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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
1
作者
范孜淳
《青年与社会》
2020年第5期51-52,共2页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宜作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录像制品加以保护。赛事直播画面的选择与编排固然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但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相比,其独创性高度尚不足以使其作为《著...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宜作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录像制品加以保护。赛事直播画面的选择与编排固然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但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相比,其独创性高度尚不足以使其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认定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关键在于判断独创性的高低,而非独创性的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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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体育赛事
现场直播
画面
独创性标准
电影作品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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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刍议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
1
作者
范孜淳
机构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20年第5期51-52,共2页
文摘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宜作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录像制品加以保护。赛事直播画面的选择与编排固然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但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相比,其独创性高度尚不足以使其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认定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关键在于判断独创性的高低,而非独创性的有无。
关键词
体育赛事
现场直播
画面
独创性标准
电影作品
录像制品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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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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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刍议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
范孜淳
《青年与社会》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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