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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误区及其校正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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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慧琳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21-28,共8页
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监察程序的法律依据,《监察法》第31条意义重大,并且在立法表述上具有显著特征。在理念指引层面,强调"主动性"是其主要基调;在制度设计层面,呈现出权力扩张和权利克减的双向趋势;在适用条件层面,... 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监察程序的法律依据,《监察法》第31条意义重大,并且在立法表述上具有显著特征。在理念指引层面,强调"主动性"是其主要基调;在制度设计层面,呈现出权力扩张和权利克减的双向趋势;在适用条件层面,体现为从宽实体条件设置严苛,从宽处罚建议批准程序行政色彩浓厚。以上立法特征虽然源于《监察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价值追求,但在实践中却容易衍生出制度认识错位、适用范围受限、对于后续程序产生不当约束、"法法衔接"中矛盾加剧等新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在监察程序中的作用发挥,其不利后果还可能延伸至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契合司法改革的期待和要求。因此,有必要从宏观理念、中观制度、微观条件三个层面分别对当前立法予以校正,以此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在监察程序中的精准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监察程序 职务犯罪 主动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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