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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民众态度调查 被引量:6
1
作者 黄大威 李景华 韩冰 《犯罪研究》 2014年第4期54-63,共10页
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民众态度进行调查分析是为了给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立法政策提供素材和依据。采用问卷调查法,以大学生、城市、农村居民为对象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对网上散布淫秽图片行为,认为现行法处罚适当占12.5%,处罚过重87.5%。赞... 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民众态度进行调查分析是为了给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立法政策提供素材和依据。采用问卷调查法,以大学生、城市、农村居民为对象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对网上散布淫秽图片行为,认为现行法处罚适当占12.5%,处罚过重87.5%。赞成处罚的主要理由是破坏道德风气、保护未成年人。不赞成处罚的理由是成人观看者主动自愿,不会对其产生巨大影响。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认为现行法适当15.7%,八成以上认为处罚过重。处罚理由是保护未成年人、维持道德和网络环境。不处罚理由是双方自愿参与、未侵害他人利益,成年人有性自由权。从调查结论可以看出,民众对此类行为多数倾向于不处罚或行政处罚,这与现行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处罚 社会负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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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办网络色情直播犯罪分析 被引量:1
2
作者 孙天奉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47-49,共3页
近些年,随着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兴起,滋生了新的犯罪环境,呈现了从传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到新型网络犯罪转变。其中,传播淫秽物品不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污染了网络环境。针对公安机关侦办网络色情直播案件,主... 近些年,随着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兴起,滋生了新的犯罪环境,呈现了从传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到新型网络犯罪转变。其中,传播淫秽物品不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污染了网络环境。针对公安机关侦办网络色情直播案件,主要从犯罪结构、犯罪信息的获取、罪名的认定、直播观众的帮助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几方面进行分析,为公安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中提供帮助,达到净化网络环境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犯罪构成 罪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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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一审判决的刑法教义学评判 被引量:47
3
作者 陈兴良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7-28,共22页
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对裁判理由做了阐述。快播公司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在于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快播公司具有网络视频软件提供者和网络视频内容管理者的双重角... 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对裁判理由做了阐述。快播公司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在于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快播公司具有网络视频软件提供者和网络视频内容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因此,快播公司对于网络存储的信息具有监管义务,但快播公司主管人员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淫秽视频在网上传播,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一种不作为的传播,由此认定快播公司及其主管人员构成不作为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刑法修正案(九)》设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后,因为该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仍然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快播公司 网络安全监管义务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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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中国命运:从快播案说起 被引量:28
4
作者 高艳东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68-88,共21页
快播案的背后,反映了学理上不限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边界,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不纯正不作为犯、脱离实行行为而只根据法益保护需要定罪。中国的立法模式不同于德日,总则没有设立原则处罚不作为的拟制规定,重罪法条是以行为危险为核心。因... 快播案的背后,反映了学理上不限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边界,导致司法实践中滥用不纯正不作为犯、脱离实行行为而只根据法益保护需要定罪。中国的立法模式不同于德日,总则没有设立原则处罚不作为的拟制规定,重罪法条是以行为危险为核心。因而,以法益保护为由在中国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考虑到中国文化给定了一些重罪的作为形象,立法者也预设了重罪的作为性质,应当否认重罪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把一些需要处罚的不纯正不作为犯解释为作为犯和过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保护 行为危险 以刑制罪 拟制规定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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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色情之规范分析——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视角 被引量:5
5
作者 周娅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3期36-41,共6页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行为在于广泛扩散,这一行为侵害了社会善良性风俗,牟利目的对行为入罪标准具有决定意义。且在网络背景下,其有了新型体现。利用BT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本罪。点对点的裸聊和网络公共会议型裸聊亦不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行为在于广泛扩散,这一行为侵害了社会善良性风俗,牟利目的对行为入罪标准具有决定意义。且在网络背景下,其有了新型体现。利用BT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本罪。点对点的裸聊和网络公共会议型裸聊亦不构成本罪,组织网络淫秽表演而牟利者宜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从立法预设分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最高法定刑设置过重。现代刑事政策要求刑罚轻缓化,这是法律宽容品性、刑法人道、刑罚目的、刑罚经济性的必要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BT下载 裸聊 法定刑 刑罚轻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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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行为能否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被引量:4
6
作者 聂昭伟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53-56,共4页
网络裸聊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网上公共会议式的,即在一个公共场所集体互相进行淫秽表演,可能成立聚众淫乱罪;第二种是点对点式裸聊,由于这是私密空间内的个人行为,作为公共权力的刑罚不宜介入。第三种是点对面式,对于这种方式的裸聊能... 网络裸聊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网上公共会议式的,即在一个公共场所集体互相进行淫秽表演,可能成立聚众淫乱罪;第二种是点对点式裸聊,由于这是私密空间内的个人行为,作为公共权力的刑罚不宜介入。第三种是点对面式,对于这种方式的裸聊能否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关键是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传播与淫秽性特征,而对淫秽信息的具体载体不应作过多限制。关于这一点,盗窃犯罪对象的财物范围由有形财物扩大到无形财物即是明证。因此,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物品,不应拘泥于有形物品,对于无形物品如信息,只要符合传播与淫秽性特征,亦可归入其中,故时点对面式的裸聊行为,可以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个人行为 网络 公共场所 公共权力 犯罪对象 点对点 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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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定罪量刑的简要分析 被引量:6
7
作者 张明楷 《法庭内外》 2016年第10期22-25,共4页
引起广泛关注的快播案,已经由海淀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快播公司的相关人员适用刑法第363条关于“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应当认为,一审判决对快播案的定罪量刑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 定罪量刑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一审判决 情节严重 适用刑法 海淀区 法定刑 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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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色情直播的定罪问题研究 被引量:4
8
作者 姜雅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52-55,80,共5页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诸多弊端。其中,网络直播涉黄是比较典型的问题,挑战着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然而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而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因此,有必要理顺网络主播直播色情内容与...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诸多弊端。其中,网络直播涉黄是比较典型的问题,挑战着法律与道德的底线。然而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不一而足,引发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因此,有必要理顺网络主播直播色情内容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和聚众淫乱罪之间的关系,以规范实务中罪名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色情直播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组织淫秽表演罪 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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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若干问题研究
9
作者 邓毅丞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2期22-25,共4页
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性欲的刺激性乃是淫秽性的应有之义;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公众正常或健康的性观念;贩卖可以包括单纯的出卖;出版既遂应以淫秽物品已制作成印刷品为标志;对于"... 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性欲的刺激性乃是淫秽性的应有之义;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公众正常或健康的性观念;贩卖可以包括单纯的出卖;出版既遂应以淫秽物品已制作成印刷品为标志;对于"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情形,主观方面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淫秽物品 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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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轻刑化现象研究——基于全国法院241个司法裁判 被引量:2
10
作者 郑建昆 肖俊 《人民司法》 2019年第22期65-70,共6页
作为一项新兴事物,网络既是文明传播的加速器,也是犯罪的土壤。伴随着互联网的诞生,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可避免随之滋生,而随着互联网加速发展,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作为互联网犯罪治理中的重要内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一... 作为一项新兴事物,网络既是文明传播的加速器,也是犯罪的土壤。伴随着互联网的诞生,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可避免随之滋生,而随着互联网加速发展,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作为互联网犯罪治理中的重要内容,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一直是政府整治的重点对象。传统的罪名与互联网的发展交织碰撞出的不仅仅是新型犯罪行为,也带来了法律适用的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轻刑化 互联网犯罪 司法裁判 文明传播 淫秽物品犯罪 新兴事物 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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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行为定性问题辨析 被引量:2
11
作者 陈彦艳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1年第1期120-123,共4页
网络裸聊是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而产生的新现象,目前,已成为网络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但在实践中,对于网络裸聊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仍存在争议。本文拟在明确裸聊行为内涵、形式的基础上,对裸聊行为的性... 网络裸聊是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而产生的新现象,目前,已成为网络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但在实践中,对于网络裸聊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仍存在争议。本文拟在明确裸聊行为内涵、形式的基础上,对裸聊行为的性质进行深入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裸聊 聚众淫乱罪 传播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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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物犯罪中的罪名适用 被引量:2
12
作者 刘科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53-56,共4页
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其范围涵盖了盗印的合法出版物,内容涉黄、迷信的非法出版物等十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其范围涵盖了盗印的合法出版物,内容涉黄、迷信的非法出版物等十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的解释,非法出版物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侮辱罪,诽谤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罪名 犯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出版管理条例》 煽动分裂国家罪 传播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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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中立帮助行为的认定--以快播案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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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1-5,共5页
快播公司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他既为合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提供平台,但同时也为色情、传播盗版、欺诈、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传统犯罪难以实现对快播公司的归责。《刑法修正案(九)》新... 快播公司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他既为合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提供平台,但同时也为色情、传播盗版、欺诈、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传统犯罪难以实现对快播公司的归责。《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实现了刑法前后体系的均衡和刑罚适用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 快播案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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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当如何打击网络色情直播 被引量:1
14
作者 陈侃 《检察风云》 2019年第17期66-67,共2页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飞速发展,如何净化网络环境愈发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众所周知,网络直播中,除了有一些我们喜闻乐见的内容之外,还存在着一部分低俗甚至不堪入目的内容。翻阅过往的报道,我们不难发现,诸如'大尺度直播'&#...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的飞速发展,如何净化网络环境愈发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众所周知,网络直播中,除了有一些我们喜闻乐见的内容之外,还存在着一部分低俗甚至不堪入目的内容。翻阅过往的报道,我们不难发现,诸如'大尺度直播''直播造人'等博人眼球的标题屡见不鲜,不断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记者近日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山区检察院')处了解到,该院在前不久就办理过几起类似案件,对网络环境的净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网络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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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装网络摄像头并售卖“邀请码”行为的刑法定性——以赵某案为例
15
作者 蒋娟 《区域治理》 2023年第26期175-177,共3页
网络时代,随着计算机科技的迅速发展,智能摄像头应用日益多元化,保护个人隐私的理念也深入人心。社会生活实践中,经常有不法分子实施在酒店宾馆私自安装网络摄像头偷拍、贩卖甚至直播房客私生活的犯罪行为,此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公民隐私... 网络时代,随着计算机科技的迅速发展,智能摄像头应用日益多元化,保护个人隐私的理念也深入人心。社会生活实践中,经常有不法分子实施在酒店宾馆私自安装网络摄像头偷拍、贩卖甚至直播房客私生活的犯罪行为,此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也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因此,以赵某案为例,从认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以及制作、贩卖、传播“邀请码”牟利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的界分入手,探究其存在的相关问题,以期为规制此类行为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作 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淫秽物品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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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平台上淫秽视频传播行为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1
16
作者 范君 游涛 《人民司法》 2017年第11期32-37,52,共7页
【裁判要旨】快播公司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其缓存服务器在调度服务器支配下下载、存储并上传淫秽视频的行为,是快播公司意志的体现,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实行行为,而并非仅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也不仅仅是为信息网络... 【裁判要旨】快播公司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其缓存服务器在调度服务器支配下下载、存储并上传淫秽视频的行为,是快播公司意志的体现,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实行行为,而并非仅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也不仅仅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淫秽视频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储在缓存服务器中,并在网络环境下非选择性地传播,体现出快播公司传播行为的非直观性特点。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快播公司明知其网络平台上存在淫秽电子信息而仍然放任传播,但不能证明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传播或放任传播,这一主观明知区别于现有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但符合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观明知要求,因此不能适用司法解释规定,而应直接适用刑法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传播行为 网络平台 刑事责任 视频 P2P 信息网络安全 淫秽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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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线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
17
作者 李娟 《学习月刊》 2009年第16期17-18,共2页
随着互联网的发达.开放的网络环境迅速、便捷地为人们提供着信息资源与应用服务。这种技术的出现.一方面对于加强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其也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网络犯... 随着互联网的发达.开放的网络环境迅速、便捷地为人们提供着信息资源与应用服务。这种技术的出现.一方面对于加强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其也为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网络犯罪的工具。其中.在线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就是典型。所谓在线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这种犯罪,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刑法》第363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范畴.但与传统意义上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相比.在线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有高效性、隐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在线传播 犯罪构成 网络环境 应用服务 信息资源 不法分子 人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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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之刑法学分析——以王欣等人快播涉黄案为例 被引量:1
18
作者 李唯 张信良 《普洱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41-43,共3页
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前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引起广泛关注,社会上亦产生了许多不同的声音。在对案件背景、法庭双方观点、还原事实真相的同时,遵循刑法三阶层理论的逻辑主线... 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前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引起广泛关注,社会上亦产生了许多不同的声音。在对案件背景、法庭双方观点、还原事实真相的同时,遵循刑法三阶层理论的逻辑主线,从"明知故意"谈主客观归罪问题,到"片面共犯"谈共同犯罪之违法层面问题,到"技术中立"、"非法证据"谈免责事由问题,分析案件判决利弊,最终提出案件应有的判罚及其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快播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片面共犯 技术中立 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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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态势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以“九九情色论坛案”为例
19
作者 袁瑶映玥 《荆楚学刊》 2021年第1期83-90,共8页
色情淫秽在互联网时代深流暗涌、肆无忌惮,社会危害严重。但对于淫秽网站上管理者、上传者的传播行为的定性仍存在争议。传播行为指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展示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所牟之利应当指可以量化的财产性利益,对于付费网站... 色情淫秽在互联网时代深流暗涌、肆无忌惮,社会危害严重。但对于淫秽网站上管理者、上传者的传播行为的定性仍存在争议。传播行为指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展示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所牟之利应当指可以量化的财产性利益,对于付费网站中以上传淫秽内容换取阅读更多淫秽信息权限的上传者,不应当被认定为存在牟利目的;对于为运营者牟利的行为人,应当认可其利他目的也属于牟利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牟利目的属于违法性目的,对于明知运营者存在牟利目的,虽然自身不存在为自己或为运营者牟利的意图,也应当因“违法目的连带”的原则认可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牟利为目的 目的犯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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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犯罪最新司法解释适用若干疑难问题
20
作者 吴盛 闫艳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60-63,共4页
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 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局域网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互联网",根据最新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利用网吧局域网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淫秽电子信息 牟利 实际被点击数 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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