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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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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宜作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录像制品加以保护。赛事直播画面的选择与编排固然具备一定的独创性,但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相比,其独创性高度尚不足以使其作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认定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法律性质,关键在于判断独创性的高低,而非独创性的有无。
作者 范孜淳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20年第5期51-52,共2页 Young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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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24

  • 1[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M].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8.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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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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