街拍 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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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阈下的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困境反思与进路构建
7
作者 赖若涵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98-105,共8页
司法实务中对“经被收集者同意”条款在“未经同意出售、提供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适用上存在罪与非罪的争议。法益属性理解不一、“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与“经被收集者同意”条款的解释分歧和空白规范在司法适用中的功能失位,是公开个... 司法实务中对“经被收集者同意”条款在“未经同意出售、提供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适用上存在罪与非罪的争议。法益属性理解不一、“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与“经被收集者同意”条款的解释分歧和空白规范在司法适用中的功能失位,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困境成因。通过拓展前置法与比较法视野,我国公开个人信息的刑事司法保护可获得“知情同意”效力应在公开个人信息保护上有所限缩,与“合理处理”原则可作为“未经同意出售、提供公开个人信息”行为正当化事由的有益帮助与启示。借助场景一致性理论,按个人自行公开与其他已经合法公开两种形式对“合理”标准之判断展开进路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合理处理 知情同意 场景一致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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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个人信息的定位及处理活动的规范化
8
作者 张建文 丁冰洁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第6期51-58,共8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提供了六项法定的非基于个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基础,第27条在此基础上细化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为平衡信息主体的自决诉求与信息处理者的合法使用需要,宜将已公开个人信息作为法律有限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提供了六项法定的非基于个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正当性基础,第27条在此基础上细化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为平衡信息主体的自决诉求与信息处理者的合法使用需要,宜将已公开个人信息作为法律有限保护的公众可获取信息,对其采取的是非明确拒绝或无重大影响即可自由使用的有限保护模式。对第27条文本进行理解和阐释,存在三个难以绕开的问题:合理范围如何界定、明确拒绝如何体现、重大影响包括哪些情况。对于上述问题可以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为第27条中的“明确拒绝”“重大影响”寻求判断依据和判断标准,信息主体可通过主动积极行为表示明确拒绝,也可以根据处理信息明显违背公开个人信息之时的目的和用途推定信息主体明确拒绝该信息处理活动。《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分别提供了司法解释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领域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公众可获取信息 明确拒绝 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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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55
9
作者 王华伟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91-208,共18页
合理划定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意义重大。二次授权分析方案没有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处罚范围过宽,且难以说明为何区别对待初次获取行为和再次提供行为。合目的性考察路径虽然逻辑更加周延,但是个人信息公开的... 合理划定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意义重大。二次授权分析方案没有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处罚范围过宽,且难以说明为何区别对待初次获取行为和再次提供行为。合目的性考察路径虽然逻辑更加周延,但是个人信息公开的合目的性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和判断;而且,在信息已经客观公开的场合,仍然对信息处理者科以合目的性要求和义务,可能会压缩信息自由的空间。一般可访问性标准在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保障之间取得了平衡,是相对客观明确且易于认定的标准。在个人信息权的法益论立场下,应在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以信息的客观开放程度为标准,统一认定信息处理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对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不应仅关注下游信息处理行为,更应反思上游信息公开标准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二次授权 合目的性 一般可访问 客观开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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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规则建构 被引量:26
10
作者 刘晓春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52-68,共17页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规则,虽已通过《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下来,但其具体适用在实践中尚存争议。典型的争议场景包括处理政府公开信息、搜索引擎处理公开信息等。相对于欧盟和美国的立法模式,我国将已公开个人信息...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规则,虽已通过《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下来,但其具体适用在实践中尚存争议。典型的争议场景包括处理政府公开信息、搜索引擎处理公开信息等。相对于欧盟和美国的立法模式,我国将已公开个人信息单独归类,并将个人决定权降格为“选择退出”的权利。在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规则构建中,应当针对合法公开的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处理。在确定信息处理者关于合法性认定的注意义务、信息处理行为的合理范围、是否对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拒绝权的行使及其例外各个要件时,应当充分考虑个人信息公开的类型、个人信息本身的敏感程度、信息处理行为的类型等要素,重视已公开个人信息中体现的公共利益价值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关系,通过为个人“拒绝权”创设例外等做法发展与完善我国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选择退出 拒绝权 删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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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弱化保护的解释论矫正 被引量:10
11
作者 马新彦 刘睿佳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62-76,235,236,共17页
弱化保护已公开个人信息既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传统,也是平衡信息保护负担的务实选择,但若不释明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范围,必将削弱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意义和私法意涵,减损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有效保障。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限于向不特... 弱化保护已公开个人信息既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传统,也是平衡信息保护负担的务实选择,但若不释明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范围,必将削弱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意义和私法意涵,减损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有效保障。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限于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无需借助特殊手段即可从公开渠道合法获得的信息。若信息处理将对信息主体权益有重大影响,需适用告知同意规则。合理处理范围应基于信息主体意愿界定,除非该处理是法定的公共利益所必需。处理者应提供有效的表意机制,未提供而个人未明示拒绝信息处理的,应视为默示拒绝。个人的拒绝信息被处理权不可被格式条款排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知情同意 隐私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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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处理 被引量:4
12
作者 赵艺 杨洁 《人权》 2023年第1期157-182,共26页
依法公开个人信息存在从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模式变迁。转介传统名誉权、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模式,已无法满足现实治理需求。然而,由于“合理”处理要件存在适用上的模糊,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为核心的直接保护模式,尚难以有效回应... 依法公开个人信息存在从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模式变迁。转介传统名誉权、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模式,已无法满足现实治理需求。然而,由于“合理”处理要件存在适用上的模糊,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为核心的直接保护模式,尚难以有效回应实践争议。问题的实质在于消解信息流通与风险控制间的紧张关系,重塑依法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秩序。“合理”的认定,应以场景理论与融贯解释为核心,借由《民法典》第998条,运用动态体系的解释技术展开。在场景化讨论与比较命题的支撑下,对于依法公开个人信息的爬取与标签提取,应属合理处理;人物画像与自动化决策,原则上非属合理范围;关联分析等行为,则应当综合考量信息主体、信息识别性及敏感性等要素,在个案中得出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依法公开个人信息 合理范围 融贯论 动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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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阈下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以个人自治法益观为中心的探讨 被引量:5
13
作者 储陈城 魏培林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72-81,共10页
基于自媒体时代较强的交互性,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虽已丧失私密性,但其后续利用行为仍应遵循合理性要求,合理性的剖析应以信息处理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基准。而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后续利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无定论,... 基于自媒体时代较强的交互性,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虽已丧失私密性,但其后续利用行为仍应遵循合理性要求,合理性的剖析应以信息处理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基准。而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后续利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无定论,其根源在于未能厘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即界定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利用是否构罪,需判断信息处理者的行为是否侵犯该罪规制的法益。经论证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制的法益应为公民信息自决权,而公民信息自决权中蕴含的个人自治法益观对于正确限定刑法上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界限有重要意义。基于个罪中超个人法益必然导向背后具体个人法益之考量,为界定刑法中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范畴,应提倡以尊崇个人自治的法益观为前提,以激活信息自决权的行使为手段,依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在法秩序统一原理下,通过辩证性审视前置法相关规定中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路径的优劣,创新性地提出“场景式判断+知情同意”融合式刑法规制举措。即根据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后续利用是否从低风险场景僭越到高风险场景进行判断,如若不是,则信息处理者的行为属于合理利用;如若是,则需进一步判断信息处理者的行为是否取得信息主体同意,一旦涉及受欺骗的信息主体同意,则应考量信息主体是否对处分的法益有清晰认知,即信息处理者的行为是否符合信息主体的法益处分目的。刑法视阈下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此种界定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司法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自治 信息自决权 场景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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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拒绝权的界定与适用 被引量:4
14
作者 萧鑫 《社会科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4-85,共12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一般性的个人信息拒绝权,从法律中拒绝概念的内涵、《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3款、第27条中所规定的两种具体拒绝权来看,个人信息拒绝权就是在选择退出的逻辑下,由个人所享有的针对法定权限、无溯及效力...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一般性的个人信息拒绝权,从法律中拒绝概念的内涵、《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3款、第27条中所规定的两种具体拒绝权来看,个人信息拒绝权就是在选择退出的逻辑下,由个人所享有的针对法定权限、无溯及效力的终止形成权。这一内涵理解也与比较法上个人信息拒绝权的内涵特征相契合。个人信息拒绝权的外延则不仅包括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3款、第27条中的具体拒绝权,而且包括了针对第13条(四)项下无因管理型合法权限的具体拒绝权。此外,第13条(二)项下是否存在具体拒绝权也有解释的空间。个人信息拒绝权作为形成权,其生效时点的认定应当采取到达标准,其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和期限。拒绝权的例外实际指明了限制个人信息拒绝权的三种思路和方法,但这三种方法的适用本身也受到限制。在第24条3款、第27条下具体拒绝权适用的特殊问题则主要体现为特别的构成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拒绝权 终止形成权 自动化决策 公开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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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界限 被引量:1
15
作者 彭赛嘉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7-26,共10页
未经同意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既有理论中,二次授权说违反法秩序统一原则,也过度限制了个人信息的合理运用;信息开放程度说则使知情同意的判断沦为形式。基于弱同意说,若未经同意的信息处理行为符合自... 未经同意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既有理论中,二次授权说违反法秩序统一原则,也过度限制了个人信息的合理运用;信息开放程度说则使知情同意的判断沦为形式。基于弱同意说,若未经同意的信息处理行为符合自愿公开个人信息的用途或情境,便是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因而不够成犯罪;即便不符合,只要信息主体未表示明确拒绝且未损害其重大利益,便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由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只要信息处理行为不以违法犯罪为目的便不应构成犯罪。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需要侧重于打击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为此应将其犯罪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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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刑法规制的边界 被引量:3
16
作者 姜涛 郭欣怡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95-111,共17页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欠缺合理界限,司法实务中的部分裁判不仅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属性、范围和体系地位定位错误,而且忽视信息公开场景的不同,未对相关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刑法保护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边界是一个综合性的存在,涉及已...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欠缺合理界限,司法实务中的部分裁判不仅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属性、范围和体系地位定位错误,而且忽视信息公开场景的不同,未对相关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刑法保护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边界是一个综合性的存在,涉及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保护目的和具体方案等三方面问题。在保护范围上,基于“可识别性”的界定标准以及“信息状态”的分类依据,已公开个人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下位类型,其范围应划定为完全对外开放的个人信息。在保护目的上,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理解为个人法益,即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对已公开个人信息案件的处理不能脱离法益论的指导。在具体方案上,提出“类型化公开标准说”,已公开个人信息案件内部应当分为非法公开、自愿公开和强制公开三类,并应分别从违法性认识、信息控制权范围以及利益衡量这三个角度进行考察。此外,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背景下,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更应当重视与前置法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可识别性标准 法益论 类型化公开标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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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取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归责研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视角
17
作者 王霖 冯彩思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81-97,共17页
爬取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于刑事归责层面存在同质化爬取场景异质化归责结果、同质化归责结果异质化归责路径的现象。这些归责困境的生成原因主要集中于犯罪对象的认定抵牾减损了归责结果的同一性、归责路径的错落适用增加了归责效果的离... 爬取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于刑事归责层面存在同质化爬取场景异质化归责结果、同质化归责结果异质化归责路径的现象。这些归责困境的生成原因主要集中于犯罪对象的认定抵牾减损了归责结果的同一性、归责路径的错落适用增加了归责效果的离散性、法益内核的界定模糊削弱了归责结论的聚合性。基于类案裁判及规范归责分析,对爬取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归责路径界定时,应首先依循刑事违法性判断基准,即在形式之维界定已公开个人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并考察相应的归责要素,在实质之维提出在动态保护导向下重释个人信息权法益。此外,可引入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厘清爬取行为的刑事归责边界,亦即遵循形式违法性层面的归责要素,基于场景化模式,厘清爬取行为是否符合个人信息公开时的合理预期、是否改变信息用途、是否具备法益侵害性进行全面衡量,从而建构爬取行为刑事归责模型。此种归责模型有助于厘清中立爬取行为、隐性爬取行为、显性爬取行为的刑事归责域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爬虫 公开个人信息 情境脉络完整性 个人信息 刑事归责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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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18
作者 赵艺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8-128,共11页
“抖音案”等司法实践表明,个人信息并非总是处于绝对私密或绝对公开的情境中,具体场景中个人信息的“相对公开”是一种常态。《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作为法定的合理使用事由,但“已公开”存在绝对公开与相对公开... “抖音案”等司法实践表明,个人信息并非总是处于绝对私密或绝对公开的情境中,具体场景中个人信息的“相对公开”是一种常态。《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作为法定的合理使用事由,但“已公开”存在绝对公开与相对公开的差异,需进一步阐释。处于新旧秩序的更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仍具有内核的一致性。符合自然人的隐私期待,是自行公开个人信息可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与制度逻辑。绝对公开解释既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误读,也因缺乏国家保护义务的理论联结,易加剧“告知—同意”规则适用的僵化。为防止恣意扩张适用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蚀,有必要通过合法相对公开、告知义务适用、处理限度划定的“三步检验”,对相对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行为加以评价与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公开个人信息 公开个人信息 合理使用 隐私期待 自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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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入罪边界——基于对信息可访问程度的类型化考察
19
作者 赵政乾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36-44,共9页
已公开个人信息仍然蕴含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个人信息一经合法公开就自动具有了社会属性,需要考虑信息的流动与利用。既有的合目的性考察与“二次同意”方案均有明显缺憾,故应当从客观标准入手进行类型化考察。因此,可将... 已公开个人信息仍然蕴含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个人信息一经合法公开就自动具有了社会属性,需要考虑信息的流动与利用。既有的合目的性考察与“二次同意”方案均有明显缺憾,故应当从客观标准入手进行类型化考察。因此,可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可访问程度作为尺度,由强到弱依次划分为:具备一般可访问性、具备局部可访问性和仅具备特殊可访问性。在此基础上,可以划定出相对客观且稳定的入罪边界,即处理具备一般可访问性的已公开个人信息不得侵犯人格权或用于犯罪活动;处理具备局部可访问性的已公开个人信息不得明显升高信息风险;处理仅具备特殊可访问性的已公开个人信息则需要获得权利人的二次同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公开个人信息 法秩序统一性 可访问程度 场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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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构造及适用——以合法处理事由为中心
20
作者 赵祖斌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2-147,共16页
立法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豁免同意,“已公开”作为豁免同意规则的合法处理事由,但是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拒绝的除外,以及“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还需取得个人同意,以此为基点形成了耦合式、层次化但遵循了平衡逻辑的... 立法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豁免同意,“已公开”作为豁免同意规则的合法处理事由,但是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拒绝的除外,以及“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还需取得个人同意,以此为基点形成了耦合式、层次化但遵循了平衡逻辑的规则体系。一方面,规则体系表达了调和个人信息自决和适当必要保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同一保护和差异保护、保护成本与流通收益的期许;另一方面,由于规范构成要件因素具有不确定性,规则体系内部以及与外部关系尚处于“混沌”状态。要解决此问题,须以“合法处理事由”为切入点,在明确规则体系内部关系及各要件意蕴的基础上厘清“已公开”“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明确拒绝”“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与相关规范构成要件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而调适处理规则体系,使之协调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处理规则 法律解释 合法处理事由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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